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济饮用水基金支出计划
Section § 11676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项旨在改善安全饮用水供应的基金支出计划的宗旨。该计划包括识别未能或有风险未能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供水系统,并了解这些未能提供的原因。该计划旨在确定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资金,并弥补《水法典》中规定的安全供水方面的任何空白。
Section § 116768.5
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20年7月1日前制定一项政策,说明如何制定资金支出计划。这包括咨询一个咨询小组,该小组由公共供水系统、技术援助提供者、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弱势社区和公众的代表组成。该计划必须定义重要术语和标准,解释如何优先处理解决方案,并允许弱势社区请愿要求变更。在采纳计划之前,委员会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委员会须与财政部协商,每年采纳此计划,并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相关指南。委员会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该计划提交给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可以随州长预算文件一并提交,也可以作为单独报告提交。
Section § 11676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特定基金的支出计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该计划应报告过去和当前的支出情况,并列出未能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供水系统,特别是那些影响弱势社区或收取高额费用的系统。计划还应识别有风险的系统,估算使用不安全水源的家庭数量,以及下一年度所需的资金。此外,计划应列出帮助自来水不安全的家庭的项目,并指明其大致位置。这些计划是基于更广泛的饮用水需求评估制定的。
该计划优先资助弱势社区,为必要的系统改进提供资金,并管理服务合同,以确保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地提供饮用水。
Section § 116770
本节解释了基金如何用于确保安全的饮用水,涵盖了短期和长期解决方案。
(a) 短期内,基金可用于提供紧急替代水源,以满足健康和安全需求。
(b) 对于长期解决方案,基金可支持规划、技术、维修和维护,以处理或更换受污染的水、改善基础设施并降低成本。它还支持创建可持续的自然解决方案、整合供水系统以及将服务扩展到服务不足的地区。
本节还包括为难以获得资金的系统提供债务减免、向潜在援助接受者提供外展服务、检测低收入地区的水质以及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