Section § 5096.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没有足够的公共资金来充分支持州立公园系统的需求。它概述了应如何优先分配现有资金:重点是改善大城市附近的公园,以满足日间和过夜游览的需求;使公园更易于进入和使用;更新设施以更好地管理成本;减少对汽车和能源使用的依赖;以及保护当前州立公园系统中代表性不足的历史遗址和自然景观。

立法机关认识到,公共财政资源不足以满足州立公园系统的所有基本建设需求,并且州立公园系统近期收购的单位开发速度缓慢,未能充分发挥其公共使用潜力。因此,州政府宣布其政策是,根据第5096.151条(b)款分配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实现以下目标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1(a) 服务大都市人口中心,并满足日间使用和周末过夜访问的需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1(b) 促进现有单位的开发,配备无障碍、使用和解说所需的最基本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1(c) 修复现有单位的设施,以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降低运营成本。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1(d)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并通过适当设计的设施减少其他形式的能源和水消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1(e) 保护州立公园系统中代表性不足的历史资源和自然景观范例。

Section § 5096.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园和娱乐项目获得资金的提名和研究流程。立法机构成员、与公园和海岸相关的州委员会或资源局局长可以提名项目,供公园和娱乐部审查。一旦被提名,该部门必须研究这些项目。

如果项目旨在获得州立公园系统的资金,它们需要获得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的批准。一旦委员会建议一个项目,它将转交给财政局局长,以便可能列入州预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2(a) 任何立法机构成员、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加州海岸委员会或资源局局长,均可提名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助的任何项目,供公园和娱乐部研究。任何委员会应通过其成员投票进行提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2(b) 公园和娱乐部应研究任何如此提名的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162(c) 根据第5096.151条 (b) 款提议为州立公园系统拨款的项目,应获得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的有利建议。委员会建议的项目应转交财政局局长,以便列入预算案。

Section § 5096.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州立公园系统征收土地或财产时,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通过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都必须遵循《财产征收法》(始于《政府法典》第15850条)中规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