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包括以下供销售或分发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产品,但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5部第1章第1.5章(自第9201条起)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0.1(a) 人体全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0.1(b) 法规规定的人体全血衍生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600.1(c) 血清、疫苗、活疫苗、灭活疫苗、组织疫苗、自体疫苗、活病毒、灭活病毒、活细菌培养物、灭活细菌培养物、菌苗、激素、组织提取物、腺体提取物、腺体制剂、胰岛素,以及由人体或动物组织或微生物制成的类似产品。
立法机关1973-74年度常会通过的本条修正案应于197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