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安全饮用水法案部门和地方责任
Section § 116325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负责确保所有公共供水系统遵守本章中列出的规则。除非第 116500 条另有规定,部门将直接执行这些规则。
Section § 116326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为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提供资金,特别是弱势地区的系统。首先,这些社区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资助。此外,还鼓励合并小型供水系统,以提高水质、可靠性并降低成本。可行性研究也可以获得资金,以探索合并供水系统。如果整合符合既定目标,此类项目将优先获得资金,以创建统一的供水系统。
Section § 116330
本法律允许州部门将管理和执行某些水法规的职责移交给县内的当地卫生官员,前提是他们能满足特定要求。这不包括服务 200 个或更多连接的系统。地方卫生官员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才能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承担这些职责。这种委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撤销,例如经双方协议、地方机构发出通知,或者地方机构未能达到计划标准。
部门会定期检查地方机构是否遵守法规,并可以提出改进建议。如果资金可用,部门可以向地方机构提供拨款,以支付水质活动的费用。地方机构对特定供水系统承担主要执行者的角色。
Section § 116335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加利福尼亚州梅伍德市的公共供水系统在2010年12月21日前,研究并报告该市饮用水中的锰含量。报告必须包括检测结果、各水源的锰贡献量,以及将锰含量降低到与附近社区水平一致的措施。同时,还需要提出基础设施改进方案和相应的资金计划。梅伍德市必须就研究结果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书面回应公众意见。研究报告和公众意见应在线发布,发送给居民的水污染通知必须以英文和该市居民的主要语言提供。
Section § 11634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州小型供水系统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与公共供水系统的规定有所不同。州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最低要求,并由地方卫生官员或在没有地方官员的地区由州委员会负责执行。地方机构可以选择执行更严格的规定。
执行这些要求的费用可以通过向供水系统收取费用来弥补。某些其他供水系统规定也适用于小型系统,以确保达到安全标准。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如果小型系统未能提供安全饮用水,还有其他可用的法律途径。
Section § 116345
地方卫生官员必须每月向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公共供水系统遵守规定的情况。这份报告应遵循部门的指导方针。
此外,部门需要每三年检查一次地方卫生官员的公共供水系统计划,以确保其符合必要标准。他们会将调查结果报告和任何建议提供给地方卫生官员和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