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a)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b) “社区供水系统”指为至少15个常年居民使用的服务连接提供服务,或定期为系统服务区域内至少25名常年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c) “弱势社区”指年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家庭收入中位数80%的社区,包括仅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社区供水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d) “新兴污染物”指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 300g-1(b)(1))公布的任何污染物候选清单中所列的污染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e) “联邦拨款条款”指本州根据联邦法案第300j-27(a)(2)(G)条授权的联邦“小型或弱势社区新兴污染物”拨款计划所获得的联邦资助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f) “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或“联邦法案”指《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s. 300f至300j-27,含首尾)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g) “市政当局”具有相关联邦法案中相同的含义和解释,并包括所有州、州际和市际机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h) “非社区供水系统”指非社区供水系统的公共供水系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i) “非营利组织”指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3)节规定的组织。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j) “公共所有”指由市政当局所有。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k) “公共供水系统”指私人和公共所有的社区供水系统以及非营利性非社区供水系统,包括采用入户点或住宅中央处理的系统。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l) “小型社区”指人口少于10,000人,且委员会认定其不具备承担足够债务以资助本章项下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或活动能力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