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工程法标题
Section § 20101
本节概述了公共实体在对公共合同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的要求。公共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填写标准问卷和财务报表,但如果投标人对分包商过去的劳工违规行为不知情,则无需披露这些违规行为。这些文件中的信息不公开,但申请资格预审的承包商名单是公开的。
公共实体必须使用统一的系统,根据客观标准评估投标人,以确定他们的投标资格以及可以投标的合同规模。资格预审可以按季度进行,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投标人对自己的资格预审评级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且有相应的申诉程序。
此外,小型企业可能无需提交财务报表,具体取决于合同规模。重要的是,授予机构仍然可以取消分包商的资格,但这不会影响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
Section § 20102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为一个公共项目制定了计划,并最初打算将其进行招标,但随后决定自行完成这项工作,那么它必须严格按照原始计划执行。对这些计划的任何修改都需要书面理由,该理由必须获得该机构或项目主管的批准,并且变更记录应保存在项目档案中。
Section § 201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正在竞标涉及联邦资金的合同,即使没有州执照,你的投标也不会因此被取消资格。但当合同授予时,你必须持有适当的执照。首笔付款只有在确认你在合同授予时已获得执照后才会支付。如果你没有执照,你将面临处罚并可能失去你的保证金,因为这被视为未能履行合同。这项要求应在资格预审表格中明确说明。
Section § 20103.6
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在建筑设计服务上花费超过10,000美元,它必须在项目招标通知中以粗体字清晰说明,建筑师是否需要承担并非由建筑师过失造成的任何机构责任。
如果该机构未能这样做,它将无法强制执行此类责任协议,必须重新启动招标流程,或者双方必须就一项公平的责任条款达成一致。这项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