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委员会要求办理许可证,针对可能排放空气污染物的任何设备的建造、操作或使用。此类许可证必须从该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处获得。

许可证可以签发有限期限,并且可以每年延期,只要完成审查并支付费用。

如果没有吊销许可证的行动,有效期可以每年延期,而不被视为 (Title V) 规定下的新许可证或续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a)  各区委员会可以通过规章设立许可制度,除非第 (42310) 条另有规定,该制度要求任何人在建造、架设、改造、更换、操作或使用任何可能导致排放空气污染物的物品、机器、设备或其他装置之前,须从该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处获得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b)  规章可以规定,许可证仅在特定期限内有效。然而,任何许可证的有效期在完成根据第 (42301) 条 (e) 款要求的年度审查并支付根据第 (42311) 条要求的费用后,有资格获得延期,除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或听证委员会已根据第 (42304)、(42307) 或 (42309) 条启动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行动,该行动已导致官员或委员会作出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并且所有上诉均已用尽,或对该最终决定的上诉期限已届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c)  根据第 (b) 款对许可证有效期进行的年度延期,不构成许可证的签发、续期、重新启动、修订或受 (Title V) 中规定要求约束的任何其他行动。

Section § 423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颁发一份单一的许可证,称为综合许可证。这份许可证既允许建造或改造可能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设备,也允许操作该设备。

如果颁发了此类许可证,该地区必须有有效的执法程序,以确保所有设备的建造、改造和后续使用都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1(a)  地区委员会可以颁发综合许可证,该许可证作为 (1) 建造、架设、改造或更换可能导致排放空气污染物的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许可,以及 (2) 操作或使用该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1(b)  如果地区颁发综合许可证,该地区应建立充分的施工后执法程序,以确保污染源的建造、架设、改造、更换以及操作或使用符合综合许可证的要求。

Section § 42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设立一个项目,用于认证私人环境专业人员,以协助办理许可证申请。该项目要求这些专业人员符合区的资格并完成培训。如果许可证申请人选择,他们可以支付额外费用,以便由经认证的专业人员准备的申请获得更快的审查。

审计程序将确保申请符合所有区规定。如果经认证的专业人员违反规定,例如提交虚假信息、不遵守申请指南或存在财务利益冲突,他们可能会被撤销认证。

一个区可以设立一个项目,以认证私人环境专业人员来准备许可证申请。该项目应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a)  由区对符合区设定的最低资格并成功完成区或区批准的许可证申请准备方法培训项目的私人环境专业人员进行认证。该培训项目应包括区设定的许可证要求,以及区为经认证的私人环境专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所设定的任何额外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b)  区工作人员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快速审查,这些申请由经认证的私人环境专业人员准备,并由许可证申请人选择并承担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c)  一个审计项目,包括对经认证的私人环境专业人员准备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定期的全面区级审查,以确定是否遵守了区关于申请准备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d)  对任何被区发现有以下任何行为的经认证的私人环境专业人员撤销其认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d)(1)  明知故犯或因疏忽在许可证申请中提交虚假数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d)(2)  以违反区要求的方式准备任何许可证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0.2(d)(3)  准备许可证申请时,经认证的私人环境专业人员存在区将采纳的指南中定义的财务利益冲突。

Section § 42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设备的操作许可制度。它确保获得许可的设备不会损害空气质量标准。除非设备符合地区和州的规定,否则不能颁发许可证。如果联邦环境保护局(EPA)反对向主要污染源(即“第五章源”)颁发许可证,那么该许可证将不会被颁发。空气污染官员可以向拥有已批准的豁免令或减排令的第五章源颁发许可证,这些命令允许暂时性的例外情况。许可证必须每年审查,以确保它们仍然符合所有适用规定,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发生变化时。许可证可以转让给新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但前提是符合相关规定;仅仅是所有权变更不应导致更严格的条件。

许可证的重新颁发是基于之前适用的标准,除非它们为了获得减排信用而被放弃。所有权或运营者的变更不应导致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根据第42300条设立的许可制度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a)  确保为其颁发许可证的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不会妨碍或干扰任何适用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或维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b)  禁止颁发许可证,除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根据区委员会采纳的标准确信,该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将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b)(1)  区和州委员会的所有适用命令、规则和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b)(2)  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c)  如果环境保护局局长根据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反对向第五章源颁发许可证,则禁止颁发此类许可证。本分项无意向环境保护局提供除第五章明确授予的权力之外的任何反对颁发许可证的权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d)  规定,如果第五章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出示豁免其遵守第41701条、区任何规则或条例或根据本节施加的任何许可证条件的豁免令,或出示具有豁免令效力并符合本部分关于豁免令所有要求的减排令,并且操作许可证的颁发要求已得到其他满足,则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可以向第五章源颁发操作或使用许可证。任何豁免令或减排令的颁发仅属于州法律和程序事项,不以任何方式修改第五章许可证。任何豁免令或减排令中规定合规时间表的条款和条件,可以根据第五章和本分部纳入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e)  要求在年度续期时,对每份许可证进行审查,以确定许可证条件是否足以确保遵守和执行区委员会在许可证颁发或修改时生效的、或随后通过并追溯适用于现有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适用于为其颁发许可证的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区规则和条例;如果许可证条件不一致,则要求修订许可证,以根据所有适用规则和条例明确许可证条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f)  规定将许可证重新颁发或转让给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新所有者或运营者。对于在申请前两年内拥有有效操作许可证的任何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仅所有权转让或仅运营者变更的申请,即为临时操作许可证。最终操作许可证的颁发应以区确定符合分项 (b) 和 (e) 中规定的标准为条件,前提是该许可证未作为根据区的银行或许可规则获得减排信用额的条件而被放弃。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标准均不得规定仅所有权或运营者的变更就构成要求比原先适用于该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排放控制或操作条件更严格的依据。

Section § 4230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最终操作许可证颁发之前,可以为操作设备、机器或装置颁发临时许可证。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设备符合所有必要的条件和规定。临时许可证允许在特定时期内运行,以便核实合规性。

在颁发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操作许可证之前,为确保符合所有适用条件,必要且适当时,区可以颁发临时操作许可证。该临时操作许可证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在此期间,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可以运行,以便区确定其是否将按照建造许可中规定的条件运行。

Section § 42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设施为了遵守地方、州或联邦法规而安装或使用新技术来控制排放,那么他们不需要为由此变化引起的任何排放增加提供排放抵消。但是,如果这项升级也增加了设备的产能,那么此例外情况就不适用。

Section § 423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加快现有设施安装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许可流程,以使其符合法定排放标准。各区必须为这些许可证制定一份简化的标准清单,并且申请应包含详细的设计和污染控制信息。

如果许可证申请的延误并非由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可以请求豁免排放要求。只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设计和合规信息,区必须在30天内评估许可证申请。

该法律还规定了各区可以要求进行排放监测和量化的条件,如果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各区应同时处理环境评估和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区应加快办理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安装许可证。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b)(1)  本节仅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且该项目是为遵守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区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所必需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b)(2)  本节不适用于对新污染源或经改造的污染源适用的空气污染控制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并非为遵守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所必需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但是,本节适用于为遵守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所必需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旨在减少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的排放,无论其是否可能导致不同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c)  各区应在受监管社区的意见下,编制一份许可标准清单,明确每种强制性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简化许可申请要求。该清单应符合本节的要求,但也可包括一般设施信息、受空气污染控制项目影响的设备的一般描述,以及有关将减少排放的污染控制设备或操作变更的具体信息。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1)  自申请人提交第 (2) 款中规定的信息之日起 30 天内,区应开始评估并认定申请完整,但最终竣工设计提交必须与第 (2) 款 (B) 项中规定的初步工程和设计信息一致,以签发施工许可证。尽管《政府法典》第 65944、65950 和 65952 条有所限制,如果最终设计信息导致基于初步提交的许可证评估发生实质性变化,则申请应根据最终设计进行重新评估,并且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完成评估所需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  在区根据第 (1) 款认定申请完整之前,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A)  根据 (c) 款编制的清单中规定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B)  以下任一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B)(i)  初步工程和设计信息,或在初始设计阶段合理可用的其他技术设备规格数据。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B)(ii)  制造商的性能保证,以及与制造商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所依据的相关初步工程数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C)  关于因安装空气污染控制项目而导致排放量增加的任何空气污染物,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d)(2)(D)  为使申请符合《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通过或颁布的适用于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任何联邦要求而必需的任何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e)  在最终批准申请人的操作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向区提供最终工程和设计信息以及其他合理必要的数据,以确保符合适用的排放限制。该信息可基于源测试结果和控制设备启动和磨合后可用的其他操作数据。一旦申请人提供了本款中规定的信息,并且最终设计与 (d) 款第 (2) 项 (B) 目中规定的初步设计数据在许可证评估方面一致,区应认定申请完整,以签发操作许可证。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f)(1) 对于受本节约束且要求使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项目,与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监测的排放相关的空气质量许可证条件应足以进行测量和报告,以满足规则或法规要求的特定排放限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f)(2) 本分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任何规则或法规中规定的标准、限制或监测要求的适用性。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1) 如果本节规定的项目在建设许可证或运营许可证的批准方面出现延迟,申请人可以向区听证委员会申请豁免安装空气污染控制设备或达到更严格排放标准或限制的要求。如果听证委员会认定延迟并非由于申请人在许可程序中缺乏应有的勤勉,且延迟导致申请人无法合法遵守要求或时间表(该要求或时间表规定了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或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或限制),则应满足第42352条(a)款第(2)项所要求的调查结果。第42352条(a)款第(3)、(4)和(5)项所要求的调查结果不适用于根据本款授予的豁免。第42352条(a)款第(6)项适用于根据本款授予的豁免。但是,如果区根据第42352条(a)款第(6)项要求申请人在豁免期内监测或以其他方式量化源的排放水平,则与豁免相关的该监测或量化应限于为需要污染控制项目的源已经进行的任何监测或量化。除非听证委员会作出本分节中规定的调查结果,否则不授予豁免。听证委员会不得征收任何与授予豁免相关的超额排放费。在确定豁免期限时,听证委员会应考虑延迟并非由于申请人缺乏应有的勤勉的时间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2) 就本分节而言,“应有的勤勉”是指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2)(A) 申请人提议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合理预期能够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或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2)(B) 申请人及时提交了许可证申请,以便区对申请采取行动,并且申请人能够按照截止日期完成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2)(C) 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回应了区处理申请或准备任何必要的环境分析所需的额外信息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2)(D) 区尚未基于项目无法符合本节规定的区许可证要求而拒绝或提议拒绝该申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2)(E) 在豁免期内,申请人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许可证颁发后尽快完成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3) 第(1)款不应限制区根据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排放监测或量化的权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g)(4) 本分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听证委员会豁免本节规定的项目中包含的任何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建造、改造、安装或更换许可证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h)  如果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为项目编制补充或其他环境影响报告或其他环境评估,且区是牵头机构,则区应同时编制并处理该报告或评估以及施工许可证,以简化审批流程。但是,区仅在申请人已提交本条所要求的信息以允许区简化审批流程的情况下,才需要采取该同时行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3(i)  就本条而言,“重大变更”是指会对计算出的排放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Section § 42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能释放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设备、机器或装置,必须遵守州或区域的规定以减少这些排放。遵守时间表应合理,并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确定。

如果此类设备位于未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并且其建造于1988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批准,则必须遵守1982年12月31日之后制定的区域规定,以减少任何阻碍空气质量目标的污染物。

在制定遵守时间表时,区域委员会需要考虑这些时间表可能如何影响过去五年内购买的污染控制设备的财务投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5(a)  任何可能向环境空气中排放根据第39662节确定的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均应遵守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通过的任何法规,该法规要求根据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确定的合理遵守时间表,减少该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该污染物或化学物质的排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5(b)(1)  任何位于被州委员会指定为任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未达标区域的区域内,且其建造许可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均应遵守1982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的任何区域法规,该法规要求根据区域委员会确定的合理遵守时间表,减少该物品、机器、设备或装置的任何空气污染物(包括任何空气污染物的前体)的排放,这些污染物妨碍达到该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5(b)(2)  在确定本分节下的遵守时间表时,区域委员会应考虑拟议的时间表将在何种程度上不利地影响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摊销在过去五年内购买的污染控制设备资本成本的能力。

Section § 42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在批准学校附近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的设施的建造或改造许可之前,必须通知公众。如果项目位于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公告。这份通知会在做出决定前至少30天,告知学生家长和附近居民拟议的变更。在此期间收集到的重要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学区必须协助提供信息以联系家长,尽管通知也可以直接发给学生。如果学区在1989年之前已有相关程序,申请人可能需要负责分发通知。必须努力确保妥善通知,但只要真诚尝试,即使有些人没有收到通知,也不会影响许可的有效性。

申请人必须核实其场地是否靠近学校,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许可被拒绝。但是,如果项目将减少有害排放,则无需通知。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并有程序允许人们选择邮寄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a) 在批准建造或修改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源的许可申请之前,且该源位于学校场地外边界1,000英尺范围内,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应准备一份公告,其中应充分描述申请许可的拟议项目或修改。无论该物质是否或将受第25536条(a)款的约束,均可准备该通知,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且管理机构同意该物质的有害空气排放可能由第44303条定义的空气释放引起。该通知可与法律要求的关于该项目或许可的任何其他通知合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b)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应在许可申请人的费用下,向在拟议新建或修改源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学校就读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该源1,000英尺半径范围内的每个地址分发或邮寄公告,至少在官员对申请采取最终行动之日前30天。官员应审查并考虑通知分发后30天内收到的所有意见,并在对申请采取最终行动之前,将对意见的书面答复纳入许可申请档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b)(1) 尽管有《教育法典》第49073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学校学区应向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提供本节要求邮寄通知所需的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b)(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经空气污染控制官员酌情决定并征得学校同意,将通知分发给儿童,由其转交给父母或监护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c) 尽管有(b)款的规定,如果学区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已有此类规定,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分发通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d) 根据(b)款或1989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学区规定发出的公告要求即告履行,如果负责发出通知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或申请人真诚地努力遵守法律规定的通知程序,并且,在这些情况下,某人未能收到通知不应影响官员随后颁发的许可的有效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e) 本节不应被视为限制学区的现有权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f) 许可申请人应证明拟议的新建或修改源是否位于学校场地1,000英尺范围内。歪曲这一事实可能导致许可被拒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g) 本节的通知要求不适用,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建造或修改源的申请将导致第39013条定义的有害空气污染物(即有害空气排放物)的减少或等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h) 在本节中,“有害空气排放”是指由州委员会或项目所在管辖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为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污染物向环境空气的排放。经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有害空气排放也指第44321条(a)至(f)款(含)中确定的物质向环境空气的排放。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i)(1) 为本节之目的,学区可以电子方式而非邮寄方式发送所需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i)(2) 学区应向任何要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通知的人发送邮寄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6(i)(3) 如果学区根据(1)款以电子方式发送公告,学区委员会应制定并根据需要更新程序,以便个人请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通知和更新电子邮件地址。

Section § 423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处理加州学校附近空气污染威胁的。

如果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存在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风险,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情况的机构可以要求修改设施的风险管理计划,或者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要求制定新计划。

此外,污染控制官员可以发布即时命令以预防或减轻威胁,并在必要时向区委员会寻求进一步授权。这项法律不限制区内任何其他现有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a)  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在学校边界1,000英尺范围内的源头存在合理可预见的空气污染物排放威胁,且该排放将导致违反第41700节规定并影响学校人员,则该官员应在24小时内通知管理机构和对学校拥有管辖权的消防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b)  管理机构在应对合理可预见的排放威胁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b)(1)  审查根据第25534节规定编制的设施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以确定该计划是否应修改,如果应修改,则要求提交适当的修改方案。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可以命令在最早可行的日期修改并实施修订后的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b)(2)  如果设施尚未向管理机构提交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则要求根据第25534节规定编制并向管理机构提交计划。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在最早可行的日期提交风险管理和预防计划并予以实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c)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应对合理可预见的排放威胁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c)(1)  如有必要,当排放可能对学校人员造成实质性伤害,且采取即时行动以预防、减少或减轻该伤害成为合理必要时,在根据第42450节规定举行听证会之前,发布即时命令以防止排放或减轻违反第41700节规定的合理可预见的排放威胁。除非有管理机构代表的书面同意,否则官员不得发布此类命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c)(2)  向区委员会申请根据第42450节规定发布减排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7(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任何区现有的任何权力。

Section § 423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校校长或其代表因正当理由提出请求时,相关学区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这一回应还必须包括通知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该学校的当地消防部门。此外,当管理机构收到类似请求时,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学区。

学校校长或其授权代表因正当理由提出请求后,学区应在24小时内对该请求作出回应,并通知管理机构和对该学校拥有管辖权的消防部门。管理机构在收到此类请求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学区。

Section § 423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其他相关条款中使用的一些重要定义。它将“学校”定义为招收 12 名以上幼儿园至 12 年级儿童的机构,但不包括私人家庭教育。“空气污染物”指法律其他部分定义的污染物。“管理机构”是根据特定条款指定的机构。最后,“处理”是指根据某些安全法典条款管理物质的方式。

为第 42301.5 条至第 42301.8 条(含)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9(a)  “学校”指用于教育 12 名以上幼儿园或 1 至 12 年级(含)儿童的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但不包括主要在私人住宅中进行教育的任何私立学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9(b)  “空气污染物”指根据第 39013 条定义的任何污染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9(c)  “管理机构”指根据第 25502 条指定的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9(d)  “处理”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0 编第 6.95 章第 1 条(自第 25500 条起)中定义的处理。

Section § 42301.10

Explanation

在实行空气质量许可制度的地区,负责控制空气污染的官员可以在颁发给某些大型排放源的许可证中,加入具体的排放限制和标准。这些限制旨在确保这些排放源遵守联邦《清洁空气法案》设定的规则。这包括确保它们遵循《美国法典》和《清洁空气法案》中列出的任何相关计划和要求。

在任何根据第 42300 条设立了许可制度的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可以在颁发给 Title V 污染源的任何许可证中,纳入排放限值、标准以及其他要求,以确保遵守所有联邦《清洁空气法案》的“适用要求”,该术语的定义见环境保护局根据 Title V 采纳的法规,包括《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7602(q) 条所定义的适用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要求,以及《清洁空气法案》第 1 卷的 C 部分 (42 U.S.C. Sec. 7470 et seq.) 和 D 部分 (42 U.S.C. Sec. 7501 et seq.)。

Section § 42301.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指导地方各区如何实施与空气质量许可证相关的Title V规定。各区应制定公平的计划,供企业申请许可证,同时考虑设施的复杂性和规模,并探索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的方法。

他们应权衡纳入特定类型的许可证保护条款的利弊,该条款旨在明确联邦合规责任。此外,还鼓励他们允许使用准确的替代排放监测方法,以协助合规和执法。

此外,还敦促各区根据州和联邦法规签发五年期许可证。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除了根据州和联邦法律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外,在实施Title V时,各区应在可行范围内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1(a)  制定一项计划,认识到各区有义务在环境保护局批准Title V计划后一年内签发三分之一的Title V许可证,并认识到污染源有一年时间提交Title V许可证申请,以确保所有污染源在可行范围内获得尽可能多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许可证申请。在制定该计划时,各区应考虑设施的复杂性和规模、每个行业类别中设施的数量和相似性、准备许可证申请所需的工作量以及完成申请可用的资源。各区还应考虑潜在的激励计划,以鼓励自愿提前提交许可证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1(b)  考虑在所有Title V许可证中纳入《联邦法规》Title 40第70.6节(f)款授权的许可证保护条款的优缺点,以明确Title V污染源的联邦合规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1(c)  符合州和联邦法规,允许使用替代排放监测方法,当这些方法可用且具有确保执法和合规所需的准确性时,以替代连续排放监测仪的使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1(d)  鼓励签发有效期为五年的Title V许可证。

Section § 4230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域许可制度应如何建立,以符合与空气质量许可证相关的联邦第五章(Title V)要求。主要目标是在确保合规性的同时,减少监管负担。许可规定应仅适用于第五章(Title V)来源,且许可证应仅在获得环境保护局(EPA)批准后方可签发。

许可证应明确指出哪些条款是联邦可执行的,哪些不是,并使用特定方法进行识别。鼓励使用通用许可证以减轻负担。申请流程应简单明了,并应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文书工作。

设施在选择经济高效的监测方法时应具有灵活性。许可证修改应易于处理,如果因第五章(Title V)原因需要重新开启许可证,则应仅关注联邦部分。本条款允许根据联邦指南进行操作灵活性,并且区域必须迅速处理对许可证的任何异议,以确保环境保护局的快速批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  区域委员会为满足第五章(Title V)要求而设立的任何区域许可制度或许可规定,应符合联邦法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第五章(Title V)来源和区域的监管负担,并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1)  仅适用于第五章(Title V)来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2)  仅在环境保护局批准该区域的第五章(Title V)许可计划后,方可依据第五章(Title V)签发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3)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在许可证中明确哪些许可证条款和条件是联邦可执行的,哪些是非联邦可执行的。区域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明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3)(A)  在许可证中明确哪些条款和条件是联邦可执行的,因为它们是根据联邦要求施加的,或者因为来源已请求这些条款和条件及其联邦可执行性,并且许可区域尚未确定该请求不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要求和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3)(B)  在许可证中明确哪些条款和条件是根据州法律或区域规定施加的,且非联邦可执行的。区域可进一步明确许可证中非联邦可执行的条款和条件,但这些条款和条件已包含在许可证中,以执行区域为满足联邦要求而通过的区域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4)  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利用通用许可证和类似方法,以减少第五章(Title V)来源和区域的许可负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5)  建立清晰简单的申请完整性标准。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6)  在可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联邦强制性文书工作的负担,例如记录保存和报告文件。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7)  允许来源在选择成本效益高、可靠且具有代表性的监测方法方面拥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并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要求。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8)  如果许可证需要重新开启以符合第五章(Title V)要求,应依据联邦重新开启标准,且将重新开启范围仅限于第五章(Title V)许可证的联邦部分。本款无意以任何方式限制州法律下重新开启许可证的权力。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9)  根据联邦法律要求,授权行政许可证修订和小型许可证修改。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10)  规定,除非区域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认定第五章(Title V)申请不完整,否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完整。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11)  在符合现有州法律的范围内,授权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70部分(第70.1节起)要求的强制性操作灵活性规定,并考虑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70部分(第70.1节起)设立的可选操作灵活性规定。本款无意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未决诉讼。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2(a)(12)  与第五章(Title V)来源和州委员会合作,尽一切合理努力评估并回应任何对拟议许可证的异议的实质内容,并争取环境保护局对提交的第五章(Title V)许可证的快速批准。

Section § 4230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区域不得要求对拆除或移除固定源的活动提供排放抵消或信用。它还允许便携式排放装置(例如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机器或发动机)的所有者在同一空气流域内迁移,前提是他们提前30天通知相关区域,并遵守与新地点许可条件同样严格的现有许可条件。

此外,此类迁移设备必须遵守先前的许可条款,并且除非是针对新地点的特定要求或涉及公共通知,否则不得增加新的许可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区域不得作为其许可制度的一部分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提供任何形式的排放抵消或排放信用,以抵消与固定源拆除或移除相关的任何活动所产生的排放。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1)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范区域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现有便携式排放装置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在同一空气流域内迁移该设备,如果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1)(A)  所有者或运营者在设备迁移日期前不少于30天,向对设备迁移目的地具有管辖权的区域提供书面通知,以及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额外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1)(B)  现有许可条件至少与对设备迁移目的地具有管辖权的区域的许可要求一样严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2)  就本款而言,“便携式排放装置”指任何物品、机器或其他装置,包括内燃机,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2)(A)  排放或可能排放,或导致排放任何空气污染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2)(B)  无论是其本身,还是作为另一件设备的一部分,被设计成且能够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b)(2)(C)  必须因其所用操作的性质而定期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3(c)  任何根据 (b) 款迁移的设备,仍受所有先前施加的许可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果迁移的获许可设备被用于与其先前所在地基本相同的服务,区域不得对该设备施加任何新的许可条款或条件,除了场地特定的条款和条件或公共通知要求。

Section § 423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区建立一个快速审批系统,用于给某些电力相关设施发放许可证,例如备用发电机、地热场站,以及可能的天然气输送场站。目的是确保这些设施安全运行,不损害公众健康或空气质量。如果需要,各区可以向独立系统运营商和公共事业委员会索取信息,以帮助执行这项规定。

Section § 4230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空气污染农业源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的要求,必须如何取得许可。区域要求农业源取得许可,除非在公开听证会上认定:这些源已需许可,许可对于强制减少污染排放并非必要,或者与类似源相比,要求许可会造成过重负担。

如果农业源的实际排放量低于被认定为主要污染源阈值的一半,则只有在公开听证会上,区域认定以下情况时才能要求其取得许可:该源尚未需许可,许可对于减少违反空气质量标准的排放至关重要,并且与类似源相比,取得许可不会造成过重负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a)  除遵守本章规定外,区域根据第42300条设立的许可制度应当确保,任何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第一篇(42 U.S.C. Sec. 7401 et seq.)或第五篇(42 U.S.C. Sec. 7661 et seq.)要求取得许可的农业源,须根据区域法规以符合联邦要求的方式取得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区域应当要求空气污染农业源取得许可,除非其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b)(1)  该源根据第40724.6条受许可要求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b)(2)  无需许可即可施加或强制减少区域证明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b)(3)  要求该源或该类源取得许可将对这些源施加的负担,显著重于对其他类似空气污染源要求的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c)  在要求实际排放量低于区域内任何空气污染物主要源的任何适用排放阈值一半(但不包括逸散性粉尘)的空气污染农业源取得许可之前,区域应当在公开听证会上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c)(1)  该源不受第40724.6条许可要求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c)(2)  许可有必要施加或强制减少区域证明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6(c)(3)  要求该源或该类源取得许可不会对这些源施加的负担,显著重于对其他类似空气污染源要求的许可。

Section § 423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一个区域可以制定一项计划,如果某些农业空气污染源采取特定措施减少排放,它们可能就不需要许可证。这包括用符合严格环保标准的发动机替换旧发动机,并将农业活动和设备的排放量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此外,它们还必须遵守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清洁空气法》中特定联邦条款(Title I 和 Title V)所要求的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a)  区域可通过法规采纳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如果农业空气污染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已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排放,则区域不要求该污染源取得原本可能要求其取得的许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a)(1)  移除了该污染源处用于作物生产或家禽牲畜饲养的所有内燃机(但用于驱动农具的发动机除外),并将其替换为符合或超过州委员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局为新型内燃机所采纳的最严格标准的发动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a)(2)  减少或减轻了所有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耕作、耙地、栽培、牲畜和家禽饲养以及类似活动)的排放,达到区域认定不会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标准、有毒空气污染物或其他空气排放限制的水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a)(3)  减少或减轻了农业活动中使用的任何农用设备、地下石油燃料罐或其他类似设备的所有排放,达到区域认定不会导致或促成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标准、有毒空气污染物或其他空气排放限制的水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a)(4)  符合州或联邦法律或区域规章或法规对该污染源要求的任何其他条件。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7(b)(a) 款不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401条及后续条款(Title I)或第7661条及后续条款(Title V)要求颁发的许可。

Section § 42301.18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农场或农业企业在 January 1, 2004 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该日期之前制定了要求许可证的规则或法规,那么它将被视为现有源而非新源来办理许可证。

地区将根据这些现有农场源截至 January 1, 2004 的最大潜在污染物排放量来发放许可证。

此外,如果农场的污染物排放削减不符合真实、永久和可执行等特定标准,地区就不能要求其进行排放抵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8(a)  任何在 January 1, 2004 之前存在,并根据在该日期之前通过的地区规则或法规而需遵守许可要求的农业源,应作为现有源而非新源获得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8(b)  根据 (a) 款规定属于现有源的任何农业源,应由地区根据其截至 January 1, 2004 的最大潜在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在该水平可确定的范围内)获得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1.18(c)  如果某个农业源的排放削减不符合真实、永久、可量化和可执行的排放削减标准,地区不得要求该农业源为该源的常规污染物获取排放抵消。

Section § 42302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的许可被拒绝了,你有30天时间向该区的听证委员会提出请求,进行审查,看看这个拒绝是否恰当。

Section § 423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同意地方区域关于许可证的决定,您有30天时间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该许可证是否正确签发。如果您在许可证决定过程中曾亲自出席、提交书面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参与,就可以这样做。在您提出听证请求后,除非某项特定旧法另有规定,区域的听证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就许可证的有效性作出决定。

区域就许可证签发作出任何决定或行动后30天内,或在向任何已请求通知的人邮寄许可证签发通知后30天内,或在1993年法规第1131章第1节规定的通知发布和邮寄后30天内,任何受害人,其本人或通过代表,曾亲自出庭、提交书面证词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区域行动的,可请求区域听证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许可证是否已正确签发。除1993年法规第1131章第1节另有规定外,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听证委员会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就许可证是否已正确签发作出决定。

Section § 4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向申请或持有与污染相关的许可证的任何人索取详细信息。该官员可以询问许可证持有人可能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Section § 423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某些物质导致空气污染时,向供应商、批发商或经销商索取客户名单以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化学品的详细信息。在此之前,官员必须列出哪些化学品受到监管。供应商必须分享这些信息,但这些信息将被视为保密。如果任何区域雇员或相关人员不当分享这些保密信息,他们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除用于法律或监管行动,或信息来自其他来源外,保密性始终有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a)(1)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可随时为了许可或执法行动的目的,要求州内或州外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化学物质的供应商、批发商或经销商提供客户名单以及这些化合物和物质的化学类型和数量,这些化合物和物质的使用会导致受区域监管或执法的空气污染物,且其类型和数量应由区域根据 (b) 款的规定明确,并由区域内特定污染源运营者购买或订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a)(2) 供应商、批发商或经销商应向区域披露根据本节要求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b) 在实施 (a) 款之前,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应准备一份综合清单,列出其使用会导致受区域监管或执法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化学物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c)(1) 区域或区域承包商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前官员或雇员,凭借其雇佣或官方职位而持有或可获取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属于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或供应商名称的保密信息,并且明知本节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仍故意并蓄意以任何方式向无权接收该信息的任何人披露该信息,则犯有轻罪,可处以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和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c)(2) 区域或区域承包商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前官员或雇员,凭借其雇佣或官方职位而持有或可获取根据本节获得的其他任何保密信息,并且明知本节禁止向公众披露该信息,仍故意并蓄意以任何方式向无权接收该信息的任何人披露该信息,则犯有轻罪,可处以10天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d)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d)(c) 款规定的处罚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现有民事处罚和补救措施的补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3.2(e) 除用于任何执法或许可行动的目的外,以及从独立来源获得的信息外,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根据 (a) 款从供应商、批发商或经销商处接收或汇编的所有信息,就《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而言是保密的,且不得披露。

Section § 423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与加州的空气污染控制机构打交道时,不得故意在许可证申请或任何相关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

Section § 42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区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持有人在合理时间内故意不提供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要求的信息或计划,该官员可以暂停其许可证。官员还必须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释暂停及其理由。

Section § 42305

Explanation

如果空气质量许可证被暂停,当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要求的所有必要资料、分析、计划和规范都已提供时,该许可证可以被恢复。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收到所有要求的资料、分析、计划和规范后,应当恢复被暂停的许可证。

Section § 42306

Explanation
如果许可证被暂停,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组织在收到通知后有10天时间,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审查该暂停是否合理。

Section § 42307

Explanation

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认为持有许可证的人违反了任何与空气质量相关的规定或命令,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是否应该吊销该许可证。

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如果发现许可证持有人违反了区域的任何适用命令、规则或条例,或本分部的任何适用规定,可以请求区域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吊销许可证。

Section § 42308

Explanation
一旦有人根据第42302、42306或42307条请求举行听证会,听证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依据第3部分第8章(从第40800条开始)中详细规定的规则,组织并举行这次听证会。

Section § 42309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听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可以就空气污染许可证采取的行动。他们可以:(a) 批准被拒绝的许可证,(b) 继续暂停已被暂停的许可证,(c)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所需信息则解除暂停,(d) 如果未发现违规行为则恢复许可证,或 (e) 在某些条件下撤销许可证,例如未能解决问题、拒绝理由充分、欺诈或其他违规行为。

听证会后,听证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a)  批准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拒绝的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b)  继续暂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暂停的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c)  在被许可人提供所需信息、分析、计划和规范后,解除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施加的现有许可证暂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d)  认定不存在违规行为并恢复现有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e)  如果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撤销现有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e)(1)  被许可人未能纠正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要求的任何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e)(2)  拒绝颁发许可证是合理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e)(3)  在获取许可证过程中存在欺诈或欺骗行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09(e)(4)  违反本部分,或违反本区任何命令、规则或规定。

Section § 423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事项无需许可证,例如车辆、最多供四户家庭居住的住宅、家用焚烧炉、非商业用途的烧烤设备,以及不涉及结构性改动的某些维修。然而,这不改变任何现有的联邦空气污染法规或要求,例如《清洁空气法》中的规定,这些规定仍然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 下列各项无需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1) 任何车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2) 任何设计用于且仅用作不超过四户家庭住宅的结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3) 专门与第 (2) 款所述结构相关的焚烧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4) 不用于商业目的的烧烤设备。
(5)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5)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5)(A) 对已获许可证的任何设备进行不涉及结构性改动的维修或维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a)(5)(A)(B) 在本款中,“维护”不包括操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42 U.S.C. Sec. 7401 et seq.) 对区域或空气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污染源)施加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423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沥青厂设备的许可证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新的操作员。当前操作员必须向新操作员提供许可证副本,并附上新操作员签署的同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声明,然后提交给相关部门。此外,还必须支付由区级部门确定的行政费用。如果新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任何违规行为,责任将根据是当前操作员、新操作员还是两者共同导致的问题来确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5(a)  尽管有任何区级许可制度的任何规定,包括南海岸区级许可制度,为沥青厂设备运营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另一操作员操作该设备时有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5(a)(1)  获许可的操作员已向新操作员提供一份操作许可证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5(a)(2)  获许可的操作员已向该区提交一份操作许可证副本,并附有新操作员签署的同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声明。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5(a)(3)  获许可的操作员已支付由该区确定的合理行政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0.5(b)  如果新操作员操作设备导致违反任何州法律或州委员会或区根据本分部通过的规则或法规,则违规责任应根据获许可的操作员或新操作员,或两者,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违规来确定。

Section § 4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委员会对与固定排放源相关的许可证的评估、颁发和续期收取年度费用,并确保这些费用仅涵盖经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实际成本。任何超出部分的收入将结转到下一年。申请人必须预先支付费用,但任何显著的超额支付都将获得退款。

法律规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必须存入区财务主管处,并且不适用于南海岸区委员会。在设定费用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向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且必须在会议前至少 10 天向公众提供有关成本的信息。

此外,还可以对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物的非车辆源、区域性间接排放源以及与许可证上诉听证相关的成本收取费用,尽管费用豁免是可能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a)  区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采纳一份年度收费表,用于评估、颁发和续期许可证,以弥补本部门授权或要求但未通过其他方式资助的与获准固定源相关的区项目成本。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紧接前一财政年度区项目的实际成本,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212 条确定的前一年度加州年度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区根据这些费用收到的任何收入,如果超出项目成本,应结转至后续财政年度支出,并且收费表应进行修改以反映该结转。任何申请许可证的人,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6103 条的规定,仍应支付收费表所要求的费用。本小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区通过其年度收费表收回与获准固定源相关的区项目的估计合理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b)  区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评估许可证申请之前,按照根据小节 (a) 采纳的收费表缴纳费用,如果区核算其服务成本,并将超出评估申请的实际合理成本的押金的任何显著部分退还给申请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c)  除第 42313 条另有规定外,所有费用应支付给区财务主管,记入区账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d)  本条不适用于南海岸区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第 40510 条管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e)  除另有规定的通知外,在根据本条采纳设立费用的法规之前,区委员会应举行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作为定期会议的一部分,会上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包括对所审议事项的一般性解释,以及一份说明本条要求的信息可用的声明,应在会议前至少 14 天邮寄给向区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的任何利害关系方。任何要求邮寄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提交续期请求。邮寄通知的续期请求应在每年 4 月 1 日或之前提交。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提供该服务的估计成本,设定发送通知的合理年度费用。在会议前至少 10 天,区委员会应向公众提供信息,说明提供收取费用所对应的服务所需的成本金额或估计成本,以及预期提供该服务的收入来源。区委员会在举行所需会议中产生的任何成本,可以从会议所涉项目的收费中收回。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f)  除本条授权的任何其他费用外,区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采纳一份年度收费表,对根据第 39660、39661 和 39662 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获准非车辆源征收费用。区委员会应证明,根据本小节征收的费用不超过为第 39666 条规定的与非车辆源排放相关的区活动提供资金的合理预期成本。在进行证明时,区应核算与每种有毒空气污染物相关的区活动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如果区未能进行此项证明,则应退还未被认定为合理的费用部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g)  区可以制定法规,采纳一份收费表,对由区监管但未颁发许可证的区域性或间接排放源征收费用,以收回与这些来源相关的区项目成本。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h)  区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采纳一份收费表,以弥补听证委员会因对区关于颁发许可证的决定提出上诉而产生的合理成本。但是,如果听证委员会认定情况需要豁免,则可以豁免全部或部分这些费用。

Section § 423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限制了区域在处理或执行与某些火灾管理活动相关的许可证时可以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区域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活动包括在州土地上的计划烧除作业、林木采伐后的植被焚烧以及野地植被管理烧除。

计划烧除必须经过规划,并旨在实现预防大型火灾、管理流域、改良牧场、管理植被、改良森林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维护空气质量等目的。

在为这些活动更改或设定新费用之前,区域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考虑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财务影响以及来自公共土地的现有收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 尽管有第42311条规定,区域不得制定或征收超过其处理或执行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许可证的实际行政成本的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1) 在州责任土地上进行的计划烧除作业,该作业根据林业和消防局依照《公共资源法》第4部第2编第7章第3条(自第4491条起)颁发的许可证条款进行,且作业目的是通过减少野地燃料的数量和连续性来预防高强度野地火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2) 在林木采伐作业后,根据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依照《公共资源法》第4551.5条或第4562条通过的法规要求进行的植被焚烧或残余物处理,旨在减少林地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 野地植被管理烧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A) 就本分项而言,“野地植被管理烧除”是指由公共机构进行,或通过涉及公共机构的合作协议或合同进行的计划烧除,以焚烧主要覆盖着灌木丛、树木、草或直立灌木的土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 就本分项而言,“计划烧除”是指有计划地施用和控制火,在预先选定的土地上对野地燃料进行,以实现以下任何目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i) 通过减少野地燃料的数量和连续性来预防高强度野地火灾。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ii) 流域管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iii) 牧场改良。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iv) 植被管理。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v) 森林改良。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vi) 野生动物栖息地改良。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B)(vii) 空气质量维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a)(3)(C) 火的有计划施用可包括自然或意外点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b) 在制定或修订分项 (a) 的第 (1)、(2) 或 (3) 段所述活动的费用之前,区域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应考虑以下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b)(1) 这些费用对私人土地所有者和从事分项 (a) 的第 (1)、(2) 或 (3) 段中规定的活动的其他人的成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1.2(b)(2) 目前由管理公共土地的公共机构向县政府提供的用于一般政府的任何收入。

Section § 42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在需要时提高其费用,以弥补与实施某些政府或环境法规相关的成本。

地区委员会可以提高根据第 42311 条通过的收费标准,以产生足够的收入,用于支付与实施《政府法典》第 66796.53 条或第 41805.5 条相关的任何地区成本。

Section § 42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县或市签订协议,以帮助管理其许可制度。这些协议可以使地方机构,例如建筑部门,在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这项工作涉及执行有关建筑和施工活动的规定。

为了协助管理其许可制度,区域委员会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区域内的任何县或市签订合同,任何此类县或市也可以与该区域签订合同,由县或市的建筑部门或其他负责执行有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竖立、建造、重建、移动、改造、改建或扩建法规的官员、部门或机构,以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名义并在其批准下执行此类工作。

Section § 4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许可证费用的处理方式。如果县区与县之间的合同允许,签发许可证的市或县可以保留这些费用,作为签发许可证的报酬。否则,这些费用需要缴入区库。县区与县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是一个例外。

Section § 42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热电联产和资源回收项目不需要提供排放抵消,只要它们满足特定标准。这些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发电量在50兆瓦或以下;或者如果处理城市垃圾,发电量在50到80兆瓦之间。此外,项目必须使用特定的污染控制技术,上交旧设备许可证,并提供任何其他可用的排放抵消以减轻影响。对于使用城市垃圾、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气的新项目,需要真诚努力获取额外的抵消。该法律仅适用于项目的净排放量符合区域增长限额且仍遵守联邦清洁空气标准的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  尽管任何区域许可系统有任何其他规定,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任何区域不得要求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或资源回收项目提供排放抵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1)  项目满足以下规模标准之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1)(A)  项目发电量为50兆瓦或以下。对于联合循环项目,如果蒸汽部分不使用补充燃烧且燃气轮机最低效率为25%,则蒸汽轮机的发电容量可出于本款目的从项目总发电容量中排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1)(B)  项目处理城市垃圾,且发电量超过50兆瓦但低于80兆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2)  项目将使用区域许可系统定义和要求范围内的适当程度的污染控制技术(BACT或LAER)。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3)  项目将取代的任何设备的现有许可证,无论该设备由申请人拥有还是项目热能受益人拥有,均已上交给区域或已修改以禁止与项目同时运行,以满足区域抵消要求的必要范围。与现有设备停运相关的排放减少量应根据区域规定作为排放抵消计入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4)  申请人已在其在空气盆地内拥有或运营的设施中提供了合理可获得的抵消,以减轻项目的剩余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a)(5)  对于燃烧城市垃圾、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气的新项目,申请人经区域判断已真诚努力获取所有合理可获得的排放抵消,并已获取所有合理可获得的抵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b)  本节适用于区域在1986年1月1日之后认为施工许可申请完整的任何项目,但仅限于项目的净排放量,加上根据本节先前获批项目的净排放量,低于区域根据第41600节设立的适用增长限额中规定的数量。如果区域尚未根据第41600节提供增长限额,则增长限额为零。就本分节而言,“净排放量”指项目的排放量,减去申请人提供的任何抵消,再减去根据第41605节授予的公用事业替代信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c)  本节不免除项目满足《清洁空气法》1977年修订版(42 U.S.C. Sec. 7401 et seq.)C部分(防止显著恶化)的所有适用要求,或根据C部分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Section § 42314.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建设一个利用城市垃圾、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沼气发电的项目,当地的区域管理机构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签发许可证。对于发电量低于50兆瓦的项目,必须使用最佳污染控制技术并努力抵消排放。发电量在50至80兆瓦之间的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空气质量标准条件,并可能需要额外的抵消量。对于发电量超过50兆瓦的项目,区域管理机构必须检查其合规性并考虑其他污染物,然后向州能源委员会报告。所有许可证还必须遵守第42315节中的附加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尽管有任何州或地方的新污染源审查或防止显著恶化规则或规定,应申请人要求,区域管理机构应为燃烧城市垃圾、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沼气的项目签发施工许可证,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a)(1)  除(4)项另有规定外,该项目发电量低于50兆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a)(2)  该项目将采用区域管理机构新污染源审查规则所要求的适当程度的污染控制技术(BACT或LAER)。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a)(3)  经区域管理机构判断,项目申请人已真诚努力获取所有可用的排放抵消量以减轻项目影响,但没有足够的抵消量或其他缓解措施可用。然而,申请人必须获取所有可用的抵消量以减轻项目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但构成区域管理机构新污染源审查规则下现有污染源改造的项目除外,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仅需提供其在空气流域内拥有或运营的设施所产生的抵消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a)(4)  该项目发电量为50兆瓦或以上,但低于80兆瓦,符合(2)项和(3)项的要求,位于其州实施计划修订已获得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区域管理机构内,并且该区域管理机构已达到或合理预期将达到空气质量维护计划中对任何有足够增长余量的标准污染物所规定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或者,如果项目将导致任何标准污染物超过可用或可能的未来增长余量,申请人应获取与增长余量超额部分等量的抵消量,并处理来自一个或多个市的城市垃圾。本项下的任何项目均应遵守适用的防止显著恶化规则和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b)  如果根据(a)款获批的拟议项目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区域管理机构应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本节要求,并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项目设施的非标准污染物潜在排放,并制定适当的许可证条件。区域管理机构应将其决定和支持性分析,包括非标准污染物分析和适当的许可证条件,提交给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5部第6章(第25500节起)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1(c)  根据(a)款签发的任何许可证,以及区域管理机构根据(b)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均应符合第42315节的附加要求。

Section § 423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相关区和申请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延长批准或拒绝开发项目的截止日期。这项延期,特别是针对资源回收项目许可证的延期,不能超过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始截止日期九个月。

在此类延期生效之前,区必须公开宣布,解释延期的原因和持续时间。此公告需要在延期开始前至少30天,在当地报纸上连续两周刊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2(a)  《政府法典》第65950、65950.1和65952条规定的用于批准或不批准开发项目的时限,经区和许可证申请人双方同意,可以针对资源回收项目许可证申请的区级审查予以延长。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5957条的规定,根据本条作出的延期不得超过《政府法典》第65950、65950.1和65952条规定的时限九个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4.2(b)  区应在根据(a)款同意的任何延期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开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延期期的原因和持续时间。区应通过在该区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来提供此公开通知。

Section § 423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设施希望利用农业或林业废弃物等有机废弃物作为生物质燃料来发电时,该设施可以获得抵消信用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将有机废弃物用于能源生产,具体信用额度将按照另外两个特定条款的规定执行。

在审议利用农业废弃物、林业废弃物或类似有机废弃物作为生物质燃料在蒸汽发生器(锅炉)中生产电能,或在热电联产设施中用作消化器原料的设施的许可证时,区域应允许依照第41600节和第41605.5节的规定给予抵消信用额。

Section § 42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区不得批准任何焚烧城市垃圾或类似燃料的新项目或许可证续期。这些条件包括确保不损害空气质量标准、遵守排放限制以及符合有毒空气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

此外,在批准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健康风险评估,并由卫生和环境部门审查。还需要对排放进行定期监测。

对于专门焚烧特定类型生物质或气体的项目,存在某些例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  任何区不得签发或续签建设许可、续签运营许可,或签发合规性认定,用于任何焚烧城市垃圾或垃圾衍生燃料的项目,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1)  该项目不会阻止或干扰州和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达到或维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2)  该项目将遵守在签发许可或合规性认定之前确立的所有适用的排放限制。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3)  该项目在签发许可或合规性认定后,将遵守区根据第39666节通过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以及区根据第41700节为保护公众健康而通过的法规。尽管有第42301.5节的规定,遵守本款应符合区确定的合理时间表。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  须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并由区提交给州委员会和州卫生服务部审查。州委员会应审查,并在15天内通知区和申请人,关于排放数据及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是否足以完成其根据本款进行的审查,以及完成审查是否需要任何额外数据。在收到健康风险评估后45天内,州委员会应就排放数据及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区提交其意见。区应将州委员会的意见副本转交给州卫生服务部。州卫生服务部应审查,并在收到健康风险评估后90天内,就与健康影响相关的数据和发现向区提交其意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B)  为遵守本款的要求,州卫生服务部可选择一名合格的独立承包商审查与健康影响相关的数据和发现。在这些情况下,独立承包商的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B)(i)  以符合州部门提供指南的方式进行。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B)(ii)  由州部门审查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B)(iii)  由州部门根据本款确定的时间表提交给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103节的规定,区应向州卫生服务部,或州部门根据(B)项指定的合格独立承包商,报销其在审查受本节约束的任何项目的健康风险评估时产生的实际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D)  任何焚烧城市垃圾或垃圾衍生燃料的项目的申请,除非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否则不完整: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D)(i)  健康风险评估已完成并提交给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D)(ii)  州委员会和州卫生服务部,或州部门根据(B)项指定的合格独立承包商,已根据本款完成审查,并已向区提交其意见,除非州委员会和州卫生服务部未能在90天内向区提交其意见,且区认定申请包含足够信息供区开始初步审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4)(A)(E)  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受本节约束的项目的许可续签申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5)  区域根据健康风险评估、州委员会和州卫生服务部的意见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发现并确定,由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预计不会导致疾病或死亡风险的显著增加,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和出生缺陷风险的增加。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原本受本节约束的项目的许可证续期申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a)(6)  在项目商业运营之前和期间,根据区域制定的规范,对排放物(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空气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b)  本节不禁止区域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环境空气监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c)(1)  专门燃烧由粪便或其他动物固体或半固体废物产生的沼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c)(2)  专门燃烧根据《政府法典》第66714.1节定义的处置场产生的甲烷气体,该气体仅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6719节定义的固体废物处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c)(3)  专门燃烧森林、农业、木材或其他生物质废物。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区域要求这些项目满足本节的一项或多项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许可证申请人与任何人签订合同,根据该合同,该人可以执行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42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盆地空气污染控制区要求洛杉矶市采取行动,例如进行研究,以减轻其水管理活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洛杉矶市可能需要根据该区为此项工作产生的成本支付合理的年度费用。然而,这些行动不能影响该市管理其水的权利,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活动导致或加剧了空气质量标准的违规。

如果洛杉矶市对任何措施或费用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州委员会提出上诉。州委员会必须举行独立听证会来裁决上诉,在此期间,洛杉矶市无需遵守有争议的措施。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挑战州委员会的决定。违反该区的措施将被视为违反其命令。

该区的权力仅限于本节所述内容,不包括地热发电厂的许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6(a)  大盆地空气污染控制区可要求洛杉矶市采取合理措施,包括研究,以减轻其在水的生产、引水、储存或输送活动中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并可要求该市每年支付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基于对该区因制定缓解措施和对该市上述活动进行相关空气质量分析所产生的实际成本的估算。缓解措施不得影响该市生产、引水、储存或输送水的权利,并且,除研究和监测活动外,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市的水生产、引水、储存或输送造成或导致违反州或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或修订缓解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6(b)  该市可在措施或费用通过之日起30天内,就该区施加的任何措施或费用向州委员会提出上诉。州委员会应在至少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就上诉所涉措施的有效性或费用的合理性举行独立听证会。州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该区和该市。在州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该市无需遵守任何已提出上诉的措施。该区或该市均可根据本节提起司法诉讼,对州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质疑。该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提起,并应在州委员会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6(c)  违反该区根据本节施加的任何措施,即构成《第41513条和第42402条》所指的违反该区命令的行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2316(d)  除本节规定外,该区对该市的水生产、引水、储存和输送活动不具有任何权力。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地热发电厂的许可或其他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