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安全饮用水法案运营
Section § 11635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负责的部门必须管理有关饮用水的法律和规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他们需要开展研究和项目,以寻找更好的方法来检测水中的有害物质并使其更安全。这包括研究新的水处理方法、改进水净化和分配,以及寻找保护水源免受污染的方法。他们还必须执行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并制定自己的规则来支持其目标。此外,如果需要,他们可以调查私人水井的水质。
Section § 116355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每五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全面的安全饮用水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对加州饮用水质量的评估,识别具体问题,并详细说明小型公共供水系统中的污染物。它还应估算达到饮用水标准的成本,并提出改进建议。
与水污染相关的健康风险、对现有信息系统的评估以及为更好地检测污染物所需的研究是关键点。该计划应评估处理方法的可行性和益处,讨论新技术的融资方式,分析当前水费,并提供一份为期五年的水质改善行动计划。
最后,它审查了管理人员和整合计划在为社区保障安全饮用水方面的有效性和成本,包括其可负担性和潜在的改进。
Section § 116360
法律规定,部门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饮用水中由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等微小生物引起的水传播疾病对公众健康的风险,特别是在现有处理方法不够有效时。
部门还必须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或要求进行详细的卫生调查,以查明这些风险。此外,它应确保其最初的隐孢子虫防治计划,特别是在大型供水系统中,得到全面实施,并制定策略以保护使用小型供水系统的人们免受暴露。
Section § 11636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优先在 2002 年底前制定饮用水中砷的公共健康目标。从 2002 年开始,该部门应着手修订现有的砷标准,并在 2004 年 6 月前实施新标准,同时考虑能够经济有效地减少砷暴露的现代技术。
2002 年底前,应制定一份关于饮用水中砷对健康影响的声明,并从 2003 年 7 月起,在砷含量超过安全指导值时,将其纳入客户报告中。这些信息必须按照联邦法规准备。该法律不改变联邦实施新饮用水砷标准的时间表。
Section § 11636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保护公共健康的饮用水标准。这些标准必须与联邦标准一样严格,重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健康影响。它们特别针对有毒物质和致癌物,旨在避免重大的公共健康风险。委员会会考虑各种因素,如公共健康目标、技术能力和经济影响。在设定公共健康目标方面,会利用当前的科学数据评估风险,尤其会考虑婴儿和孕妇等弱势群体。这些目标会根据新数据每五年审查并可能修订。鼓励公众参与此过程,每年会发布任何拟议变更的通知。如果新技术或证据表明存在更大的健康风险或改进,委员会可以修订现有标准。
此外,在无法测量污染物水平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强制采用特定的处理技术。污染物法定限值的任何变化都反映了新的科学或技术发展,以确保持续保护公共健康。
Section § 116365.01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饮用水标准相关法规的流程。当相关部门提出关于水污染物含量的法规时,财政部有90天时间审查并处理所有必要职能。这些职能包括评估估算、提供所需文件、完成法规程序,或在提案不完整时将其退回。如果财政部用时超过90天,该法规可以绕过某些程序并继续推进。然而,此快速流程不适用于削弱公众健康保护的法规。
Section § 116365.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通过采纳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指导方针来制定自己的饮用水规定,但那些设定水质污染物水平的规定除外。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采纳联邦标准,但必须自行制定水质清洁度的标准。此外,一些针对新规章的常规州级审查程序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Section § 116365.2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饮用水中污染物相关的公共卫生目标。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被鼓励优先考虑可能对特定弱势群体造成伤害的污染物,例如婴儿、儿童、孕妇、老年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评估婴儿和儿童的风险时,该办公室应考虑暴露模式如何导致这些群体面临更高的风险、特殊敏感性、多种毒素的综合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与共同的毒性机制相互作用。
Section § 116365.03
州委员会有权快速制定饮用水紧急规章,这些规章必须与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标准高度一致,且不能比联邦标准更严格。这些紧急规章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重要的是,这类规章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并且在州委员会决定修改之前会一直有效。
Section § 116365.5
加州卫生服务部被要求开始制定六价铬的饮用水标准,并确保该标准符合特定要求。截至2003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汇报其进展。此外,他们需要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确立这项标准。
Section § 116366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供水系统及其客户无需承担清理或处理被有害化学物质MTBE污染的水的费用。但是,供水系统可以将这些费用计入客户账单中,以满足饮用水安全标准。供水系统还可以尝试向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或其他资金来源追偿这些费用。
如果供水系统获得了MTBE清理费用的补偿,它必须相应地降低客户的费率。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并不保护任何造成MTBE污染的责任方免于承担责任,无论他们是否是该供水系统的客户。
Section § 116367.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研究咨询委员会。部门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工作人员和会议场所。委员会将在必要时开会,审查与公共供水系统和环境事务相关的研究项目申请。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任命,其中包括四名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人员,四名来自为地下储罐清理信托基金提供资金的组织的人员,一名来自环保团体的人员,一名来自消费者团体的人员,以及一名来自部门的人员。
Section § 116370
Section § 116375
部门负责制定规则,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这些法规涵盖了对水中污染物的监测,包括目前受监管的和尚未受监管的污染物。供水系统可能需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分享结果。此外,还有关于供水系统如何设计、运行和维护以提供清洁水的规则。这包括水处理和过滤的指导方针,以及关于水质的公众通知。
法规还规定了供水系统必须提供的财务担保,以证明其能够维持运营。地方卫生官员可能会根据这些法规运行公共供水系统项目,其中包括处理许可证和检查。该法律还概述了如何确定供水系统服务的人数,并要求制定紧急协议以检测某些水添加剂。
Section § 116376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20年7月1日前定义饮用水中的微塑料。到2021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建立一套检测饮用水中微塑料的方法,并制定一个为期四年的检测和报告计划,同时公开检测结果。此外,委员会还应在必要时发布指导,帮助人们理解这些结果,并认可加州实验室进行相关检测。委员会还可以制定一份政策手册来执行这些任务,而无需遵循常规的政府程序要求。
Section § 116376.2
这项法律要求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研究饮用水和瓶装水中微塑料的影响。目标是确定微塑料的安全含量,或者找出还需要哪些额外信息。他们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进展,并将最终报告发布到网上。
根据这些发现,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为饮用水中的微塑料设定一个公共健康目标。
Section § 116377
Section § 116378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要求公共供水系统检测某些化学物质,例如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检测到这些物质,必须在其年度消费者信心报告中报告,特别是当其超出某些安全水平时。如果水平过高,水源可能会被关闭,或者必须向公众发布通知。这些通知应包含污染的具体细节,并对所有人开放,包括非英语使用者。通知应清晰、醒目且易于理解。
法律规定了如何通知公众,例如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报纸刊登和使用社交媒体。通知必须达到八年级阅读水平,并且不应淡化情况的严重性。此外,还有关于以多种语言提供信息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信息。
Section § 116380
这项法律允许较小的供水系统(服务连接少于200个)使用单独的水处理方式,例如入户点和用水点处理系统,而不是使用大型集中处理系统。这仅在集中处理成本过高且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和紧急法规,规定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单独的处理方式。紧急法规可以绕过标准程序以快速实施,但有特定的限制,并且旨在持续到2018年1月1日,或直到替代法规颁布。
Section § 116385
任何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都必须对水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发送给州委员会。他们需要使用经过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这些检测,州委员会将决定检测的频率和内容。
如果州委员会改变了关于检测流程或时间表的规定,这将被视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行动,因此这些改变无需经过常规审查程序。相反,它们将一直有效,直到委员会另行决定,但在采纳任何新规定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16390
本节规定,只有经州部门认证的实验室才能为公共供水系统进行某些检测。此外,任何个人或州公共实体都不得聘请实验室进行环境分析,除非该实验室持有此项认证。
Section § 116395
这项法律强调需要定期检测加州小型公共供水系统的化学污染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法律指出,许多居民依赖这些系统,而这些系统由于浅层含水层和农药使用,容易受到污染。为解决这一问题,部门负责为卫生官员组织培训讲习班,并制定检测计划的时间表,该计划应在1985年9月19日后的三个月内启动。对供水系统的评估将包括水质历史回顾、废物处置做法以及潜在的有机化学品威胁。
法律规定,根据这些评估,地方卫生官员必须制定采样计划,并将水样提交给认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结果必须迅速报告,如果需要,卫生官员可以要求供水系统进行持续采样。这些工作依赖于立法机关每年提供的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
Section § 116400
Section § 116405
这项法律适用于截至1970年人口少于50万的加州小县,涉及某些在1990年之前就已存在、提供独立的生活用水和未经处理的灌溉用水系统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这些系统由用户协会运营,则不需要倒流保护,除非有人在其场所非法连接了这两种供水服务。任何人在没有倒流保护的情况下故意进行此类互连,都属于轻罪。州法规不会强制这些系统安装倒流保护,除非发生了非法连接。
Section § 116407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委员会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制定回流防护和交叉连接控制标准,以防止水系统受到污染。为实施这些标准,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政策手册,而无需遵循通常的立法程序,但需咨询专家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必须将其发布在其网站上。
该手册必须规定旋转或转换装置的使用,以确保在再生水服务中断时,双管道系统能够获得饮用水供应,并符合现有的防护规定。一旦该手册生效,相关的旧法规将失效并最终被废止,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