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10(a) 本条文应被称为“地方饮用水保护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10(b) 就本条文而言,“MTBE”指甲基叔丁基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10(c) 自1998年1月1日起,州卫生服务部应启动为MTBE制定符合第116275节所规定标准的初级饮用水标准程序。州卫生服务部应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MTBE的初级饮用水标准。州卫生服务部可酌情为其他含氧燃料添加剂设定初级饮用水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10(d) 在1998年7月1日或之前,州卫生服务部应制定一项次级饮用水标准,该标准应符合第116275节(d)款所规定的标准,且不得超过MTBE的消费者可接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