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一般规定
Section § 43101
Section § 4310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根据第 43101 条为 1983 年及后续车型年机动车制定的排放标准应受以下限制:
(a) 对于 1986 车型年之前的所有汽油动力乘用车,州委员会不得采用严于每车辆英里 0.7 克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标准,除非州委员会通过法规也规定了可选标准,就每种成分而言,这些可选标准不严于每车辆英里 0.39 克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车辆英里 7.0 克一氧化碳和每车辆英里 0.7 克氮氧化物。对于 1986 车型年之前空载重量低于 4,000 磅的汽油动力轻型车辆和中型车辆,州委员会不得采用严于每车辆英里 1.0 克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标准,除非州委员会通过法规也规定了可选标准,就每种成分而言,这些可选标准不严于每车辆英里 0.39 克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车辆英里 9.0 克一氧化碳和每车辆英里 1.0 克氮氧化物。任何选项不得施加比州委员会于 1981 年 5 月 20 日通过或修订的适用于 1983 年及后续车型年的法规中规定的更长或更严格的认证、保修或执行要求。
(b) 如果州委员会打算通过法规取消针对 1986 年及后续车型年车辆在 (a) 款中规定的可选标准,州委员会应不迟于新标准所适用车辆开始生产年份之前的至少两个日历年的 1 月 15 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对更严格标准的空气质量效益的估计、实施该标准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与该标准相关的对燃油经济性的潜在影响。州委员会在提交空气质量和燃油经济性估计之前,应咨询环境保护局以及机动车和发动机制造商。
Section § 431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新机动车和发动机必须符合州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排放标准。这些标准是通过特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的。
然而,为了确保有足够多的轻型车辆可供选择,州委员会将允许制造商在加州认证联邦标准的轻型车辆,只要他们用其他低于加州排放标准的车辆来抵消其排放量。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紧急车辆。
此外,如果某个车辆或发动机型号已经符合加州在其他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排放标准,那么关于联邦认证的例外情况就不适用。
Section § 43104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以测试新车和发动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他们应以联邦测试或加州城市地区常见的驾驶模式作为制定这些规则的基础,确保车辆符合环保要求。
Section § 43105
这项法律规定,新的机动车或发动机必须符合排放标准,才能在加州销售或注册。如果制造商违反了这些标准并且不解决问题(这可能意味着召回车辆或发动机),他们就不能销售这些产品。如果制造商不同意召回,他们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上陈述他们的理由。如果发生召回,制造商必须免费为车主解决问题,或者报销他们的维修费用。
州委员会制定规则,说明他们如何检查标准是否符合或被违反。
Section § 43105.5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向特定个人和公司提供1994年及以后车型年份车辆的特定排放相关信息。他们必须提供手册、技术服务公告、诊断工具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的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提供。法律要求提供可重新编程芯片和某些OBD说明的访问权限,同时保护知识产权。制造商不得使用加密技术来阻止使用某些售后市场部件。如果不遵守规定,他们将面临潜在的处罚。除非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否则车主和相关企业可以获取这些数据;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披露以防止反竞争行为,这些商业秘密仍可能被披露。定期调查确保合规性,制造商有程序对合规通知提出异议。
Section § 4310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车辆或发动机都必须按照符合排放标准的批准型号制造。对已认证车辆或发动机的更改只有在不增加污染并遵循州委员会指导方针的情况下才允许。
Section § 43107
这项法律赋予州委员会权力,可以为1977年及以后型号的摩托车设定排放标准,前提是这些摩托车在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销售。此外,这些摩托车不受第43200节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431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委员会,在环保局已根据《清洁空气法案》认证了新型校车或其发动机符合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对该校车或发动机进行认证。但是,这只有在制造商证明其标准型号校车没有符合标准的发动机可用时才能实现。
制造商还必须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寻找或生产符合州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并且,如果需要,已尝试重新设计校车以适应此类发动机。如果没有这些努力,州委员会将不会认证该车辆或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