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1) 公共供水系统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无需根据第116410条或部门据此通过的法规进行氟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1)(A)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根据第116410条(b)款(4)项被列入实施氟化计划的日程,且未根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向该公共供水系统提供足以支付来自任何外部来源的资本和相关费用的资金。在本条中,“外部来源”指除系统用户、股东、地方纳税人、债券持有人或供水系统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之外的来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1)(B)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已根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获得(A)项所述的氟化所需的资本和相关资金,并已完成氟化系统的安装,但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包括7月1日至6月30日)内,该公共供水系统无法从除系统用户、股东、地方纳税人、债券持有人或供水系统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之外的任何外部来源获得足以支付(g)款所述的非资本运营和维护费用的资金。一项提供12个月(不考虑财政年度)非资本运营和维护费用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将使该供水系统在该年度不符合本项下的豁免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1)(C) 如果外部来源提供的资本和相关费用资金在氟化系统安装完成前已耗尽,且外部来源未根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向公共供水系统提供足以完成安装的资金。如果公共供水系统与外部资金来源就额外资本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存在分歧,为了符合本项下的豁免资格,超支费用必须经由部门认可或雇佣的、熟悉氟化系统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的注册土木工程师认定为合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2) 每年,部门应编制并分发一份不符合本条豁免资格的供水系统名单,这些系统需遵守第116410条的氟化要求。该名单应包括已获得、已收到或预计将收到足够资本和相关费用资金,从而不符合(1)项(A)分项下豁免资格的供水系统,并且这些系统要么(A)已获得、已收到或预计将收到根据(g)款提供的足够非资本维护和运营资金,要么(B)尚未完成氟化系统的安装,从而不符合(1)项(B)分项下豁免资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3) 任何已根据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获得(1)项(A)分项所述的氟化所需资金,且未列入(2)项所述名单的供水系统,可通过在6月1日或之前以挂号信方式通知部门,选择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根据(1)项(B)分项不进行氟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a)(4) 部门为根据第116410条(b)款(4)项计划实施氟化的公共供水系统颁发的许可证,应明确其是否根据第116410条被要求进行氟化,或者是否已根据(1)项(A)分项或(1)项(B)分项获得豁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b) 部门应执行第116410条和本条,以及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所有法规,除非根据地方主要协议进行授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c) 如果任何受第116410条约束的公共供水系统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或拒绝遵守根据第116410条通过的任何法规,或部门执行这些法规的任何命令,总检察长应在部门请求下,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适当程序,以强制遵守该命令、规则或法规。此补救措施应是所有其他授权补救措施或制裁的补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d) 本条和第116410条均不得取代第116410条(b)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e) 部门应寻求所有资金来源,用于执行根据本节和第116410节制定的标准和资本成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e)(1) 联邦整笔拨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e)(2) 私人基金会的捐赠。
来自政府来源的支出应受立法机关为此目的进行的专项拨款的约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f) 服务连接少于10,000个的公共供水系统可选择遵守根据本节和第116410节制定的氟化标准、合规要求和法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g) 因遵守本节和第116410节(包括根据这些节通过的法规)而产生的除资本成本外的费用,可从联邦拨款或私人基金会的捐赠中支付,用于这些目的。每个因遵守本节和第116410节而将产生除资本化成本外的费用的公共供水系统,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部门提供一份与氟化处理相关的预计年度总运营和维护成本估算。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15(h) 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应有权向其客户收回因遵守本节和第116410节而产生的所有资本和相关成本,以及所有运营和维护费用。公共事业委员会应在申请或建议函提交后的45天内,根据委员会的要求,批准受其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费率上涨,申请或建议函应合理详细地显示收回上述资本和相关成本以及运营和维护费用所需的额外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