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规章
Section § 1569.30
这项法律授权部门制定、修改或废除必要的规章和标准,以有效实现本章的目标。这些行动必须符合现有的州法律。此外,另一相关法案中关于老年人居住照护设施的现有规定将继续有效,直到它们被正式修改或废除。
Section § 1569.31
Section § 1569.32
Section § 1569.3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接受部门的突击检查,以维持高质量的照护标准。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执照处于缓刑期或根据纠正协议,机构将接受年度突击检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都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如果发现缺陷,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在十天内纠正。
检查报告和合规文件向公众开放。部门还必须审查各种文件以确保合规,特别是对于声称提供痴呆症患者专业照护的机构。此外,每个机构的主要入口处必须张贴一份包含投诉报告信息的宣传海报。这项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34
Section § 1569.35
如果有人怀疑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州政府投诉。投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设施方在检查之前不会得知投诉的具体细节,并且投诉人的身份会保密,除非他们另有要求。
州政府会审查投诉,除非投诉被认定为毫无根据或旨在骚扰,否则会在十天内进行检查。关于拒绝进入的投诉,特别是来自长期护理申诉专员的投诉,会优先处理。在检查之前,州政府会尝试与投诉人沟通,说明其计划和时间表。调查结束后,州政府会在十天内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Section § 1569.36
Section § 1569.37
这项法律规定,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所有者、管理人员或雇员歧视或报复居民或雇员是违法的。这包括如果个人或员工提交了投诉、检查或调查请求,则采取驱逐等行动。它保护居民和员工在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察员报告问题时免受报复。
Section § 1569.38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在显眼位置展示最新的许可报告副本,但与无根据投诉相关的部分除外。在入住期间,必须书面告知住户这些报告可供查阅,并提供部门的联系方式。如果机构的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或者机构面临刑事诉讼,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知住户及其负责方。该通知必须包含当地申诉专员的联系方式,并解释针对机构采取的任何程序或行动的原因。机构还必须在机构内公开张贴这些信息,直到问题解决。如果未能遵守此通知要求,将面临罚款,每天最高100美元,持续违规的总罚款最高5,000美元。“负责方”是指经住户指定,协助住户安置或关注其福祉的个人。
Section § 1569.3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如何管理患有特定健康状况的住户。对于患有被禁止健康状况的住户,机构需要根据住户医生的指示,帮助他们获取居家健康或临终关怀服务。对于患有限制性健康状况的住户,除非住户能够安全地进行自我护理,否则护理必须由护士或治疗师等合格的专业人员提供。未能妥善护理这些住户,或未将严重的疾病或损伤告知医生,都属于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罚款。
本节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311
Section § 1569.312
需要执照的机构必须提供某些基本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照护和监督(具体定义见其他条款),根据居民需求提供日常生活协助,以及帮助他们获得社区支持服务。工作人员应了解居民的大致去向,即使他们可以独立外出。此外,工作人员应监督居民的活动,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最后,应鼓励居民参与有助于他们尽可能保持独立性的活动。
Section § 1569.313
这项法律要求养老院在客户信息表、入住协议以及患者权利表上清楚说明其关于家属探视和沟通的政策。他们还必须在居民和家属都能看到的地方显眼地展示探视政策。
该政策应鼓励家属定期参与,并为家属提供大量机会参与机构活动,从而促进居民与家属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
Section § 1569.314
这项法律确保养老机构中的老年居民有权自由选择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地点。他们不能被迫从特定的药房购买。但是,如果居民需要帮助管理他们的药品,机构可以制定关于如何储存或服用这些药品的政策,只要这些政策是必要的并符合相关法规。
Section § 1569.315
这项法律要求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保存其住户的最新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住户的姓名、行动能力,以及他们医生和任何其他负责他们护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法律还强调,机构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
Section § 1569.315
这项法律要求需要获得许可的机构保存某些信息的最新记录。具体来说,他们必须记录所有客户的姓名和行动状态,以及每位客户医生的联系方式。此外,他们还必须记录任何负责客户护理的个人或机构的联系方式。
机构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得到保密。
Section § 1569.316
这项法律规定,在将客户安置到老年人住家式照护设施之前,转介机构或设施必须将客户任何已知的危险行为历史告知设施的管理人员。发布保密信息必须征得客户或其代表的同意。
此外,设施必须评估客户的个人和健康护理需求是否能得到充分满足,并评估任何暴力或精神疾病史,以确保所有住户的安全。
Section § 1569.317
养老院必须制定并遵守一份关于住客失踪的计划。该计划是照护记录的一部分,内容包括告知住客的授权代表其失踪情况,并规定了何时应通知当地警方有关失踪住客的情况。
Section § 1569.318
Section § 1569.319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互联网服务的机构必须为住户提供至少一台可上网的设备,例如电脑或智能手机,供他们使用。该设备必须支持视频通话等应用程序,并配备摄像头和麦克风。
机构有责任确保住户在讨论个人或机密事务时,可以私密地使用该设备。此外,该设备应在合理时间内供所有住户使用,允许他们共享。
Section § 1569.331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安全,除了在接到投诉时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对这些机构进行定期突击检查。加州立法机关希望增加这些突击检查的频率,以确保所有机构都符合标准。到2018年1月1日,社会服务部还需要报告进行这些年度检查将花费多少钱。这在2015-16年度的预算听证会上进行了讨论。
Section § 1569.33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准备临时暂停或吊销某个机构的执照时,必须通知州长期护理监察员,以便他们能提供倡导服务。如果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并且已评估罚款或正在寻求吊销执照,则必须通知公共安置机构和监察员。如果机构对违规行为提出上诉,则在上诉解决之前,不会通知安置机构,除非上诉过程超过60天,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会被告知上诉仍在进行中。通知必须包含违规行为的详细信息,并会在两年内每月更新。
Section § 1569.351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确保照护机构解决问题的计划是详细的、清晰的且可核查的。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问题已解决,并且这些证据将保存在部门的记录中。
此外,部门必须在其报告中列出任何如果不解决将对居民的健康、安全或权利构成直接和即时威胁的违规行为。最后,所有投诉都必须得到充分调查,并且结论必须记录在案,即使该机构自愿放弃其许可。
Section § 1569.355
本节要求局长建立并维护一个计算机系统,用于追踪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当前和以前的执照持有人。该系统将存储重要信息,例如联系方式、任何法律违规行为以及执照状态。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它还可以包括社会安全号码。
Section § 1569.356
Section § 1569.371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与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相关的人员(例如执照持有人或其员工)歧视或报复住户或员工,原因在于他们或其他人拨打了911。这意味着,如果拨打了紧急电话,任何人不得因此受到惩罚或不公平对待。违反者将面临民事罚款。这项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