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法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
Section § 116760.20
本节定义了加州水资源管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可接受的结果”是指成功完成一个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并能长期负担的水项目。“行政基金”是指为这项倡议设立的财务管理资金。“委员会”是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社区供水系统”和“小型社区供水系统”的定义在另一节中。“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必须以合理的成本实现理想的结果。“弱势社区”在其他地方有定义,而“严重弱势社区”的家庭收入低于全州平均水平的60%。“基金”是指安全饮用水循环基金。“融资”涵盖了可用于水项目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援助。“配套资金”是指符合联邦要求的州政府出资。“项目”包括水系统的建设和改进,以及规划和设计。“公共机构”或“供应商”可以拥有或运营供水系统,旨在确保根据州标准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联邦安全饮用水法”与本章的目标一致。
Section § 116760.30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安全饮用水州周转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改善饮用水安全,并且可以随时使用,不受年度预算限制。
负责管理该基金的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两年更新其网站,公布资金使用详情。这包括获得资助的项目类型、对公众健康的改善情况,以及他们如何决定哪些项目获得资助。网站还必须包含美国环保局关于加州水基础设施需求的调查数据、协议的财务详情、基金利用情况以及向项目接受者支付的款项。这项法律于2014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16760.38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或特别区借钱和承担债务,但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宪法规定。
Section § 116760.39
本节允许委员会采取额外措施,以确保为非常贫困社区服务的小型社区供水系统和特定非营利供水系统能够轻松获得财政帮助。他们可以通过努力建立一个系统来实现这一点,即如果所有文件齐全,资金将在30天内支付,并可以通过使用电汇等快速支付方式来加快流程。
本法律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760.40
本节阐明了委员会为管理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可采取的行动。这包括与联邦政府合作并接受联邦拨款,管理配套资金,以及确保公共供水系统符合联邦要求。委员会还可以处理会计、审计事务,并为财务管理设立各种账户。可以发行收益债券以增加基金,贷款偿还款或利息可用作这些债券的担保。此外,委员会可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合作,开展与基金相关的金融活动。这些行动旨在确保基金的妥善管理和运作,以期改善安全饮用水系统。
Section § 116760.4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获得联邦资金,但前提是委员会准备好满足联邦法律规定的支出要求。这些协议必须包含联邦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具体条款。
委员会必须迅速支出基金中的资金,并确保在实现联邦目标和截止日期方面取得进展。特别账户中的联邦资金必须依法使用,如果未用完,可以结转到下一年。
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760.4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政策手册来履行其职责,并且无需遵循《政府法典》某章节中规定的典型程序。这份手册将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一旦手册被采纳,本章下制定的任何旧法规都将被废止。这项规定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760.4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公共供水系统支付的费用和收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资金,存入一个专门的账户。这项规定于2014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16760.45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使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资金。州政府可以根据联邦法律的指导方针支出联邦资金,即使这些指导方针与州法律相冲突。加州在实施该法案时,无需遵循制定规则的常规州程序,但仍必须允许公众反馈并在发出通知后举行公开听证会。每个项目最多可获得1000万美元的补助。
Section § 116760.46
这项法律设立了安全饮用水小型社区应急赠款基金,用于为小型和弱势社区的水相关项目提供财政援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包括转入的资金和收取的费用。委员会可以对融资征收年度费用而非利息,这笔费用将用于支持赠款基金。获得赠款的项目应服务于弱势社区或解决水资源紧急情况,其中严重弱势地区将获得优先考虑。所有资金都必须符合联邦要求,并且这项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