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00

Explanation

本法可称为《地方机构公共建设法案》,它是一套管理地方机构公共建设项目的法规。

本章可引述为《地方机构公共建设法案》。

Section § 201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共实体在对公共合同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的要求。公共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填写标准问卷和财务报表,但如果投标人对分包商过去的劳工违规行为不知情,则无需披露这些违规行为。这些文件中的信息不公开,但申请资格预审的承包商名单是公开的。

公共实体必须使用统一的系统,根据客观标准评估投标人,以确定他们的投标资格以及可以投标的合同规模。资格预审可以按季度进行,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投标人对自己的资格预审评级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且有相应的申诉程序。

此外,小型企业可能无需提交财务报表,具体取决于合同规模。重要的是,授予机构仍然可以取消分包商的资格,但这不会影响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a) 除第20111.5节另有规定外,受本部分约束的公共实体可要求每位合同潜在投标人填写并向该实体提交一份由该实体规定的标准化问卷和财务报表,包括一份关于潜在投标人履行公共工程经验的完整声明。标准化问卷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披露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分第一章(自第1720节起)的任何违规行为,如果该违规行为是基于分包商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且投标人对此分包商的违规行为不知情。工业关系部应与受影响的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用于评估投标人的示范指南,并起草标准化问卷,供公共实体用于本部分的目的。工业关系部在制定标准化问卷时,应咨询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市县、建筑业、担保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问卷和财务报表应由投标人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状核实的方式下宣誓核实。问卷和财务报表不属于公共记录,也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但是,申请资格预审的承包商名单记录应属于公共记录,并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分(自第7920.000节起)的披露规定约束。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b) 任何要求潜在投标人按照 (a) 款所述填写并提交问卷和财务报表的公共实体,应采纳并应用一套统一的投标人评估系统,该系统应基于已完成的问卷和财务报表,以确定允许投标的最低资格要求,以及每位投标人应被视为有资格投标的合同类型和规模。评估潜在投标人的统一系统应基于客观标准。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c) 公共实体可根据本节规定,按季度建立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程序,且根据此程序进行的资格预审自首次资格预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d) 任何要求公共工程项目潜在投标人根据本节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共实体,应建立一个程序,允许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对其拟议的资格预审评级提出异议。申诉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d)(1) 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公共实体应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其被取消资格的依据,以及从他人处收到或因公共实体调查而得出的任何支持证据。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d)(2) 潜在投标人应有机会反驳任何作为取消资格依据的证据,并向公共实体提交证据,说明为何该潜在投标人应被认定为合格。
(3)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d)(3) 如果潜在投标人选择不利用此程序,则拟议的资格预审评级可在无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被采纳。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e) 就 (a) 款而言,如果投标金额不超过《政府法典》第14837节 (d) 款 (1) 项规定的合格金额的25%,则根据《政府法典》第14837节 (d) 款 (1) 项已获得小型企业管理局实体资格的承包商,无需提交财务报表。
(f)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1(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授予机构对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取消其资格。授予机构取消分包商资格,并不意味着取消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的资格。

Section § 201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为一个公共项目制定了计划,并最初打算将其进行招标,但随后决定自行完成这项工作,那么它必须严格按照原始计划执行。对这些计划的任何修改都需要书面理由,该理由必须获得该机构或项目主管的批准,并且变更记录应保存在项目档案中。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如果公共机构(其活动受本部分管辖)已为公共项目准备了计划和规范,以便进行正式或非正式招标,但随后该公共机构选择以计日工方式执行工作,则该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相同的计划和规范执行工作。
计划和规范的修订可在详细说明变更具体原因的理由获得公共机构或其项目主管批准后进行,且变更及其理由的副本须存入项目档案。

Section § 20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正在竞标涉及联邦资金的合同,即使没有州执照,你的投标也不会因此被取消资格。但当合同授予时,你必须持有适当的执照。首笔付款只有在确认你在合同授予时已获得执照后才会支付。如果你没有执照,你将面临处罚并可能失去你的保证金,因为这被视为未能履行合同。这项要求应在资格预审表格中明确说明。

凡涉及联邦资金并受本部分管辖的所有合同,投标人未能根据本州法律获得许可,不应导致其提交的投标无效。但是,在合同授予时,承包商必须根据本州法律获得适当许可。任何合同项下的工程或材料的首笔付款,除非且直到承包商注册官向机构核实,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记录显示承包商在合同授予时已获得适当许可,否则不得支付。任何未获得此类许可的投标人或承包商,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一切法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采取的任何适当纪律处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问卷和财务报表的标准格式中包含此声明。投标人未能为合同授予获得适当和充分的许可,应构成未能履行合同,并导致投标人保证金的没收。

Section § 20103.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在建筑设计服务上花费超过10,000美元,它必须在项目招标通知中以粗体字清晰说明,建筑师是否需要承担并非由建筑师过失造成的任何机构责任。

如果该机构未能这样做,它将无法强制执行此类责任协议,必须重新启动招标流程,或者双方必须就一项公平的责任条款达成一致。这项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6(a)
(1)Copy 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6(a)(1) 任何受本章约束的地方机构,在采购需要支出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建筑设计服务时,应在其针对此类服务的任何提案请求或从特定项目的预审合格名单发出的招标邀请中,披露任何合同条款,该条款要求签约建筑师赔偿并使地方机构免受任何及所有责任的损害,无论该责任是否由签约建筑师的活动引起。
(2)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6(a)(2) 披露声明应以粗体字突出显示。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6(b)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遵守 (a) 款的 (1) 项,则该地方机构应 (1) 被禁止要求选定的建筑师同意任何合同条款,该条款要求选定的建筑师赔偿或使地方机构免受并非由选定的建筑师活动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的损害,(2) 停止与选定的建筑师的讨论,并重新启动提案请求或从资格名单发出的招标邀请,或 (3) 双方共同同意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赔偿条款。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6(c) 本节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103.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正在为建设公共工程或改善项目接受投标,它们必须在收到请求后,向承包商图纸室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项目合同文件的电子副本。

受本章约束的地方机构,在为公共工程或改善项目招标时,经承包商图纸室服务机构请求,应免费向承包商图纸室提供项目合同文件的电子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