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50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地方区域对便携式设备有不同的排放规定,这使得使用或制造此类设备的企业难以遵守且成本高昂。

为解决此问题,他们提议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州系统来注册和监管便携式设备。该系统将与当前的空气质量法律保持一致,并提供一种公平、简单的监管方法,而不会造成过重负担。

便携式设备很独特,因为它既像移动源又像固定源一样造成空气污染。需要一个专门的计划来处理这个问题,同时确保所有便携式设备(无论是州内制造、州外制造还是全新制造)都能实现减排。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0(a) 现有法律授权各区对在全州各地使用的便携式设备施加单独且有时不一致的排放控制要求,并要求其办理单独的运行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0(b) 这种多重许可证和监管要求给使用、租赁、提供和制造该设备的加州企业带来了复杂且昂贵的负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0(c) 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州和联邦空气质量法律的统一、自愿的便携式设备全州注册和监管系统,对于确保对该设备进行一致且合理的监管,同时不对其所有者、操作者和制造商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是必要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0(d) 便携式设备兼具移动源和固定源空气污染的特点。需要一个单独的注册和排放控制计划,以反映该设备独特的运行特性,同时为一项全州范围的减排措施计划提供授权,该计划将适用于现有的州内、州外和新制造的便携式设备。

Section § 41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便携式设备”和“便携式内燃机”。它包括便携式发动机以及与这些发动机相关联并由其驱动的设备。便携式发动机被定义为可以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发动机,其特征包括轮子或把手。但是,在同一地点停留超过12个月或用于驱动车辆的发动机不被视为便携式。便携式设备的例子包括各种类型的喷砂设备、混凝土搅拌站、碎石设备,以及钻井和发电设备等其他工具。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a)(1)  本条中使用的,“便携式设备”包括任何便携式内燃机以及与任何便携式内燃机相关联并由其驱动的设备。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a)(2)(A)  本条中使用的,除非(b)款另有规定,“便携式内燃机”是指任何内燃机,其本身,或包含在设备中或附着在设备上,是便携式或可移动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a)(2)(A)(B)  本款中使用的,“便携式或可移动的”指设计用于且能够从一个地点搬运或移动到另一个地点。便携性或可移动性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轮子、滑橇、提手,或手推车、拖车或平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b)  任何本节中另行包含的发动机,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则不属于便携式内燃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b)(1)  该发动机在固定地点停留或将停留超过连续12个月。就本款而言,“固定地点”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装置中的任何单一场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b)(2)  该发动机用于驱动非道路设备或任何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重型车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  便携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1)  密闭式和非密闭式磨料喷砂设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2)  波特兰混凝土搅拌站。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3)  砂石筛分、碎石、非加热路面破碎以及回收作业设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  符合联邦法律规定,与以下类型的操作或设备结合使用(但不限于)的便携式内燃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A)  钻井,包括维修设备和修井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B)  发电,不包括热电联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C)  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D)  压缩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E)  打桩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F)  焊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G)  起重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4)(H)  木材削片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1(c)(5)  便携式设备运行所需的设备。

Section § 4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评估便携式设备的排放,并提出减少排放的方法。到1997年7月1日,委员会需要设定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并为在多个区域使用的设备建立一个可选的注册计划。

该计划应在法规通过后不迟于180天开始实施,并提供自愿注册,包括每三年续期一次。州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计划的成本,并且还必须制定一个适用于全州的执法成本收费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更新法规,包括修订便携式发动机的技术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a)  在最早可行日期,但不迟于1997年7月1日,州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a)(1)  评估便携式设备运行产生的排放,并确定可应用于便携式设备的减排技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a)(2)  在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法规,根据第41754条的规定,制定排放限值和排放控制要求,并为在一个以上区域使用或可能使用的便携式设备建立一个可选的注册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b)  注册计划应在州委员会在法规中指定的日期生效,但不迟于州委员会通过该法规之日起的180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c)  该计划应规定便携式设备的自愿注册,并可规定注册续期不超过每三年一次。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d)(1)  州委员会可为本条目的目的制定收费标准,向寻求注册或续期便携式设备注册的人员收取费用。州委员会可为首次注册和注册续期制定单独的费用。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州委员会管理注册计划以及通过第41754条规定的法规的合理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d)(2)  州委员会在通过第41754条规定的法规时,应包含一个统一的全州区域收费标准,用于根据第41755条收回合理的执法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2(e)  尽管有第41754条的规定,州委员会可定期修订和更新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和更新便携式内燃机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CT)的确定。

Section § 41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管理在多个区域运营的便携式设备的注册和排放控制。目标是由州委员会管理一个统一的全州系统,以取代区域层面的规定。

如果设备所有者不选择全州系统,则其设备将适用当地区域的规定。一旦设备在全州计划下注册,当地区域就不能要求许可、收取费用或执行该设备的排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具体规定。最后,州委员会将调整其计划,以与这个统一的注册系统保持一致。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a)(1)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对在多个区域运营且须遵守注册计划的便携式设备的注册和排放物监管,应由州委员会在统一的全州基础上进行,并且各区域对便携式设备的许可、注册和监管应被取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如果便携式设备的拥有者或操作者选择不根据全州注册计划进行注册,则未注册的便携式设备应根据区域法规遵守区域许可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b)  自州委员会根据第 41752 条 (a) 款设立的全州注册计划生效之日起,以及在便携式设备拥有者或操作者对便携式设备进行注册后,区域不得就受影响的便携式设备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b)(1)  要求便携式设备的建造或运营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b)(2)  征收与便携式设备的建造或运营相关的任何费用,但第 41752 条 (d) 款 (2) 项中规定的费用除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b)(3)  采纳适用于便携式设备的任何排放限值或排放控制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b)(4)  除第 41755 条另有规定外,执行适用于便携式设备的任何排放限值或排放控制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3(c)  州委员会经与受影响区域协商,应视需要修订州实施计划,以纳入全州注册计划并使其符合其要求。

Section § 41754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制定了规定,以确保便携式设备的排放不会阻碍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并且操作员无需提供排放抵消。这些规定保留了1995年以来最严格的当地污染控制要求,除非因技术或经济原因不可行。军队用于紧急情况的设备不受全州排放限制。

只有在可行且对改善空气质量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设定排放限值。在设定限值之前,必须考虑潜在的效益和企业成本。限值应反映已安装控制设备的有效性。区域(空气污染管理区)在报告排放时必须使用州委员会设定的限值。

为收集数据和执行计划,只需最少的记录保存。如果没有排放标准或已有可靠数据,则无需进行源测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a)  州委员会不迟于1997年7月1日通过的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以下所有事项的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a)(1)  属于全州注册计划的便携式设备的排放,总体上不会妨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或维持,且任何一台便携式设备发动机的排放,在排除背景浓度的情况下,不应导致任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超标。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便携式设备操作员为在该计划下注册的便携式设备提供排放抵消。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a)(2)(A)  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内,注册计划保留了由区域(空气污染管理区)通过的最严格要求,这些要求规定对州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每类或每种便携式设备使用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CT),且这些要求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在确定各类便携式设备的适当排放限值或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时,州委员会可以为被其定义为加州常驻便携式设备的设备设定不同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a)(2)(A)(B)  尽管有(A)分段的规定,且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内,州委员会在为任何类别或种类的现有加州常驻便携式设备设定排放限值或控制设备要求时,可以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如果该类别或种类中的所有便携式设备被要求在州委员会确定的日期进行修改或更换,以符合BACT或更严格的州或联邦排放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a)(3)  任何注册的便携式设备,包括任何涡轮机,如州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由国防部或国民警卫队专门用于军事技术支持或其他联邦紧急目的的,不受任何全州或区域(空气污染管理区)排放控制或排放限值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b)  除非州委员会确定排放限值或排放控制要求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并且是执行本分部明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43013节)或达到或维持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必需的,否则不得为州委员会定义为加州常驻便携式设备的任何便携式设备设定排放限值或排放控制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c)  在通过任何排放限值或排放控制要求之前,州委员会应考虑由此产生的空气质量效益的程度以及该法规对使用便携式设备的企业的成本可能产生的影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d)  为任何便携式设备或某类便携式设备设定的排放限值,应反映安装并运行在该便携式设备或特定类别便携式设备上的所有控制设备的有效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e)  除州委员会为任何便携式设备或某类便携式设备设定的排放限值外,区域(空气污染管理区)不得使用其他排放限值来计算和报告受本条约束的便携式设备的排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f)  州委员会为追踪便携式设备的利用和移动而规定的任何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应是提供足够的排放清单数据并允许充分执行注册计划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4(g)  为注册目的对便携式设备排放进行源测试不应被要求,如果(一)没有适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排放标准,或者(二)有可接受的排放数据。就本分节而言,“可接受的排放数据”是指代表当前便携式设备运行情况的排放数据,该数据可以是来自便携式设备制造商的可靠排放数据,也可以是在请求排放数据之日前三年内进行的源测试。

Section § 41755

Explanation

这条加州法规要求各区像执行自己的规定一样,执行州级关于发动机排放的计划和规定。各区可以对发动机的排放问题进行检测,但每三年不得超过一次,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篡改或维护问题等。如果发动机有不符合排放限制的迹象,也需要进行检测。然而,如果某款发动机没有特定的排放限制,那么除非是为了检查是否违规,否则不需要进行检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5(a) 各区应以与区规则或条例相同的方式,执行州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全州登记计划、排放限制和排放控制要求。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5(b)(1) 为符合规定目的对发动机进行的源头测试,不得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以上,除非发现有发动机篡改、缺乏适当发动机维护或其他可能影响发动机排放的问题或运行条件的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5(b)(2) 在有不符合规定迹象的情况下,区可以进行源头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质量排放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1755(b)(3) 除为第 (2) 款目的所要求的外,对于没有适用排放限制的发动机,不得要求为符合规定目的对其排放进行源头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