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7(a)
部门应负责管理本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7(b)
为执行本章,部门任何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7(b)(1)
在事先通知或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或检查任何建筑物、场所、设备、材料、记录或信息,以确保遵守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或防止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7(b)(2)
检查、拍照或复制与本章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相关的任何记录、报告、测试结果、测试样本或其他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17(b)(3)
为执行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之目的,从任何建筑物或场所获取任何样本、照片或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