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人,都犯有轻罪。如果被定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非法经营设施(未经许可)是另一项单独的罪行,可受到类似处罚,在某些情况下罚款最高可达2500美元。即使同时适用其他处罚,这些轻罪也可以被起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0(a)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或故意或屡次违反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规则或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0(b)  未经许可经营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应被传唤出庭。违反第 1569.10 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设立、管理、实施或维护设施,属于本条的独立罪行,并可作为轻罪处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0(c)  无论部门是否同时执行民事处罚或行政补救措施,轻罪均可被起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0(d)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拥有、经营、设立、管理、实施或维护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如第 1569.2 条 (k) 和 (l) 款所定义,且是第 1569.44 条 (a) 款所定义的未经许可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56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采取法律行动,制止与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相关的某些规则的违反行为。具体来说,如果存在可能损害这些机构内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违反行为或违反威胁,主任可以在法庭上寻求禁令。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以阻止违反行为的继续。如果签约机构在其负责的区域内发现此类违反行为,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法律行动。如果法院认定违反指控属实,将命令该机构停止违反行为。

主任可以就违反或可能违反第1569.10条或第1569.44条,或两者兼有的行为,在违反行为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该行为。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三章(自第525条起)的要求,但主任无需陈述必要的事实以证明或倾向于证明缺乏充分的法律补救措施或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失。经主任认定,如果违反行为威胁到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内或受其服务的人员的健康或安全,则根据第1569.13条签订合同的机构可以就位于其根据合同条款负责区域内的任何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违反、可能发生的违反或持续违反行为提起诉讼以禁止该行为。
对于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及所有指控实际违反第1569.10条或第1569.44条,或两者兼有的诉讼,法院在认定指控属实的情况下,应发布命令禁止该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继续违反。

Section § 156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对养老机构提起法律诉讼,案件不会仅仅因为该机构被出售或易主而停止。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董事书面同意结案。

Section § 156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某些城市的市检察官,启动并执行对本章任何违规行为的起诉。他们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也可以应州部门或其代表的要求这样做。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各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72193条起诉轻罪的设有市检察官的城市的市检察官,应当根据其自身倡议或根据州部门或其授权代表的申请,在其管辖范围内提起并进行对违反本章的任何诉讼的起诉。

Section § 1569.4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设施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运营,并且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它提供或声称提供护理和监督,它接收需要护理的住户,或者它声称自己是持牌设施,那么它就被视为“未经许可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这类未经许可的设施在加州是非法的。

如果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的设施,特别是当住户面临威胁或设施不配合办理执照时,部门必须将住户转介给相关机构,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福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a)  如果一个设施未经许可且不免于许可,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被视为“未经许可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和“为提供住宅护理而维持和运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a)(1)  该设施正在提供护理和监督,如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a)(2)  该设施被宣称或声称提供护理和监督,如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所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a)(3)  该设施接收或留住表现出需要护理和监督的住户,如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所定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a)(4)  该设施声称自己是经许可的老年人住宅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b)  任何未经许可的老年人住宅设施,如分节 (a) 所定义,均不得在本州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c)  一旦发现未经许可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部门应将住户转介至适当的安置或成人保护服务机构,或适当的州或地方长期护理申诉专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c)(1)  客户的健康和安全面临即时威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4(c)(2)  该设施不与许可机构合作以申请许可、符合许可标准并获得有效许可。

Section § 1569.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向老年居民提供照护和监督的机构,都必须被正式许可为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对于在本州运营的此类机构,根据本特定章节获得许可是强制性的。

Section § 1569.4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经营一家机构,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商业行为。

经营无证设施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商业行为,其含义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5章(自第172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569.4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安置机构”定义为任何负责为老年人安排临时或永久居住场所的实体或个人,包括县级部门、医院、州立项目和私人机构。

法律禁止安置机构将老年人安置在无法满足其健康需求或需要住院治疗的机构中。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

安置机构只能推荐持牌照护机构或免于许可的机构,违反此规定也属于轻罪。

如果安置机构的雇员怀疑有无证经营的机构,必须报告,否则将面临轻罪指控。如果州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报告属实,将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进行调查。

安置机构必须报告任何可能危及老年居民健康或安全的已知或可疑事件,例如身体虐待、侵犯权利、不卫生状况、人员不足或任何精神或言语虐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a)  “安置机构”指任何县福利部门、县社会服务部门、县心理健康部门、县公共监护人、综合急症医院出院规划师或协调员、由州资助的项目或提供安置或转介服务的私人机构、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3部分(第1800条起)的监护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编第1部分第3章(第5350条起)的监护人,以及从事为老年人寻找临时或永久照护住所或其他场所工作的发育障碍人士区域中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b)  安置机构不得将个人安置在持牌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中,如果该个人因其健康状况无法在执照许可范围内得到照护,或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护。违反本款规定属轻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c)  安置机构或安置机构的雇员不得将个人安置、转介或推荐至提供照护和监督或保护性监督的机构,除非该机构已获得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的执照,或根据第1569.145条免于许可。违反本款规定属轻罪。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d)  任何安置机构的雇员,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个不免于许可的机构正在无证经营,应向部门报告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未按本款要求报告属轻罪。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e)  部门应调查根据(d)款提交的任何报告。如果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报告所涉机构正在无证经营,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调查该机构。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f)  安置机构应将任何已知或可疑的、会危及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居民健康或安全的事件通知相应的许可机构。应报告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f)(1)  身体虐待事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f)(2)  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f)(3)  机构不洁、不安全、不卫生或状况不佳的任何情况。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f)(4)  机构人手不足或在岗人员不称职的任何情况。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7(f)(5)  居民遭受精神或言语虐待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1569.48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在一个更大的基金下设立一个名为“紧急居民应急账户”的应急基金,以帮助那些因护理机构执照被吊销而受影响的居民。某些违规行为所收取的罚款中,最高百分之 (50) 可以用于此基金。这笔钱有助于支付居民搬迁、通知家属以及确保持续护理等费用。负责部门将与地方社区和机构合作,制定在紧急情况下搬迁和护理居民的最佳政策。

可以在根据第 (1523.2) 条设立的技术援助基金内设立一个紧急居民应急账户,其中,根据第 (1569.49) 条评估的每笔罚款的百分之 (50) 以下的金额存入该账户,供部门的社区护理许可司在机构执照被吊销或暂时中止时,由主任酌情决定,用于居民的重新安置和护理。账户中的资金应涵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知家庭成员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向居民提供持续护理和监督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部门应在制定紧急居民护理和监督政策时,征求利益相关者和地方机构的意见。

Section § 1569.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未能遵守既定标准的设施所面临的处罚。如果设施在被给予时间后仍未解决问题,将面临每天100美元的罚款。重复违规行为将立即处以250美元的罚款,并在此后每天加罚100美元。严重违规行为,例如导致住户受伤或消防风险等安全问题,将面临更高的罚款,起步为500美元。最严重的违规行为,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将面临高达15,000美元的更高额罚款。设施可以通过正式程序对罚款提出异议,并且必须遵守提交证据和上诉的具体时间表。如果在用尽所有上诉途径后仍未支付罚款,将产生滞纳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a) 除了根据本章吊销、暂时吊销或撤销执照外,部门还应征收民事罚款,具体如下: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1) 如果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纠正缺陷,则每违反本章一项规定,民事罚款金额应为每天一百美元($100)。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1)(A) 如果持证人或其代表向部门提交证据,证明持证人已纠正缺陷,且部门在审查该证据后,已确定缺陷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部门收到该证据之日起停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1)(B)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部门应在收到根据 (A) 项提交的证据后五个工作日内检查该设施,以确认缺陷已纠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1)(C) 如果部门确定缺陷尚未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原始传票日期起继续累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1)(D) 如果部门能够核实缺陷在部门收到根据 (A) 项提交的证据之日前已纠正,则民事罚款应自该较早日期起停止。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2)(A) 如果部门因 (1) 项中规定的重复违规行为向设施发出缺陷通知,部门应立即对每次重复违规行为处以二百五十美元($250)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对重复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缺陷通知应说明该缺陷如何构成重复违规,并应提交给主管进行审查和批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2)(A)(B) 就本节而言,“重复违规”是指在先前违反由相同字母或数字组合,或字母和数字组合指定的法规或规章条款后12个月内发生的违规行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2)(A)(C) 尽管有 (A) 项和 (B) 项的规定,如果部门认定所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与原始违规行为并非实质性相似,部门可自行决定,将所引用的重复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降至适用情况下基础违规行为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b)(3) 如果违规行为的性质或严重性,或违规行为的频率,根据本章规定,需要处以更高的罚款或立即征收民事罚款,或两者兼有,则缺陷的纠正不应影响民事罚款的征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 部门应立即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五百美元($500)的民事罚款,并在传票发出后,对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针对以下任何严重违规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1) 部门认定导致住户受伤或生病的任何违规行为。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2)(A) 消防许可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员、行动能力状况、烟雾报警器无法操作以及火灾报警系统无法操作。如果持证人已完成以下任一事项,则不应征收民事罚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2)(A)(i) 已根据行动能力、非行动能力或卧床状况申请了适当的消防许可,且决定尚待作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2)(A)(ii) 已启动驱逐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2)(A)(B) 被拒绝卧床住户许可的持证人可以向消防部门上诉,如果该上诉被驳回,可以随后向州消防局办公室上诉,在最终上诉决定作出之前,或自传票日期起60天之后(以较早者为准),不应立即征收民事罚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3) 法律或法规要求的监督缺失。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4) 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禁止的可接触水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5) 可接触的枪支、弹药,或两者兼有。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6) 违反第 1569.32、1569.33 或 1569.35 节,拒绝进入设施或设施的任何部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7) 场所内存在受部门排除令约束的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c)(4) 行政上诉程序用尽后,民事罚款即到期应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未在30天内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照部门法规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j)(1) 被许可人有权在收到民事罚款评估通知或缺陷认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提交书面正式复审请求,复审内容为(i)分节中未描述的任何其他民事罚款或缺陷,并应在提交时提供所有可用的支持文件。该复审应由社区护理许可部门的区域经理进行。被许可人可以在提交复审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无法提供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复审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区域经理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他或她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收到区域经理的决定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j)(2) 在用尽第(1)款所述的复审后,被许可人可以在收到区域经理决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向社区护理许可部门的项目主管上诉该决定。被许可人可以在请求上诉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在向项目主管上诉时无法提供的额外支持文件。如果部门要求被许可人提供额外信息,该信息应在收到上诉请求后的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被许可人应在收到部门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供此额外信息。如果项目主管认定民事罚款的评估或缺陷的认定不符合部门的适用法规或规章,他或她可以修改或驳回该民事罚款或缺陷认定。被许可人应在被许可人向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收到项目主管的决定通知。项目主管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并结束被许可人根据本款进行的上诉的行政上诉权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j)(3) 行政上诉程序用尽后,民事罚款即到期应付。除非已作出部门可接受的付款安排,未在30天内支付的民事罚款,将按照部门法规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k) 部门应制定实施本节的法规。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l) 部门应在2016年1月1日前修订其法规,以反映2014年第813章第6节对本节所作的修改。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m)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本分节的法案所作的修改,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予以实施和管理,直至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法规。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9(n) 本节应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9.4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设施没有必要的执照就运营,警察可以介入并使用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这种情况。设施每无证运营一天,就可能被罚款 200 美元。一旦发现设施违规并收到正式警告,警官必须立即通知许可部门。

Section § 1569.4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向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泄露部门即将进行突击检查的消息,他们就犯了轻罪。一旦被抓,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 18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569.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部在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出现对住户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重大风险时,任命一名临时管理人接管该机构。临时管理人将运营该机构,以确保其遵守法律,协助管理其出售给新所有者,或在机构必须关闭时处理住户的搬迁事宜。

临时管理人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雇用或解雇员工、动用机构资金并更改程序以解决缺陷和风险。他们可以在此职位上任职长达60天,如果需要并获得批准,可以延长。

聘请临时管理人的费用可能由机构承担,如果部门支付,可以寻求报销。这项法律还确保临时管理人和原始执照持有人都不会自动对临时管理期间发生的问题负责。部门还可以制定规则来支持这项法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a)(1)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授权部门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以保护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住户的健康和安全,并通过任命临时管理人接管被发现处于被许可人或其代表持续运营将对住户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迫在眉睫的实质性危险状况的机构的运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住户突然转移所伴随的转移创伤的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a)(2) 根据本节任命的临时管理人应接管机构的运营,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促成所有权转让给新的被许可人,或在机构被要求关闭时确保住户的有序转移。一旦作出吊销执照的最终决定和命令、发布临时暂停令或依法没收,部门应立即向任命的临时管理人颁发临时执照。尽管本法典中关于吊销临时执照的适用条款有规定,但颁发给临时管理人的临时执照应在临时管理人任期终止时自动失效。临时管理人持有临时执照仅用于履行本节授权的职责以及部门与临时管理人之间书面协议中规定的职责。临时管理人无权对临时执照的失效提出上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b) 就本节而言,“临时管理人”是指由部门临时任命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作为替代机构被许可人或管理人,有权雇用、解雇、重新分配员工、动用机构资金、更改机构程序,并管理机构以纠正机构运营中发现的缺陷。临时管理人拥有指导与机构相关的任何人员的护理和监督活动的最终权力,包括取代被许可人和管理人的权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c) 为了保护机构住户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主任可在下列任何情况存在时任命临时管理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c)(1) 主任认定有必要根据第1569.50节暂时吊销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并且基于转移创伤、缺乏可用的替代安置或出于住户健康和安全考虑的其他紧急情况,住户的立即搬迁不可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c)(2) 被许可人不愿意或无法遵守第1569.525节或第1569.682节关于住户安全有序搬迁的要求,无论是由部门命令其这样做,还是法律另有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c)(3) 被许可人已选择根据第1569.525节聘请临时管理人。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d)(1) 一经任命,临时管理人应完成其运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执照申请,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尽最大努力消除对住户健康和安全的任何重大威胁,或根据第1569.525节或第1569.682节完成住户向替代安置点的转移。就颁发给临时管理人的临时执照而言,被许可人现有的消防安全许可应作为临时管理人临时执照的消防安全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d)(2) 任何人不得妨碍临时管理人的运营。在临时管理人任期内,不得干扰临时管理人对财产的访问或占有。在临时管理人任命后,任何会干扰机构运作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公用事业服务、扣押或抵销住户信托资金以及收回机构内的设备,应有60天的自动中止期。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 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应立即生效,并持续不超过60天,除非根据(h)款第(2)项由部门酌情另行延长,或根据第1569.525节(d)款第(2)项允许,或除非因下列任何事件而提前终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A) 临时管理人通知部门,且部门核实该设施符合州以及(如适用)联邦的运营标准,并且在临时管理人任期终止后将能够继续保持符合这些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B) 部门批准一名新的临时管理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C) 一名新的运营者获得许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D) 部门关闭该设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E) 听证会或法院命令终止临时管理人任命,包括根据第1569.482条任命的接管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1)(F) 任命由部门或临时管理人终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2) 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应授权临时管理人根据本节行事。该任命应根据临时管理人与部门之间的书面协议作出,该协议应概述临时管理人可以动用资金的情况。部门应在任命时向被许可人和管理人提供一份任命临时管理人的指控书副本。该指控书应告知被许可人其有权向行政听证办公室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质疑分节(f)所述的临时管理人任命,并应向被许可人提供一份表格和相关信息,供其用于申请听证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e)(3) 如果主任认定临时管理人未遵守任命条件,主任可随时撤销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并任命新的临时管理人。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f)(1) 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被许可人可在根据分节(e)邮寄任命临时管理人的指控书之日起15天内,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终止临时管理人任命的命令申请书,以质疑该任命。在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的同一天,被许可人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主任办公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f)(2) 收到根据第(1)款提交的申请书后,行政听证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设定听证会日期和时间。该办公室应立即通知被许可人和部门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办公室应将案件分配给一名行政法法官。在听证会上,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3条提交相关证据。行政法法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该申请书发布书面决定。举行听证会和作出决定的10天期限可由双方书面协议延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f)(3) 如果部门通过证据优势证明,在任命时分节(c)中规定的情况适用于该设施,行政法法官应维持临时管理人的任命。如果举证责任未被满足,行政法法官应命令终止临时管理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f)(4) 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的规定,由设施所在县的高级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设施的被许可人或部门可通过提交请求解除命令的申请书来请求此项审查。该申请书还可请求在对申请书作出决定之前发布临时禁令救济。高级法院应在提交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应在听证会后的10天内就申请书发布决定。为本节授权的法院诉讼目的,部门可由部门内部的法律顾问代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g) 如果被许可人未对任命提出异议,或未在分节(f)第(2)款规定的行政听证会或分节(f)第(4)款规定的高级法院听证会上胜诉,则临时管理人应根据分节(e)继续任职。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h)(1) 如果被许可人根据分节(f)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则主任根据本节任命的临时管理人应继续任职,直到其被行政法法官或高级法院终止,或直到分节(e)的条件得到满足,以较早者为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h)(2) 在临时管理人任职期间的任何时候,主任可向行政听证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申请副本,以请求延长任期。该办公室应按照分节 (f) 的第 (2) 款规定进行。如果部门证明分节 (c) 中规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行政法法官可将临时管理人的任期额外延长 60 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h)(3) 被许可人或部门可按照分节 (f) 的第 (4) 款规定,请求对行政法法官关于延期的决定进行复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i) 根据本节任命的临时管理人应符合以下资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i)(1) 基于经验和教育,有资格监督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中缺陷的纠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i)(2) 未受到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的任何未决诉讼,也未曾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之外,或其执照或证书曾被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的行政行动暂停或吊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i)(3) 不在该机构拥有财务所有权权益,且其直系亲属中无人在该机构拥有财务所有权权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i)(4) 目前未担任,或在过去两年内未曾担任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 临时管理人费用的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1) 经与被许可人达成协议后,临时管理人的费用以及与临时管理相关的任何其他开支,应在临时管理人被指派到该机构期间由该机构直接支付。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同意支付这些费用,可能导致部门支付这些费用,随后被许可人根据本节规定必须向部门偿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2) 临时管理人的直接费用应相当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2)(A) 被许可人支付的,在该机构所在地理区域内同类型职位的现行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2)(B) 如果被许可人与临时管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许可人合理会产生的额外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2)(C) 临时管理人根据本节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j)(3) 如果部门无法找到合格的临时管理人,直接费用可能超过第 (2) 款规定的金额。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1) 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1)(A) 向员工支付工资。临时管理人应拥有完全权力,可以雇用、指导、管理和解雇该机构的员工,但须遵守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合同权利。临时管理人应按照员工从被许可人那里获得的相同薪酬(包括福利)支付员工工资,或为保护客户和遵守法律而提供足够员工所需的工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1)(B) 保管居民资金。临时管理人有权并应占有由该机构的被许可人或管理人持有的所有居民财产或资产。临时管理人应保管其占有的所有居民财产、资产和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1)(C) 为机构运营可能需要的外部服务签订合同。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外部服务合同应由主任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1)(D) 在运营机构所需的范围内,向机构的商业债权人付款。临时管理人应履行所有影响机构所在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所有物品和固定装置的租赁、抵押和担保交易,但仅限于在临时管理期间,如果是租赁协议,则为财产使用费的支付,或者,如果是购买协议,则为在临时管理期间到期的款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1)(E) 履行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为,以依照健全的财政政策维护和运营该设施。临时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以保护或保全临时管理人占有的资产或财产,并且只能在履行本节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使用这些资产或财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2) 临时管理人的支出超过五千美元 ($5,000) 须经主管批准。临时管理人在临时管理期间的总负债和支出不得超过四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49,999),除非经主管书面批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k)(3) 未经主管批准,临时管理人不得对设施进行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资本改进。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l)(1) 如果部门资金被预支用于临时管理人的费用或与临时管理相关的其他开支,部门应从设施或被许可人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所产生的收入中获得偿还。部门收到的任何偿还款项应重新存入部门资金预支的账户。如果收入不足以偿还部门,未偿还的金额应构成在民事法院获得金钱判决的理由,以及随后对设施资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的留置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九编第二章(自第 (697.010) 节起),基于所获得的金钱判决,对设施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个人资产的留置权应按照判决留置权通知所需的表格向州务卿备案。基于所获得的金钱判决,对设施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房地产的留置权应在被许可人设施所在地县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房地产所在地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除非出租人正在运营该设施,否则留置权不应附着于出租人的权益。根据本节为偿还任何州政府支出资金而对被许可人的个人和房地产设置留置权的权力应享有判决债权人优先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l)(2) 就本节而言,“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是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实体,被许可人是其子公司,或根据第 (1569.15) 节有义务披露信息的人在该实体中拥有权益,且该权益也需要根据第 (1569.15) 节进行披露。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m) 根据本节任命临时管理人并不免除被许可人根据本章对居民的照护和监督的任何责任。被许可人,即使其执照被视为已放弃或设施被遗弃,仍须向部门偿还临时管理人任职期间与设施运营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无法通过设施收入弥补;或在部门要求时,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第 (1569.525) 节或第 (1569.682) 节的搬迁要求,则须偿还部门处理居民搬迁的费用。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根据本节偿还部门,则部门,除了使用本章规定的自身补救措施外,可以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市检察官办公室或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寻求任何可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赔偿和损害赔偿,其方式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 (17200) 节起)中规定的方式相同。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n) 如果设施收入在需要时不可用或已用尽,部门可以根据第 (1569.48) 节使用紧急居民应急账户的资金,在需要时补充设施运营或本节任命的临时管理人控制下的居民转移。根据 (l) 款,被许可人应偿还部门在临时管理人控制期间从紧急居民应急账户使用的任何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催收费用。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1(o) 本节不适用于服务六人或更少且同时是被许可人主要住所的老年人住宅照护设施。

Section § 1569.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在老年护理机构居民因管理问题而面临安全风险时,迅速采取行动保护他们。如果一个机构正在关闭或管理不善,州政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临时运营该机构,以确保居民安全、遵守法律,并组织更好的机构转让或出售。

如果现有管理人员正在制造危险环境,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临时运营该机构。这并非为了惩罚现有管理层,而是为了确保居民安全,利用居民资金、机构收入和公用事业等各种资源。

接管人管理机构的运营,保护居民资产,支付员工工资,并维护必要的合同。法院监督这些行动,并确保所有运营符合法律标准。接管人仅对重大过失负责,而原管理者的责任则有限。法律还确保机构不能干扰接管人的运营,并在过渡或出售过程中优先考虑居民的福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a)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授权部门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保护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居民的健康和安全,并尽量减少因居民突然转移而产生的“转移创伤”影响,通过一个系统,该系统允许部门申请法院命令,指定一名接管人临时运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接管并非旨在惩罚被许可人,也非旨在取代为保护居民健康和安全而寻求合作行动的尝试。在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接管旨在保护居民。接管人应承担该机构的运营,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促成所有权转让给新的被许可人,或在机构被要求关闭时确保居民的有序转移。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b)(1) 凡存在情况表明,当前被许可人对住宅护理机构的持续管理将对居民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重大可能性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该机构正在关闭或打算终止作为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运营,且在关闭或终止前至少30天未对居民的搬迁做出充分安排,局长可向该机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布命令,指定一名接管人根据本节规定临时运营该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b)(2) 申请书应陈述该行动所依据的事实,并应附有局长的宣誓书。申请书和宣誓书的副本,连同要求出庭并说明为何不应根据本节将临时运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权力授予接管人的命令,应送达给被许可人、行政管理人员或机构内负责人员,并注明收件人为被许可人和行政管理人员。该命令应指定一个听证日期,该日期应在申请书和命令送达被许可人后不少于10天,不多于15天,但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缩短或延长该期限。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1) 如果局长根据 (b) 小节提交申请,要求指定一名接管人运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4条,局长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7条向法院申请指定一名临时接管人。根据本小节由法院指定的临时接管人应任职,直至法院对根据 (b) 小节提交的指定接管人申请作出最终裁决。根据本小节指定的接管人应拥有与根据 (b) 小节指定的接管人相同的权力和职责。局长提交接管人申请后,接管人应完成其运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临时执照申请。就向接管人颁发的临时执照而言,被许可人现有的消防安全许可应作为接管人临时执照的消防安全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 在听证会时,部门应告知被许可人拟议接管人的姓名。接管人应是经认证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行政管理人员或法院确定的其他负责人员或实体,从部门建立的合格接管人名单中选出,并且,如有必要,应听取住宅护理提供者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名单上的人员应具有向社区护理机构客户提供护理服务的经验,并且,如果可行,应具有运营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经验,不应是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任何未决诉讼的对象,且不应曾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机构之外,也不应曾因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的行政行动而被暂停或吊销执照或认证。接管人应具备足够的管理和财务背景和经验,以确保遵守法院发布的命令。除非经法院授权,所有者、被许可人或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接管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B) 保存居民资金。接管人有权占有并应占有被许可人或设施运营者所持有的所有居民财产或资产。接管人应保存其所占有的所有居民财产、资产和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C) 为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运营所需,签订外部服务合同。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外部服务合同须经法院批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D) 在运营设施所需的范围内,支付设施的商业债权人。除 (h) 款另有规定外,接管人应履行影响设施所在建筑物以及接管人已占有的建筑物内所有商品和固定装置的所有租赁、抵押和担保交易,但仅限于在租赁协议情况下,为接管期间财产使用而支付的款项;或在购买协议情况下,在接管期间到期的款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E) 领取经法院批准的薪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F) 根据健全的财政政策,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维护和运营设施。接管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行动来保护或保全其所占有的资产或财产,并且只能在履行本节和法院命令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使用这些资产或财产。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c)(2)(G) 如果被许可人的债务显得异常、有效性可疑、或与设施的正常和预期维护运营无关,或者如果支付这些债务将干扰接管目的,则可请求法院就处理任命前产生的债务提供指示。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g)(1) 收到法院任命接管人命令以及接管人姓名和地址通知的人,应向接管人而非被许可人支付自命令日期后由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接管人应为每笔付款开具收据,并存档每份收据的副本。接管人应将收到的款项存入一个专用账户,并使用该账户进行所有支出。根据本款向接管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支付范围内解除义务,此后不得作为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索赔依据。居民不得被驱逐,任何合同或权利不得被没收或损害,任何没收不得生效或责任不得增加,原因在于未向被许可人、运营者或其他人支付根据本款已支付给接管人的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g)(2) 本节不应解释为在接管人临时管理期间暂停被许可人支付地方、州或联邦税款的任何义务。被许可人不对接管人在临时管理期间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g)(3) 经接管人申请,法院可命令立即向接管人支付已提供并已开具账单的过往服务费用,法院还可命令向接管人预付不超过一个月款项,用于支付根据Medi-Cal计划可能应付的任何款项。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h)(1) 如果法院认定设施被许可人与另一方之间签订的租赁、抵押或担保交易协议是为了串通、欺诈目的而订立的,或者该协议与设施的运营无关,则接管人无需履行该协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h)(2) 根据本款允许接管人不履行的租赁、抵押、担保交易或与设施运营无关的协议,仅在接管期间由接管人暂停支付,且接管人在此范围内的不履行租赁、抵押、担保权益或其他协议,不应免除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根据租赁、抵押、担保权益或其他协议应支付全额款项的任何责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h)(3) 如果接管人占有受租赁、抵押或担保权益约束的不动产或货物,且接管人根据第 (1) 款被允许不履行,并且该不动产或货物对设施的持续运营是必要的,则接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设定在接管期间由接管人支付的合理租金、价格或利率。法院应在 15 天内就此申请举行听证会。接管人应在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向任何已知的相关财产所有者发送申请通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h)(4) 接管人支付法院裁定为合理的金额,是对任何收到本款要求通知的人提起的、针对接管人要求支付或占有受租赁或抵押约束的货物或不动产的诉讼的抗辩。但是,接管人支付法院裁定为合理的金额,并不免除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对接管人支付金额与原始租赁、抵押或担保权益项下应付金额之间差额的任何责任。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i) 接管人应在次月 15 日或之前,或按法院命令,每月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接管人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项的会计报告,该月收入超出支出的余额应返还给被许可人。会计报告副本应提供给被许可人。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被许可人或所有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根据 (f) 款第 (5) 项进行的任何支出的合理性。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1) 接管人的初始任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初始三个月期限可以根据本节由法院决定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在第一个月结束时,接管人应向法院报告其对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在初始三个月期限结束时将达到州运营标准并在接管人管理终止后继续保持符合这些标准的可能性的评估。如果设施在初始三个月期限内无法达到州标准,法院应采取以下适当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1)(A) 如果设施在该期限内很有可能达到州标准并在接管人管理终止后保持符合标准,则将接管人的管理延长三个月。接管人应在根据本款命令的任何延期六周结束时,书面报告设施的进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1)(B) 命令主管根据第 1569.50 节吊销或暂时中止,或两者兼施,执照,并将接管人的管理延长至根据转移计划转移客户所需的期限,但不得超过自接管人首次任命之日起三个月,或 14 天,以较长者为准。如果法院认为必要,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2) 如果在根据第 (1) 款 (A) 项命令的延期六周后,设施仍然无法达到州运营标准,或者在接管人管理终止后无法保持符合这些标准,法院应采取第 (1) 款 (B) 项中规定的适当行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3) 在评估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在法院命令的接管管理终止后将保持符合州运营标准的可能性时,法院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3)(A) 设施过去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频率和严重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3)(B) 拟议被许可人运营的其他护理设施的合规历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3)(C) 被许可人为预防和纠正过去违规行为所做的努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3)(D) 被许可人按照州标准运营的财务能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3)(E) 接管人的建议和报告。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4) 根据本条由接管人运营的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的管理权,不得归还给被许可人、任何与被许可人相关的人员,或在接管人任命之前曾担任该机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被许可人的任何人员,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4)(A) 部门认为此举符合该机构住户的最佳利益,请求法院将该机构的运营权归还给原被许可人,并向法院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采取该行动符合该机构住户的最佳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4)(B) 法院认定被许可人已与部门充分合作,配合根据本条任命的接管人的任命和持续活动,并且,如果适用,也与根据第1569.481条任命的任何临时管理人充分合作。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5) 机构所有者可随时出售、租赁或关闭该机构,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5)(A) 如果所有者关闭该机构,或出售或租赁导致该机构关闭,法院应确定是否需要转移计划。如果法院如此认定,法院应采纳并实施符合第1569.682条规定的转移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j)(5)(B) 如果被许可人提议出售或租赁该机构,且该机构将继续作为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运营,法院和部门应重新评估任何拟议的转移计划。如果法院和部门认定该机构的出售或租赁将导致符合许可标准,则转移计划和接管权应在出售或租赁生效之日终止,但须遵守法院可能施加和执行的条件。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k)(1) 接管人的薪资应由法院根据社区护理机构行业标准确定,充分考虑所承担职责的难度,并应从该机构的收入中支付。如果收入不足以支付薪资以及运营该机构的其他费用,接管人的薪资应从第1569.48条规定的紧急住户应急账户中支付。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州预付款项须经主管批准。负债和支出的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四万九千九百九十九美元($49,999),除非经主管书面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k)(2) 在州资金用于支付接管人薪资或与接管相关的其他费用(受(g)款限制)的范围内,州应从该机构、被许可人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收入中获得偿还。州收到的偿还款应重新存入预支州资金的账户。如果收入不足以偿还州,未偿还的金额应构成在民事法院获得金钱判决的理由,并随后对该机构的资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设定留置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9篇第2章(自第697.010条起),基于所获得的金钱判决,对该机构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个人资产设定的留置权,应按照判决留置权通知所需的表格提交给州务卿。基于所获得的金钱判决,对该机构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的房地产设定的留置权,应在被许可人机构所在地县或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房地产所在地县的县记录员处进行记录。留置权不应附着于出租人的权益,除非出租人正在运营该机构。根据本条为偿还任何州资金而对被许可人的个人和房地产设定留置权的权力应享有判决债权人优先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k)(3) 就本款而言,“与被许可人相关的实体”是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实体,其中被许可人是其子公司,或任何根据第1569.15条有义务披露信息的人在该实体中拥有权益,且该权益也需要根据第1569.15条进行披露。
(l)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l)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l)(1) 本条不损害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所有者处置其在该机构中财产权益的权利,但根据本条由接管人运营的任何机构应继续受该管理约束,直至法院终止。终止应迅速生效,前提是居民的利益已按法院认定得到保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l)(2) 本条不限制法院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指定接管人或命令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力。
(m)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m)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m)(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接管人仅对因机构运营中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m)(2) 原本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政府豁免权,在根据本条运营机构时使用接管人方面也应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m)(3) 被许可人对接管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事件是被许可人行为的结果。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n) 部门可以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本条不损害部门根据第1569.50条暂时吊销执照的权力,也不损害部门与被许可人就社区照护机构的替代管理(包括根据第1569.481条使用临时经理)达成自愿协议的权力。本条不授权部门干预劳资纠纷。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o) 本条不适用于服务六人或更少且同时也是被许可人主要住所的老年人住家照护机构。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2(p) 本条不适用于已获得授权证书以提供持续照护合同的被许可人,该合同定义见第1771条(c)款第(8)项。

Section § 1569.48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违反运营护理设施相关规定的人将面临的处罚。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每天每位住户需要支付100美元的罚款。如果他们无证经营设施并拒绝申请执照,或者申请执照被拒后仍继续经营,罚款将翻倍。当事人可以对这项罚款提出上诉,部门将为此设立上诉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违反第1569.10条或第1569.44条,或两者皆违反的人,应由部门处以即时民事罚款,金额为每名住户每日一百美元 ($100),除非部门认为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刑事起诉,更为有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5(b)  如果运营无证设施且运营者拒绝申请执照,或者运营者申请执照但执照申请被拒绝,且运营者继续运营该无证设施,则(a)款授权的民事罚款应加倍,除非部门认为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刑事起诉,更为有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485(c)  运营者可向主任提出罚款评估的上诉。部门应制定规定,明确上诉程序。

Section § 1569.4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州部门有多种方式来执行本章的规定,例如民事、刑事和行政措施。这些方法可以根据部门认为最合适的方式结合使用。

根据本条,部门可采取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并非排他性的,州部门可寻求并采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组合来执行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