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限值可移动设备
Section § 41750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地方区域对便携式设备有不同的排放规定,这使得使用或制造此类设备的企业难以遵守且成本高昂。
为解决此问题,他们提议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州系统来注册和监管便携式设备。该系统将与当前的空气质量法律保持一致,并提供一种公平、简单的监管方法,而不会造成过重负担。
便携式设备很独特,因为它既像移动源又像固定源一样造成空气污染。需要一个专门的计划来处理这个问题,同时确保所有便携式设备(无论是州内制造、州外制造还是全新制造)都能实现减排。
Section § 41751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便携式设备”和“便携式内燃机”。它包括便携式发动机以及与这些发动机相关联并由其驱动的设备。便携式发动机被定义为可以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发动机,其特征包括轮子或把手。但是,在同一地点停留超过12个月或用于驱动车辆的发动机不被视为便携式。便携式设备的例子包括各种类型的喷砂设备、混凝土搅拌站、碎石设备,以及钻井和发电设备等其他工具。
Section § 41752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评估便携式设备的排放,并提出减少排放的方法。到1997年7月1日,委员会需要设定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并为在多个区域使用的设备建立一个可选的注册计划。
该计划应在法规通过后不迟于180天开始实施,并提供自愿注册,包括每三年续期一次。州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计划的成本,并且还必须制定一个适用于全州的执法成本收费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更新法规,包括修订便携式发动机的技术标准。
Section § 417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管理在多个区域运营的便携式设备的注册和排放控制。目标是由州委员会管理一个统一的全州系统,以取代区域层面的规定。
如果设备所有者不选择全州系统,则其设备将适用当地区域的规定。一旦设备在全州计划下注册,当地区域就不能要求许可、收取费用或执行该设备的排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具体规定。最后,州委员会将调整其计划,以与这个统一的注册系统保持一致。
Section § 41754
州委员会制定了规定,以确保便携式设备的排放不会阻碍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并且操作员无需提供排放抵消。这些规定保留了1995年以来最严格的当地污染控制要求,除非因技术或经济原因不可行。军队用于紧急情况的设备不受全州排放限制。
只有在可行且对改善空气质量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设定排放限值。在设定限值之前,必须考虑潜在的效益和企业成本。限值应反映已安装控制设备的有效性。区域(空气污染管理区)在报告排放时必须使用州委员会设定的限值。
为收集数据和执行计划,只需最少的记录保存。如果没有排放标准或已有可靠数据,则无需进行源测试。
Section § 41755
这条加州法规要求各区像执行自己的规定一样,执行州级关于发动机排放的计划和规定。各区可以对发动机的排放问题进行检测,但每三年不得超过一次,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篡改或维护问题等。如果发动机有不符合排放限制的迹象,也需要进行检测。然而,如果某款发动机没有特定的排放限制,那么除非是为了检查是否违规,否则不需要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