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官员开展项目,控制私人财产上供水系统中的交叉连接,以防止受污染的水回流到公共饮用水供应中。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检查物业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并决定必要的回流防护措施。用水户必须遵守地方卫生官员关于回流预防的所有指导方针,包括设备的安装、检测和维护。地方卫生官员可以收取费用,以支付这些检查和控制项目的成本。

Section § 116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卫生官员与供水商合作,建立旨在防止回流的项目。回流是指水倒流进入公共供水系统,可能造成污染。他们可以向供水商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项目的成本,但费用仅限于项目的运营成本。供水商可以选择将这些费用转嫁给他们的客户。这些项目必须遵守部门制定的具体回流防护规定。如果需要,供水商可以直接向客户收取安装回流预防装置的费用。

Section § 116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卫生官员设立计划,对检测和维护倒流预防装置的人员进行认证。如果地方卫生官员在听证后发现检测员在工作中存在不诚实或疏忽行为,他们可以暂停或吊销该检测员的认证。此外,地方卫生官员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认证计划的成本。认证标准应符合州和其他相关规定。

Section § 1168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1993年6月1日之后安装的、输送再生水的管道必须是紫色的或用紫色胶带缠绕。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为市政和工业用途供水的区域,不包括那些拥有自己的再生水标识系统的当地设施或用于农业的水。“再生水”一词遵循《水法》特定条款中的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815(a)  1993年6月1日及之后安装的、旨在输送再生水的地上或地下所有管道,应为紫色或用紫色胶带进行明显缠绕。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81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815(b)(a)款仅适用于由供水商提供市政和工业用水的区域,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815(b)(1)  已在其场所内建立再生水标识或标记系统,并根据地方机构要求明确区分再生水与饮用水的市政或工业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815(b)(2)  供农业用途的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815(c)  就本节而言,“再生水”的含义与《水法》第13050条(n)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168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条规定、不服从卫生官员的命令,或故意提交虚假报告,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最高30天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在截止日期之后,规则或命令每被违反一天,都将被视为一项新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