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章签订协议成为社区辅助医疗或分流至替代目的地服务提供者,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取代第1797.201条或第1797.224条。
社区辅助医疗 或 分诊至替代目的地杂项
Section § 1850
本节允许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根据特定试点项目批准的某些社区辅助医疗项目,继续使用其现有服务提供者进行运营。只要这些项目不削减服务或违反项目设定的任何标准,它们就无需遵守一些通用规定。
社区辅助医疗 试点项目 卫生人力试点项目第173号
Section § 185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提供社区辅助医疗或将患者分流至其他护理目的地,除非他们获得当地EMS机构的官方授权。他们所属的项目必须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获得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批准。
社区辅助医疗 分诊服务 替代目的地服务
Section § 1852
社区护理人员只有在获得地方EMS机构的认证和认可后,才能提供社区护理服务。此外,他们还必须受雇于经认可的社区护理服务提供机构,才能提供这些服务。
社区护理人员 社区护理服务 认证
Section § 1853
本法律规定,分诊护理人员仅可在其获得当地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的认证和认可,并且为经授权的服务提供者工作时,方可提供分诊至替代目的地服务。
分诊护理人员 替代目的地服务 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