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老年人居住机构内根据住户需求设立三个护理级别的计划。

一级护理适用于需要最少监督的住户。二级护理适用于因功能受限而需要更多个人护理协助的住户。三级护理涉及广泛的协助,包括健康相关帮助,通常需要专业服务。

该计划包括:利用社区和专业服务为每个护理级别提供照护指导;评估住户需求的程序;确保机构能够满足其计划提供的护理级别;为接受援助计划的住户设立费率结构以覆盖额外护理费用;以及评估领取者护理级别适当性的方法。

实施过程将参考1985年的一份报告,以保持老年护理计划的连贯性。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并实施一项计划,在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执照下设立三个护理级别,但须经未来《预算案》拨款和法定授权方可实施这些护理级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a) 制定这些护理级别的指导方针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a)(1) 一级护理——基本照护和监督。 处于此级别的住户能够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仅需要所定义的最低限度的照护和监督,以及最低限度的个人护理协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a)(2) 二级护理——非医疗个人护理。 处于此级别的住户有功能限制和心理社会需求,不仅需要照护和监督,还需要频繁协助进行日常生活个人活动,并积极干预以帮助他们保持独立生活潜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a)(3) 三级护理——健康相关协助。 处于此级别的住户需要较低级别服务,并依赖机构提供广泛的日常生活个人活动协助。此级别可能包括因慢性健康问题而偶尔需要适当专业技能人员服务的住户,以及从疾病、受伤或需要安置在提供更高级别护理的机构的治疗中康复的返院住户。
这些级别应基于住户因其功能限制在每个级别所需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 护理级别计划应包括: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1) 通过利用适当的社区和专业服务来满足每个护理级别要求的指导方针。应提供选项,允许机构通过获取社区服务或雇用适当人员来满足住户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2) 用于机构评估住户护理级别需求的评估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3) 确保各个机构有能力服务其打算提供的每个护理级别客户的流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4) 关于补充费率结构的建议,该结构基于二级和三级所需的护理服务,为需要这些护理级别且是SSI/SSP(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金)领取者的住户提供。这些费率应在提供照护监督的基本SSI/SSP费率之外,并应反映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实际运营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5) 由县社会服务部门对SSI/SSP领取者进行评估和认证的程序,以便管理补充费率结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b)(6) 评估和监测为SSI/SSP领取者确定的护理级别是否适当的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0(c) 护理级别系统的实施应考虑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制定的1985年护理级别报告的适用性,以确保本章所述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计划的连续性。

Section § 156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将与州消防局合作制定规则,以确保居住护理机构中非行动不便(或不易移动)的住户安全。这些规则也应具有灵活性,以便住户可以留在限制性不强的环境中。在引入新的护理级别后,这些规则仍必须允许必要的灵活性,以适应老年护理院中的这些级别。

部门应与州消防局协商,制定并加快实施针对非行动不便者的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应确保住户安全,同时也要提供灵活性,以允许住户留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
在护理级别实施后,针对非行动不便者的法规也应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中的这些级别提供必要的灵活性。

Section § 156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老年住户何时可以或不可以留在住宅式照护机构,特别是当他们需要24小时专业护理或卧床不起(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移动)时。如果某人卧床不起,但只是暂时情况,或者机构拥有适当的人员和安全措施,他们可能可以继续留住。机构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卧床住户的情况,并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临时疾病是指持续不超过14天的疾病,医生必须确认卧床状态是否为临时性。机构不得仅仅因为住户的状况而扩大其提供的照护类型。这项法律旨在让卧床不起者留在居家式环境中,而不是将他们转移到更具机构性质的环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a) 除非(d)款另有规定,否则,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任何住户不得被接纳或留住老年人住宅式照护机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a)(1) 住户需要24小时专业护理或中级照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a)(2) 住户卧床不起,临时疾病或手术康复除外。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b)(1) 就本节而言,“卧床不起”指需要协助翻身和调整卧姿,或无法独立上下床,除非机构拥有适当且充足的照护人员、必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主管根据法规确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b)(2) 发展性障碍人士卧床状态的认定,应由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经与发展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协商,并在查阅住户的个人安全计划后作出。所有其他非发展性障碍残疾人士卧床状态的认定,应由社会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代表作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c) 尽管有(a)款第(2)项的规定,卧床不起者可以被接纳并留在获得并保持适当消防许可的老年人住宅式照护机构中。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应向有一名或多名卧床不起者居住的机构颁发消防许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c)(1)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法独立上下床但不需要协助翻身或调整卧姿的住户,就本项而言,应被视为非行动不便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c)(2) 替代保护方法获得批准。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d)(1) 就本节而言,“临时疾病”指持续14天或更短时间的任何疾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e)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卧床不起的住户可以在老年人住宅式照护机构中留住超过14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e)(1) 机构书面通知部门关于临时疾病或手术康复的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e)(2) 机构在通知中向部门提交一份医生和外科医生的书面声明,声明住户的疾病或康复是临时性的。该声明应包含疾病或康复结束的预计日期,或住户不再卧床的预计日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e)(3) 部门认定住户在该机构的健康和安全得到充分保护,并且无需转至更高水平的照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e)(4) 本节不扩大老年人住宅式照护机构的照护和监督范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f) 尽管卧床不起住户的停留时间长短,每一接纳或留住本节所定义卧床不起住户的机构,应在住户被接纳或留住机构后48小时内,通知对卧床不起住户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当地消防部门,告知住户在该机构中保持卧床状态的预计时长。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g) 在第1569.70节规定的三级照护完全实施之前,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第1569.70节的目的,以根据健康相关状况和对这些服务的需求来确定住户被接纳或留住老年人住宅式照护机构的适当性。本节不应禁止州社会服务局社区照护许可司继续实施1990年2月13日颁布和批准的《加州法规》第22篇第6部第8章第8条(自第87700节起)的规定。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h)(1) 部门和州消防局,经与州发展服务局协商,应各自颁布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h)(1)(A) 与包括(a)款至(f)款在内的规定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h)(1)(B) 适用于本章管辖的机构,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关于消防和生命安全的监管要求一致,适用于州社会服务局社区照护许可分类所对应的各类占用分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h)(1)(C) 允许住户留在居家式环境中。

Section § 156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申请一项特殊豁免,以便在不违反任何规定的情况下,保留或接收被诊断为绝症并正在接受临终关怀服务的居民。要获得此豁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机构必须同意照护绝症患者并与经认证的临终关怀机构合作;机构必须被认为有能力满足所需的护理标准;临终关怀机构和机构必须制定护理计划;并且任何室友必须同意临终关怀护理人员进入他们的共享房间。

如果绝症居民的健康状况构成安全风险,机构可以启动转院程序。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居民有生前遗嘱且工作人员接受过临终关怀培训,机构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也可以避免呼叫紧急服务。

本法律不扩大机构的许可护理范围,也不改变其合同义务,且主管部门对临终关怀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卧床不起的居民,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  尽管有第1569.7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豁免,以便允许经其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断为绝症的居民留在该机构,或允许经其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断为绝症的人成为该机构的居民,如果该人已在接受临终关怀服务,并且在成为居民后将继续不间断地接受临终关怀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1)  该机构同意保留该绝症居民,或接受该绝症人士作为居民,并代表该个人寻求豁免,前提是该个人已请求豁免并有能力决定接受临终关怀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2)  该绝症居民,或将被接受为居民的绝症人士,已获得根据联邦医疗保险参与条件认证并根据第8章(自第1725条起)或第8.5章(自第1745条起)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的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3)  该机构,经主管部门判断,有能力提供适当的护理和监督以满足该绝症居民或将被接受为居民的绝症人士的需求,并且基本符合管理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运营的法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4)  临终关怀机构已同意设计并提供与绝症相关的护理、服务和必要的医疗干预,以补充该机构提供的护理和监督。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5)  该机构与临终关怀机构之间已就绝症居民或将被接受为居民的绝症人士的护理计划签订协议。护理计划应指定主要护理人员,识别其他护理人员,并概述该机构负责执行的任务及其大致频率。护理计划应明确将该机构的护理和监督职责限制在本章允许的任务范围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a)(6)  该机构已获得与绝症居民同住一室的居民,或将与将被接受为居民的绝症人士同住一室的任何居民的同意,允许临终关怀护理人员进入其住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b)  任何时候,如果持牌临终关怀机构、该机构或绝症居民确定居民的状况已发生变化,以致继续居住在该机构将对绝症居民或任何其他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该机构可以启动转院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c)  根据本条规定已从主管部门获得临终关怀豁免的机构,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如果通知临终关怀机构而非呼叫紧急响应服务,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无需呼叫紧急响应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c)(1)  该居民正在接受持牌临终关怀机构的临终关怀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c)(2)  该居民已完成一份生前遗嘱,如《遗嘱认证法》第4605条所定义,要求放弃复苏措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c)(3)  该机构已记录其工作人员已从临终关怀机构获得关于居民疾病预期进程和临终症状的培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d)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扩大本法案所定义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护理和监督范围,该机构也无需为了保留绝症居民或允许绝症人士成为该机构的居民(如本条所授权)而更改或延长其执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提供超出本章允许范围的任何护理或监督。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f)  本节无意扩大终身护理合同的范围,也无意扩大第1771节所定义的持续护理退休社区的合同义务。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g)  本部门不负责评估临终关怀机构向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且对临终关怀机构的独立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3(h)  本节不得解释为免除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根据第1569.72节(f)款的要求通知适当消防部门设施内有卧床居民的责任,以及根据第1569.149节的要求获取并保持消防许可的责任。

Section § 156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制定政策,以尊重住户在需要时停止复苏措施的请求。这些政策必须是书面的,可供审查,并让员工知晓。这些政策和住户请求的副本必须提供给住户及其主治医生。员工不得作为证人签署文件或替住户做决定。只有在场的持牌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照护住户的临终关怀机构才能根据这些请求采取行动。如果机构没有此类政策,仍可将住户的请求保存在档案中,并在获得授权时出示给紧急医疗人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a)  雇佣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可制定政策以尊重遗嘱认证法典第4780条所定义的放弃复苏措施的请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  根据(a)款制定的任何政策,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1)  该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明确实施该政策的程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2)  该政策和程序应随时在机构内供部门审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3)  持牌人应确保所有员工了解该政策以及实施该政策应遵循的程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4)  该政策的副本应提供给每位提出放弃复苏措施请求的住户及其主治医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5)  住户放弃复苏措施请求的副本应保存在机构内,并应立即提供给机构员工、持牌医疗服务提供者和部门审查。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6)  机构员工禁止代表任何住户签署任何指示性文件作为证人,或成为法律认可的替代决策者。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b)(7)  机构应向住户的医生提供一份住户放弃复苏措施请求表的副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c)  机构根据(a)款制定的政策,为尊重住户根据(a)款提出的放弃复苏措施的请求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只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c)(1)  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由机构雇佣并在现场的持牌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c)(2)  在第1569.73条(c)款规定的条件下,通知正在照护接受临终关怀服务的住户的临终关怀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4(d)  未根据(a)款制定政策的持牌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可将已签署的放弃复苏措施请求表保存在住户档案中,并在住户或其法律认可的替代决策者书面授权时,将其出示给紧急医疗技术员或护理人员。该请求可由紧急医疗技术员或遗嘱认证法典第4621条所定义的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其专业或志愿职责范围内响应紧急情况)予以尊重。

Section § 1569.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养老院允许家庭健康机构提供附带医疗服务,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养老院必须证明其能够充分支持和监督这些服务。家庭健康机构必须了解相关规定,并与养老院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在保密的前提下共享住户的详细医疗信息。双方必须定期就所提供的照护进行沟通。

本法规并未增加这些机构必须提供的照护水平,也不要求它们对家庭健康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估。此外,任何制定的协议或信息共享政策都将涉及与卫生服务部门和相关代表的合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a)  养老院可以允许通过根据第8章(自第1725条起)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提供附带医疗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a)(1)  经部门判断,该机构有能力提供适当的辅助照护和监督,以满足接受家庭健康机构照护的住户的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a)(2)  家庭健康机构已被告知有关养老院的规定以及在该机构内提供附带医疗服务的相关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a)(3)  家庭健康机构与养老院之间有已达成一致的协议的证据。该协议应明确家庭健康机构和该机构的责任范围,以及就家庭健康照护计划进行沟通和共享住户信息的必要性。家庭健康机构与养老院之间可以共享与住户医疗状况以及家庭健康机构向住户提供的照护和治疗相关的住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编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a)(4)  家庭健康机构与养老院之间就家庭健康机构向住户提供的服务以及照护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保持持续沟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b)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扩大本章所规定的养老院的照护和监督范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c)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养老院提供超出本章允许范围的任何照护或监督。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d)  部门不负责评估家庭健康机构向养老院住户提供的医疗服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725(e)  部门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与共享住户信息和制定协议相关的法规、政策或程序,应与州卫生服务部以及代表家庭健康机构和养老院的人员协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