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辅助医疗 或 分诊至替代目的地定义
Section § 1811
“替代目的地设施”一词指的是特定类型的治疗中心。这些中心包括经授权的精神健康设施和经授权的醒酒中心,其定义见相关条款。
Section § 1812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授权精神卫生机构”的范畴。这类机构必须由州公共卫生部许可或认证为精神卫生治疗机构或医院。例子包括精神病院、精神卫生机构或危机稳定单元。此外,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精神卫生机构也可以符合条件。这些机构必须始终配备至少一名注册护士。
Section § 1813
加州的“授权清醒中心”是一种帮助醉酒者在受监督的安全环境中清醒的机构。它必须始终配备一名注册护士,并根据州计划被认定为替代目的地。要获得资格,它必须是联邦合格健康中心、州认证的解毒机构,或者获得国家清醒协作组织的认证。2017年末之前获批的现有机构可以在旧标准下继续运营一段时间。设立这些中心不会给州卫生部门增加新的许可职责,也不会使这些中心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报销。
Section § 1814
“社区护理人员”是指一名持证护理人员,他们完成了根据特定规定决定的专门培训,在特定的社区护理人员项目中获得认证,并获得当地紧急医疗服务 (EMS) 机构的认可,可以在经批准的项目中提供社区护理人员服务。
Section § 1815
本节阐述了“社区辅助医疗项目”的定义。它是由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创建并经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批准的,旨在社区提供特定医疗服务的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协助结核病患者按时服药以对抗疾病、为频繁使用EMS服务的人员提供病例管理,以及为出院患者提供短期后续护理。截至2025年1月1日,州政府必须修订法规,以确保地方EMS机构能够在其EMS计划中,在适当的监督下开发这些项目。
Section § 1816
社区辅助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经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批准的高级生命支持专业人员。他们签订了合同,根据第 (1815) 条的规定,作为由地方EMS机构和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制定并批准的项目的一部分,提供社区辅助医疗服务。
Section § 1817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机构”。它指的是任何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或作为第一响应者的市、县或特别区。
Section § 1818
Section § 1819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紧急医疗服务(EMS)机构在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的批准下,设立“分诊至替代目的地项目”。这些项目旨在让专业的护理人员评估患者,并决定他们是否应被运送到非医院地点或就地提供护理,特别是针对临终关怀患者、需要高级生命支持的患者,或希望在退伍军人事务部急诊科接受治疗的退伍军人。
它确保此类项目不会干扰现有的紧急运输规程,也不会影响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在需要时将患者直接送往医院进行优先护理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