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a) “充足供应”的含义与第116681条中定义的相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b) “管理人”的含义与第116686条中定义的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c)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d) “社区供水系统”的含义与第116275条中定义的相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e) “持续不达标”的含义与第116681条中定义的相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f) “弱势社区”的含义与《水法》第79505.5条中定义的相同。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g) “家用井”的含义与第116681条中定义的相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h) “基金”指根据第116766条设立的安全且可负担饮用水基金。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i) “基金支出计划”指委员会根据第4条(自第116768条起)通过的基金支出计划。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j) “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含义与《水法》第10721条中定义的相同。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k) “低收入家庭”指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的单一家庭,该贫困线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9902(2)条的授权,在《联邦公报》中定期更新。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l) “互助水公司”指《公司法》第14300条所述的互助水公司,其运营公共供水系统或州小型供水系统。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m) “非营利组织”指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3)条规定的组织。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n) “公共机构”指州机构或部门、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州的其它政治分区。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o) “公用事业”的含义与《公用事业法》第216条中定义的相同。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p) “公共供水系统”的含义与第116275条中定义的相同。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q) “替代水”包括但不限于瓶装水、售卖水、即时使用或入户处理装置。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r) “安全饮用水”的含义与第116681条中定义的相同。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s) “服务连接”的含义与第116275条中定义的相同。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t) “州小型供水系统”的含义与第116275条中定义的相同。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u) “技术援助提供者”指州委员会认定有能力通过提供行政、技术、运营、法律或管理服务来协助供水系统以实现本条目的的人员,根据州委员会根据第116768.5条和基金支出计划通过的政策中规定的标准。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可为本条目的担任技术援助提供者。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7(v) “售卖水”的含义与第111070条中定义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