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照护等级
Section § 1569.70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老年人居住机构内根据住户需求设立三个护理级别的计划。
一级护理适用于需要最少监督的住户。二级护理适用于因功能受限而需要更多个人护理协助的住户。三级护理涉及广泛的协助,包括健康相关帮助,通常需要专业服务。
该计划包括:利用社区和专业服务为每个护理级别提供照护指导;评估住户需求的程序;确保机构能够满足其计划提供的护理级别;为接受援助计划的住户设立费率结构以覆盖额外护理费用;以及评估领取者护理级别适当性的方法。
实施过程将参考1985年的一份报告,以保持老年护理计划的连贯性。
Section § 1569.71
本法律条文规定,部门将与州消防局合作制定规则,以确保居住护理机构中非行动不便(或不易移动)的住户安全。这些规则也应具有灵活性,以便住户可以留在限制性不强的环境中。在引入新的护理级别后,这些规则仍必须允许必要的灵活性,以适应老年护理院中的这些级别。
Section § 1569.72
这项法律规定了老年住户何时可以或不可以留在住宅式照护机构,特别是当他们需要24小时专业护理或卧床不起(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移动)时。如果某人卧床不起,但只是暂时情况,或者机构拥有适当的人员和安全措施,他们可能可以继续留住。机构必须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卧床住户的情况,并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临时疾病是指持续不超过14天的疾病,医生必须确认卧床状态是否为临时性。机构不得仅仅因为住户的状况而扩大其提供的照护类型。这项法律旨在让卧床不起者留在居家式环境中,而不是将他们转移到更具机构性质的环境。
Section § 1569.73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申请一项特殊豁免,以便在不违反任何规定的情况下,保留或接收被诊断为绝症并正在接受临终关怀服务的居民。要获得此豁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机构必须同意照护绝症患者并与经认证的临终关怀机构合作;机构必须被认为有能力满足所需的护理标准;临终关怀机构和机构必须制定护理计划;并且任何室友必须同意临终关怀护理人员进入他们的共享房间。
如果绝症居民的健康状况构成安全风险,机构可以启动转院程序。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居民有生前遗嘱且工作人员接受过临终关怀培训,机构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也可以避免呼叫紧急服务。
本法律不扩大机构的许可护理范围,也不改变其合同义务,且主管部门对临终关怀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卧床不起的居民,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Section § 1569.74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人住宅护理机构制定政策,以尊重住户在需要时停止复苏措施的请求。这些政策必须是书面的,可供审查,并让员工知晓。这些政策和住户请求的副本必须提供给住户及其主治医生。员工不得作为证人签署文件或替住户做决定。只有在场的持牌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照护住户的临终关怀机构才能根据这些请求采取行动。如果机构没有此类政策,仍可将住户的请求保存在档案中,并在获得授权时出示给紧急医疗人员。
Section § 1569.725
这项法律允许养老院允许家庭健康机构提供附带医疗服务,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养老院必须证明其能够充分支持和监督这些服务。家庭健康机构必须了解相关规定,并与养老院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在保密的前提下共享住户的详细医疗信息。双方必须定期就所提供的照护进行沟通。
本法规并未增加这些机构必须提供的照护水平,也不要求它们对家庭健康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估。此外,任何制定的协议或信息共享政策都将涉及与卫生服务部门和相关代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