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公共建设法县
Section § 20120
Section § 20121
Section § 20121.1
Section § 20123
这项法律规定,在人口达到或超过2,000,000的特大县,当县政府拥有建筑物,且对其进行改建或维修所需的费用低于50,000美元时,关于公共合同的具体规定(第20121条和第20122条)不适用。
Section § 20123.5
Section § 20124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为工程项目制定详细计划。然而,在洛杉矶县,他们可以根据项目成本,将这项职责委托给公共工程局局长。对于昂贵的项目,他们会逐个项目地决定;而对于较便宜的项目,则遵循另一项法律的既定规定。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0124
这项法律规定了监事会在通过县级工程项目的详细计划和规范方面的职责。它允许洛杉矶县监事会将这些职责委托给公共工程局局长,但仅限于预算达到或低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限额的项目。这项授权条款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125
Section § 20126
Section § 20128
Section § 20128.5
Section § 20129
参与建筑工程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书密封提交,并附上投标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者由获准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所有这些都必须以县为收款人。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其保证金将在合同授予后60天内退还。中标人必须提供一份经董事会批准的履约保函,以确保他们按约定完成项目。
Section § 20130
Section § 20131
Section § 20132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其行政长官或执行长官代表县签署金额低于 $5,000 的合同。但是,这些合同必须已经获得批准并列入县的预算。监事会还必须正式追认该长官对合同的批准和执行。这项规定不包括某些领域,例如先前指定的事务、公共项目建设合同以及需要公开招标的合同。
Section § 20134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遵循常规的招标和规划程序,即可快速维修或建造县级设施,例如监狱或法院。如果县级运营依赖于这些维修,经监事会批准后,可以立即开始,可采用内部劳工、外部承包商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在某些拥挤的县,为维护公共安全,可以进行紧急监狱扩建。监事会必须审查至少三份合同提案,并在公开讨论后选择最合适的,不一定是价格最低的。在某些地区,监狱建设需要市议会批准。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建造新的青少年或法院设施,重点是尽快完成。承包商需要持有执照并提供履约保证金,所有工程调整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指导方针。某些县可以在特定日期前免除某些要求。
Section § 20136
Section § 2013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需要进行任何修改,必须由授权的县官员书面记录。这些修改的费用必须由委员会和承包商之间商定,除非合同中规定了确定公平价格的方法,例如仲裁或成本加成法。
如果修改费用低于某些特定金额或低于原始合同价格的10%,承包商可以进行修改,而无需重新招标。但是,如果修改费用超过这些金额,则需要委员会五分之四的投票才能批准。
Section § 20139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承包商做了超出合同约定的额外工作或提供了额外材料,委员会没有义务为此支付费用,除非合同或合同的合法修改允许此类支付。
Section § 20140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建筑合同的支付方式。这包括对已完成部分工程的进度付款,以及对已运至现场或储存但尚未使用的材料的付款。
Section § 20141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为少年林业营地或少年之家建造公共设施。这仅适用于大部分建造工作由少年法庭指派到这些营地或之家的青少年完成的情况。
Section § 20142
这项加州法规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县工程师或其他官员对施工合同进行变更或增加。这些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有基于原始合同规模的成本限制。对于低于五万美元 ($50,000) 的合同,变更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对于介于五万美元 ($50,000) 和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之间的合同,变更不得超过原始金额的10%。对于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合同,限额是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加上超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部分的5%。
该法规还规定,洛杉矶县和圣克拉拉县可以选择适用针对更大合同的特定条款。对于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合同,变更可达四十万美元 ($400,000),并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对于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合同,变更可达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授权的决定仍然具有约束力,并且必须实施防欺诈措施。对于修改后的合同,必须在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前提交一份详细的审查报告。该法规定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失效。
Section § 20142
Section § 20143
Section § 20144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纳帕县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行政机构)之间签订的、用于修缮或改造纳帕县老贝尔磨坊建筑的合同。
Section § 20145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人口达到或超过600万的县。这些县的监事会可以制定规定,允许某些县级官员处理通常由监事会完成的任务,例如签订合同和批准变更,只要原始合同金额不超过33万美元。这些合同的变更金额也不能超过33万美元或原始合同金额的10%,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但是,总的变更金额不能使合同总额增加超过25%。必须有详细的规定来指导这些官员履行职责。
本节还明确指出,县级政府在宣传和授予公共工程项目时,仍必须遵守现有的公共合同规定。
Section § 2014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公共实体对超过1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使用一种名为“风险型施工经理”的施工管理方法。这些项目不能是道路,但可以包括建筑物、公用设施和桥梁。负责施工管理的实体必须拥有足够的保险和担保,并且可以根据价格或最佳价值(涉及项目经验、安全和成本标准)进行选择。
“最佳价值”意味着在评估承包商时,除了价格之外,还要考虑其过往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该法律确保所有施工工作都需要熟练工人,除非有特定的协议,例如项目劳务协议。分包商必须通过公平透明的程序进行聘用。
合同和项目详情必须公开可查,并且保留金(为确保工程完成而扣留的款项)设有上限。这些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29年终止。
Section § 20147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圣地亚哥县与私人实体签订合同,为圣地亚哥县和帝国县的公共安全开发区域通信系统时,某些采购规则不适用。他们可以使用任何竞争性采购方法,但如果他们不使用可用的方法,则必须采用“最佳价值”采购。这意味着县政府在评估提案时,不仅考虑价格,还会考虑功能性、技术规格、实施计划、生命周期成本、经验和财政稳定性等标准。“最佳价值”方法允许在考虑其他因素时,灵活选择价格最低的提案或整体最佳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