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总则
Section § 1569.1
这项法律强调了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长期护理选择的必要性,并将住家护理机构视为解决方案的关键部分。它认识到,受一项过时法案影响的当前系统,由于缺乏合适的住房和对护理需求的增加,未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老年学领域提供了关于如何保持老年人独立的新见解,这些机构应将其纳入考量。它倡导提供不同护理水平的机构,帮助居民留在同一地方,而不是频繁搬迁。
最后,立法机关旨在将这些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别进行规范,以更好地服务老年人,同时承认其独特的非医疗护理重点。
Section § 1569.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老年人住宅照护机构相关的各种术语。“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代表被许可人管理机构的人。“受益所有权权益”是指通过股票或股本持有的所有权。“照护和监督”以及“个人护理”是指机构有责任协助居民进行日常活动,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连锁机构”是指由同一实体控制的一组被许可人。“健康相关服务”由护士或治疗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和“个人活动”包括家务、穿衣和洗澡等任务。“保护性监督”是指为了居民的安全,对意识模糊的居民进行监测。
“老年人住宅照护机构”是指60岁以上(或有特定需求的更年轻人士)可以居住并获得不同程度照护(包括个人护理和健康相关服务)的场所。这些机构的结构和要求会根据新立法进行调整。“日落综合征”描述的是认知障碍人士在傍晚和夜间变得更加困惑和躁动的状况。“支持性服务”涵盖了为帮助居民维持功能和福祉而提供的各种社区资源。
Section § 1569.3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某个机构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已经根据一项特定法律获得了“老年人居住设施”的执照,那么它的执照会自动更新为一种新的类型,叫做“老年人照护设施”,并且在原执照的剩余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Section § 1569.4
从2021年5月1日起,每年部门必须收集信息并向各县的精神健康部门报告,说明该地区接受联邦补贴并收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居民的老年护理机构的情况。这些报告应包括每个机构的持牌床位数。
部门还必须每季度报告上一季度已关闭的机构,详细说明床位数和关闭原因。报告应显示各县的持续数据和关闭模式。
如果机构计划永久关闭,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精神健康部门。
Section § 1569.5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利用其闲置空间提供短期喘息照护。这适用于体弱老年人、有功能障碍的成年人或有精神健康障碍且需要24小时监督的人。法律要求制定关于责任保险、医疗护理责任以及入院标准的规定,以确保患者的安全。机构可以对监督、膳食和活动等服务收费。但是,机构不能接收需要超出其执照许可范围护理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