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根据本条中概述的规定,正式批准新型机动车及其发动机。

Section § 4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并执行新机动车排放规定,目的是减少污染。这些规定必须是必要的,并且以现有技术是可行的。在制定这些规定之前,委员会必须考虑它们对州经济的影响,包括车辆的燃油效率。此外,这些规定可以专门适用于发动机,而不仅仅是整车。

Section § 43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根据第 43101 条为 1983 年及后续车型年机动车制定的排放标准应受以下限制:

(a) 对于 1986 车型年之前的所有汽油动力乘用车,州委员会不得采用严于每车辆英里 0.7 克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标准,除非州委员会通过法规也规定了可选标准,就每种成分而言,这些可选标准不严于每车辆英里 0.39 克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车辆英里 7.0 克一氧化碳和每车辆英里 0.7 克氮氧化物。对于 1986 车型年之前空载重量低于 4,000 磅的汽油动力轻型车辆和中型车辆,州委员会不得采用严于每车辆英里 1.0 克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标准,除非州委员会通过法规也规定了可选标准,就每种成分而言,这些可选标准不严于每车辆英里 0.39 克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每车辆英里 9.0 克一氧化碳和每车辆英里 1.0 克氮氧化物。任何选项不得施加比州委员会于 1981 年 5 月 20 日通过或修订的适用于 1983 年及后续车型年的法规中规定的更长或更严格的认证、保修或执行要求。

(b) 如果州委员会打算通过法规取消针对 1986 年及后续车型年车辆在 (a) 款中规定的可选标准,州委员会应不迟于新标准所适用车辆开始生产年份之前的至少两个日历年的 1 月 15 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对更严格标准的空气质量效益的估计、实施该标准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与该标准相关的对燃油经济性的潜在影响。州委员会在提交空气质量和燃油经济性估计之前,应咨询环境保护局以及机动车和发动机制造商。

The emission standards adopted by the state board pursuant to Section 43101 for the 1983 and later model-year motor vehicles shall be limited by the following: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1.5(a)  For all gasoline-powered passenger vehicles prior to the 1986 model year, the state board shall not adopt primary standards for the emission of oxides of nitrogen which are more stringent than 0.7 grams per vehicle mile, unless the state board by regulation also provides for optional standards which are not more stringent, with respect to each constituent, than 0.39 grams per vehicle mile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 7.0 grams per vehicle mile for carbon monoxide, and 0.7 grams per vehicle mile for oxides of nitrogen. For gasoline-powered light-duty vehicle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prior to the 1986 model year of less than 4,000 pounds unladen weight, the state board shall not adopt primary standards for the emission of oxides of nitrogen which are more stringent than 1.0 gram per vehicle mile, unless the state board by regulation also provides for optional standards which are not more stringent, with respect to each constituent, than 0.39 grams per vehicle mile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 9.0 grams per vehicle mile for carbon monoxide, and 1.0 gram per vehicle mile for oxides of nitrogen. Any option may not impose certification, warranty, or enforcement requirements of greater duration or stringency than those set forth in the regulations applicable to 1983 and later model years, as adopted or amended by the state board on May 20, 1981.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1.5(b)  If the state board intends by regulation to eliminate for 1986 and later model-year vehicles the optional standard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a), the state board shall submit to the Legislature, not later than January 15th of the year which is at least two calendar years prior to the year in which production would commence of vehicles subject to the new standard, a report with an estimate of the air quality benefits of the more stringent standard, the technological and economic feasibility of requiring the standard, and the potential effects on fuel economy associated with the standard. The state board shall consult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and motor vehicle and engine manufacturers prior to submitting the air quality and fuel economy estimates.

Section § 43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新机动车和发动机必须符合州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排放标准。这些标准是通过特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的。

然而,为了确保有足够多的轻型车辆可供选择,州委员会将允许制造商在加州认证联邦标准的轻型车辆,只要他们用其他低于加州排放标准的车辆来抵消其排放量。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紧急车辆。

此外,如果某个车辆或发动机型号已经符合加州在其他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排放标准,那么关于联邦认证的例外情况就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2(a)  任何新的机动车或新的机动车发动机,除非该车辆或发动机(视情况而定)符合州委员会根据第43101条通过的排放标准,并根据州委员会根据第43104条通过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否则不得由州委员会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2(b)  尽管有 (a) 款规定,为确保加州消费者有足够多的轻型机动车车型选择,州委员会应尽快(但不迟于1983年及后续车型年)制定认证和执行法规,允许制造商在加州认证任何发动机系列或家族的联邦认证轻型机动车,条件是其排放量被制造商的加州认证机动车所抵消,且这些加州认证机动车的排放量低于适用的加州标准。本豁免不适用于紧急车辆,紧急车辆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5篇第2002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2(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2(c)(b) 款不适用于任何已认证符合根据第43101条或第43101.5条制定的排放标准的车辆或发动机型号。

Section § 43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以测试新车和发动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他们应以联邦测试或加州城市地区常见的驾驶模式作为制定这些规则的基础,确保车辆符合环保要求。

对于新型机动车或新型机动车发动机的认证,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采纳测试程序和任何其他必要程序,以确定车辆或发动机是否符合根据第43101条设立的排放标准。州委员会应将其测试程序基于联邦测试程序或基于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地区典型的驾驶模式。

Section § 43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新的机动车或发动机必须符合排放标准,才能在加州销售或注册。如果制造商违反了这些标准并且不解决问题(这可能意味着召回车辆或发动机),他们就不能销售这些产品。如果制造商不同意召回,他们可以在公开听证会上陈述他们的理由。如果发生召回,制造商必须免费为车主解决问题,或者报销他们的维修费用。

州委员会制定规则,说明他们如何检查标准是否符合或被违反。

任何根据本部分要求符合根据第43101节设立的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新机动车发动机,或装有新机动车发动机的机动车,如果制造商违反了排放标准或测试程序且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其中可能包括根据州委员会规定由州委员会指定的车辆或发动机召回),则不得出售给最终购买者、不得向最终购买者提供或交付销售,也不得在本州注册。如果制造商对根据本节命令的车辆或发动机召回的必要性或范围提出异议,并告知州委员会,则州委员会不得要求进行此类召回,除非其首先在公开听证会上给予制造商机会,以提出支持制造商异议的证据。如果车辆或发动机根据本节被召回,制造商应免费为车辆或装有此类发动机的车辆的注册车主进行州委员会指定的所有必要纠正,或者由制造商选择,补偿注册车主进行此类必要纠正的费用。
确定合规或不合规的程序和构成事实应由州委员会制定。

Section § 43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向特定个人和公司提供1994年及以后车型年份车辆的特定排放相关信息。他们必须提供手册、技术服务公告、诊断工具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的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提供。法律要求提供可重新编程芯片和某些OBD说明的访问权限,同时保护知识产权。制造商不得使用加密技术来阻止使用某些售后市场部件。如果不遵守规定,他们将面临潜在的处罚。除非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否则车主和相关企业可以获取这些数据;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披露以防止反竞争行为,这些商业秘密仍可能被披露。定期调查确保合规性,制造商有程序对合规通知提出异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  适用于所有1994年及以后车型年份的、配备车载诊断系统(OBD)并根据第43104条通过的测试程序进行认证的机动车,州委员会应不迟于2002年1月1日通过法规,要求机动车制造商在不被联邦法律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内执行以下所有事项(州委员会根据本规定通过的法规可包含与美国环境保护局通过的法规中包含的主题类似的主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1)  在州委员会确定的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的商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互联网),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所有手册、技术服务公告和培训材料的完整内容,这些材料涉及提供给其特许经销商的排放相关机动车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2)  向所有相关人员出售制造商的排放相关增强型诊断工具,并以电子格式向设备和工具公司提供与工具相关的排放相关增强型数据流信息和双向控制功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3)  如果机动车制造商在其机动车中使用可重新编程的电脑芯片,则向设备和工具公司提供制造商向其经销商提供的信息,以使这些公司能够将相同的重新编程功能整合到售后工具中。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  在合理时间内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1996年及以后车型年份的其车载诊断系统(OBD II)的通用说明,其中应包含本段所述的信息。对于制造商使用的每个点亮OBD II故障指示灯的监控系统,机动车制造商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A)  监控器操作的通用说明,包括对正在监控的参数的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B)  与每个监控器相关的所有典型OBD II诊断故障代码列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C)  每个监控器在车辆运行期间执行的典型启用条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和最高进气温度和发动机冷却液温度、车速范围以及发动机启动后的时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D)  每个监控器序列、执行频率和典型持续时间的列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E)  每个监控器的典型故障阈值列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F)  对于偏离典型参数的特定车辆的OBD II参数,OBD II说明应指出偏差并为这些车辆提供单独的典型值列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4)(G)  本段要求的信息不应包括特定的算法、特定的软件代码或特定的校准数据,超出联邦和加州车载诊断法规中要求通过通用扫描工具提供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5)  不得使用任何访问或识别码或任何类型的加密,以阻止车主使用并非由该制造商或其任何原始设备供应商制造的排放相关机动车部件,但动力总成控制模块、发动机控制模块和变速箱控制模块除外。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6)  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有关防盗电路或其他锁定装置的初始化程序信息,以便在需要维修或更换排放相关部件时,或在需要正确安装采用集成车辆安全系统的车载电脑时,重新初始化采用集成车辆安全系统的车载电脑。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5.5(a)(7)  本节要求向相关人员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以州委员会确定的、所有相关人员易于获取的格式,并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报酬提供。

Section § 43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新车辆或发动机都必须按照符合排放标准的批准型号制造。对已认证车辆或发动机的更改只有在不增加污染并遵循州委员会指导方针的情况下才允许。

根据本部分要求符合第43101条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每辆新机动车或发动机,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其结构应与经州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认证的测试机动车或发动机(视情况而定)基本相同。但是,对先前已认证的新机动车或发动机的更改,如果此类更改不会使排放量超过这些机动车或发动机(视情况而定)获得认证时的标准,并且是按照州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则可以进行。

Section § 43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委员会权力,可以为1977年及以后型号的摩托车设定排放标准,前提是这些摩托车在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销售。此外,这些摩托车不受第43200节规定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7(a)  州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针对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或识别的、于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销售的1977年及以后车型的新型摩托车,制定排放标准,或根据州委员会通过法规确定的更晚日期执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7(b)  摩托车应免于遵守第43200节的规定。

Section § 43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委员会,在环保局已根据《清洁空气法案》认证了新型校车或其发动机符合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对该校车或发动机进行认证。但是,这只有在制造商证明其标准型号校车没有符合标准的发动机可用时才能实现。

制造商还必须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寻找或生产符合州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并且,如果需要,已尝试重新设计校车以适应此类发动机。如果没有这些努力,州委员会将不会认证该车辆或发动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8(a)  代替根据第43102条进行的认证,如果环境保护局局长已根据《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1857 et seq.)授予校车或发动机符合性证书,州委员会可以认证专门用作校车的新型机动车,或拟用于校车的新型机动车发动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8(b)  州委员会仅在校车或发动机制造商证明没有可用于安装的、符合州委员会根据第43102条设立的适用排放标准的、适用于该制造商标准型号校车的发动机时,方可根据第 (a) 款授予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43108(c)  州委员会在根据第 (a) 款授予认证之前,应要求校车或发动机制造商证明其已善意努力采购或制造符合州委员会根据第43102条设立的标准发动机,并且,对于校车制造商而言,已善意努力完成校车重新设计以容纳此类发动机。如果缺乏这些证明,州委员会不得根据第 (a) 款授予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