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许可证
Section § 42300
这项法律允许区委员会要求办理许可证,针对可能排放空气污染物的任何设备的建造、操作或使用。此类许可证必须从该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处获得。
许可证可以签发有限期限,并且可以每年延期,只要完成审查并支付费用。
如果没有吊销许可证的行动,有效期可以每年延期,而不被视为 (Title V) 规定下的新许可证或续期。
Section § 42300.1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颁发一份单一的许可证,称为综合许可证。这份许可证既允许建造或改造可能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设备,也允许操作该设备。
如果颁发了此类许可证,该地区必须有有效的执法程序,以确保所有设备的建造、改造和后续使用都符合许可证的要求。
Section § 4230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设立一个项目,用于认证私人环境专业人员,以协助办理许可证申请。该项目要求这些专业人员符合区的资格并完成培训。如果许可证申请人选择,他们可以支付额外费用,以便由经认证的专业人员准备的申请获得更快的审查。
审计程序将确保申请符合所有区规定。如果经认证的专业人员违反规定,例如提交虚假信息、不遵守申请指南或存在财务利益冲突,他们可能会被撤销认证。
Section § 423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设备的操作许可制度。它确保获得许可的设备不会损害空气质量标准。除非设备符合地区和州的规定,否则不能颁发许可证。如果联邦环境保护局(EPA)反对向主要污染源(即“第五章源”)颁发许可证,那么该许可证将不会被颁发。空气污染官员可以向拥有已批准的豁免令或减排令的第五章源颁发许可证,这些命令允许暂时性的例外情况。许可证必须每年审查,以确保它们仍然符合所有适用规定,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发生变化时。许可证可以转让给新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但前提是符合相关规定;仅仅是所有权变更不应导致更严格的条件。
许可证的重新颁发是基于之前适用的标准,除非它们为了获得减排信用而被放弃。所有权或运营者的变更不应导致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Section § 42301.1
本节解释了在最终操作许可证颁发之前,可以为操作设备、机器或装置颁发临时许可证。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设备符合所有必要的条件和规定。临时许可证允许在特定时期内运行,以便核实合规性。
Section § 42301.2
Section § 42301.3
本法律旨在加快现有设施安装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许可流程,以使其符合法定排放标准。各区必须为这些许可证制定一份简化的标准清单,并且申请应包含详细的设计和污染控制信息。
如果许可证申请的延误并非由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可以请求豁免排放要求。只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设计和合规信息,区必须在30天内评估许可证申请。
该法律还规定了各区可以要求进行排放监测和量化的条件,如果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各区应同时处理环境评估和许可证。
Section § 42301.5
这项法律规定,可能释放有毒空气污染物的设备、机器或装置,必须遵守州或区域的规定以减少这些排放。遵守时间表应合理,并由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确定。
如果此类设备位于未能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并且其建造于1988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批准,则必须遵守1982年12月31日之后制定的区域规定,以减少任何阻碍空气质量目标的污染物。
在制定遵守时间表时,区域委员会需要考虑这些时间表可能如何影响过去五年内购买的污染控制设备的财务投资。
Section § 42301.6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在批准学校附近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的设施的建造或改造许可之前,必须通知公众。如果项目位于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公告。这份通知会在做出决定前至少30天,告知学生家长和附近居民拟议的变更。在此期间收集到的重要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学区必须协助提供信息以联系家长,尽管通知也可以直接发给学生。如果学区在1989年之前已有相关程序,申请人可能需要负责分发通知。必须努力确保妥善通知,但只要真诚尝试,即使有些人没有收到通知,也不会影响许可的有效性。
申请人必须核实其场地是否靠近学校,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许可被拒绝。但是,如果项目将减少有害排放,则无需通知。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并有程序允许人们选择邮寄方式。
Section § 42301.7
这项法律是关于处理加州学校附近空气污染威胁的。
如果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存在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风险,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情况的机构可以要求修改设施的风险管理计划,或者在没有计划的情况下要求制定新计划。
此外,污染控制官员可以发布即时命令以预防或减轻威胁,并在必要时向区委员会寻求进一步授权。这项法律不限制区内任何其他现有权力。
Section § 42301.8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校校长或其代表因正当理由提出请求时,相关学区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这一回应还必须包括通知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该学校的当地消防部门。此外,当管理机构收到类似请求时,也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学区。
Section § 42301.9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其他相关条款中使用的一些重要定义。它将“学校”定义为招收 12 名以上幼儿园至 12 年级儿童的机构,但不包括私人家庭教育。“空气污染物”指法律其他部分定义的污染物。“管理机构”是根据特定条款指定的机构。最后,“处理”是指根据某些安全法典条款管理物质的方式。
Section § 42301.10
在实行空气质量许可制度的地区,负责控制空气污染的官员可以在颁发给某些大型排放源的许可证中,加入具体的排放限制和标准。这些限制旨在确保这些排放源遵守联邦《清洁空气法案》设定的规则。这包括确保它们遵循《美国法典》和《清洁空气法案》中列出的任何相关计划和要求。
Section § 42301.11
这项加州法规指导地方各区如何实施与空气质量许可证相关的Title V规定。各区应制定公平的计划,供企业申请许可证,同时考虑设施的复杂性和规模,并探索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的方法。
他们应权衡纳入特定类型的许可证保护条款的利弊,该条款旨在明确联邦合规责任。此外,还鼓励他们允许使用准确的替代排放监测方法,以协助合规和执法。
此外,还敦促各区根据州和联邦法规签发五年期许可证。
Section § 42301.1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域许可制度应如何建立,以符合与空气质量许可证相关的联邦第五章(Title V)要求。主要目标是在确保合规性的同时,减少监管负担。许可规定应仅适用于第五章(Title V)来源,且许可证应仅在获得环境保护局(EPA)批准后方可签发。
许可证应明确指出哪些条款是联邦可执行的,哪些不是,并使用特定方法进行识别。鼓励使用通用许可证以减轻负担。申请流程应简单明了,并应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文书工作。
设施在选择经济高效的监测方法时应具有灵活性。许可证修改应易于处理,如果因第五章(Title V)原因需要重新开启许可证,则应仅关注联邦部分。本条款允许根据联邦指南进行操作灵活性,并且区域必须迅速处理对许可证的任何异议,以确保环境保护局的快速批准。
Section § 42301.13
本法律条款指出,区域不得要求对拆除或移除固定源的活动提供排放抵消或信用。它还允许便携式排放装置(例如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机器或发动机)的所有者在同一空气流域内迁移,前提是他们提前30天通知相关区域,并遵守与新地点许可条件同样严格的现有许可条件。
此外,此类迁移设备必须遵守先前的许可条款,并且除非是针对新地点的特定要求或涉及公共通知,否则不得增加新的许可要求。
Section § 42301.15
Section § 42301.16
本法律规定了空气污染农业源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的要求,必须如何取得许可。区域要求农业源取得许可,除非在公开听证会上认定:这些源已需许可,许可对于强制减少污染排放并非必要,或者与类似源相比,要求许可会造成过重负担。
如果农业源的实际排放量低于被认定为主要污染源阈值的一半,则只有在公开听证会上,区域认定以下情况时才能要求其取得许可:该源尚未需许可,许可对于减少违反空气质量标准的排放至关重要,并且与类似源相比,取得许可不会造成过重负担。
Section § 42301.17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一个区域可以制定一项计划,如果某些农业空气污染源采取特定措施减少排放,它们可能就不需要许可证。这包括用符合严格环保标准的发动机替换旧发动机,并将农业活动和设备的排放量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此外,它们还必须遵守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清洁空气法》中特定联邦条款(Title I 和 Title V)所要求的许可证。
Section § 42301.18
如果某个农场或农业企业在 January 1, 2004 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该日期之前制定了要求许可证的规则或法规,那么它将被视为现有源而非新源来办理许可证。
地区将根据这些现有农场源截至 January 1, 2004 的最大潜在污染物排放量来发放许可证。
此外,如果农场的污染物排放削减不符合真实、永久和可执行等特定标准,地区就不能要求其进行排放抵消。
Section § 42302.1
如果您不同意地方区域关于许可证的决定,您有30天时间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该许可证是否正确签发。如果您在许可证决定过程中曾亲自出席、提交书面意见或以任何方式参与,就可以这样做。在您提出听证请求后,除非某项特定旧法另有规定,区域的听证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就许可证的有效性作出决定。
Section § 42303
Section § 42303.2
这项法律允许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在某些物质导致空气污染时,向供应商、批发商或经销商索取客户名单以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化学品的详细信息。在此之前,官员必须列出哪些化学品受到监管。供应商必须分享这些信息,但这些信息将被视为保密。如果任何区域雇员或相关人员不当分享这些保密信息,他们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除用于法律或监管行动,或信息来自其他来源外,保密性始终有效。
Section § 42304
Section § 42305
如果空气质量许可证被暂停,当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要求的所有必要资料、分析、计划和规范都已提供时,该许可证可以被恢复。
Section § 42307
如果空气污染控制官员认为持有许可证的人违反了任何与空气质量相关的规定或命令,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是否应该吊销该许可证。
Section § 42308
Section § 42309
本节讨论听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可以就空气污染许可证采取的行动。他们可以:(a) 批准被拒绝的许可证,(b) 继续暂停已被暂停的许可证,(c)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所需信息则解除暂停,(d) 如果未发现违规行为则恢复许可证,或 (e) 在某些条件下撤销许可证,例如未能解决问题、拒绝理由充分、欺诈或其他违规行为。
Section § 42310
本节规定,某些事项无需许可证,例如车辆、最多供四户家庭居住的住宅、家用焚烧炉、非商业用途的烧烤设备,以及不涉及结构性改动的某些维修。然而,这不改变任何现有的联邦空气污染法规或要求,例如《清洁空气法》中的规定,这些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42310.5
这项法律规定,沥青厂设备的许可证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新的操作员。当前操作员必须向新操作员提供许可证副本,并附上新操作员签署的同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声明,然后提交给相关部门。此外,还必须支付由区级部门确定的行政费用。如果新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任何违规行为,责任将根据是当前操作员、新操作员还是两者共同导致的问题来确定。
Section § 42311
这项法律允许区委员会对与固定排放源相关的许可证的评估、颁发和续期收取年度费用,并确保这些费用仅涵盖经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实际成本。任何超出部分的收入将结转到下一年。申请人必须预先支付费用,但任何显著的超额支付都将获得退款。
法律规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必须存入区财务主管处,并且不适用于南海岸区委员会。在设定费用之前,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向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且必须在会议前至少 10 天向公众提供有关成本的信息。
此外,还可以对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物的非车辆源、区域性间接排放源以及与许可证上诉听证相关的成本收取费用,尽管费用豁免是可能的。
Section § 42311.2
本法律限制了区域在处理或执行与某些火灾管理活动相关的许可证时可以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区域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活动包括在州土地上的计划烧除作业、林木采伐后的植被焚烧以及野地植被管理烧除。
计划烧除必须经过规划,并旨在实现预防大型火灾、管理流域、改良牧场、管理植被、改良森林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维护空气质量等目的。
在为这些活动更改或设定新费用之前,区域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考虑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财务影响以及来自公共土地的现有收入。
Section § 42311.5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在需要时提高其费用,以弥补与实施某些政府或环境法规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42312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委员会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县或市签订协议,以帮助管理其许可制度。这些协议可以使地方机构,例如建筑部门,在区域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这项工作涉及执行有关建筑和施工活动的规定。
Section § 42313
Section § 42314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热电联产和资源回收项目不需要提供排放抵消,只要它们满足特定标准。这些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发电量在50兆瓦或以下;或者如果处理城市垃圾,发电量在50到80兆瓦之间。此外,项目必须使用特定的污染控制技术,上交旧设备许可证,并提供任何其他可用的排放抵消以减轻影响。对于使用城市垃圾、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气的新项目,需要真诚努力获取额外的抵消。该法律仅适用于项目的净排放量符合区域增长限额且仍遵守联邦清洁空气标准的情况。
Section § 42314.1
如果您想在加州建设一个利用城市垃圾、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沼气发电的项目,当地的区域管理机构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签发许可证。对于发电量低于50兆瓦的项目,必须使用最佳污染控制技术并努力抵消排放。发电量在50至80兆瓦之间的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空气质量标准条件,并可能需要额外的抵消量。对于发电量超过50兆瓦的项目,区域管理机构必须检查其合规性并考虑其他污染物,然后向州能源委员会报告。所有许可证还必须遵守第42315节中的附加规定。
Section § 42314.2
这项法律允许在相关区和申请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延长批准或拒绝开发项目的截止日期。这项延期,特别是针对资源回收项目许可证的延期,不能超过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始截止日期九个月。
在此类延期生效之前,区必须公开宣布,解释延期的原因和持续时间。此公告需要在延期开始前至少30天,在当地报纸上连续两周刊登。
Section § 42314.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设施希望利用农业或林业废弃物等有机废弃物作为生物质燃料来发电时,该设施可以获得抵消信用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将有机废弃物用于能源生产,具体信用额度将按照另外两个特定条款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42315
本法律规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区不得批准任何焚烧城市垃圾或类似燃料的新项目或许可证续期。这些条件包括确保不损害空气质量标准、遵守排放限制以及符合有毒空气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
此外,在批准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健康风险评估,并由卫生和环境部门审查。还需要对排放进行定期监测。
对于专门焚烧特定类型生物质或气体的项目,存在某些例外。
Section § 42316
这项法律允许大盆地空气污染控制区要求洛杉矶市采取行动,例如进行研究,以减轻其水管理活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洛杉矶市可能需要根据该区为此项工作产生的成本支付合理的年度费用。然而,这些行动不能影响该市管理其水的权利,除非有证据表明其活动导致或加剧了空气质量标准的违规。
如果洛杉矶市对任何措施或费用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州委员会提出上诉。州委员会必须举行独立听证会来裁决上诉,在此期间,洛杉矶市无需遵守有争议的措施。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挑战州委员会的决定。违反该区的措施将被视为违反其命令。
该区的权力仅限于本节所述内容,不包括地热发电厂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