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公共工程合同的投标中包含可能增加或扣除合同工作范围的项目价格。凡投标中包含增项或减项的,招标书应明确规定将使用下列哪种方法来确定最低投标价。未明确规定的,仅使用 (a) 款规定的方法:
(a)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8(a) 最低投标价应为基本合同的最低投标价,不考虑增项或减项的价格。
(b)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8(b) 最低投标价应为基本合同的投标价格与招标书中明确指明用于确定最低投标价的增项或减项的投标价格之和的最低总额。
(c)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8(c) 最低投标价应为基本合同的投标价格与从招标书中明确指明的项目清单中按顺序选取,并增加或扣除到基本合同中后,其总额小于或等于地方机构在第一个投标被开启之前公开披露的资金金额的增项或减项的投标价格之和的最低总额。
(d)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8(d) 最低投标价的确定方式应防止在所有投标人从低到高的排名确定之前,任何可识别投标人或拟议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信息被披露给公共实体。
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提交最低投标价的有责任的投标人,如果合同被授予,则应授予其合同。本条不排除地方机构在确定最低有责任的投标人之后,从合同中增加或扣除任何增项或减项。
(e)CA 公共合同 Code § 20103.8(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对分包商进行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