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安全饮用水法案救济
Section § 116650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有人违反特定规定或许可证,他们可以发出传票,可以是亲自送达,也可以通过挂号信送达。如果挂号信被拒收,则在邮件寄出时即视为已送达。每份传票都会说明违规行为,并提及被违反的具体规定或许可证。传票还可能要求在特定日期前解决问题,并可能涉及罚款。每次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每天1000美元,并且是累加于其他罚款的。
Section § 116655
如果州委员会发现有人违反了与水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它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解决问题,预防潜在的违规行为,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这些命令可能包括要求维修或改造供水系统、安装新的处理设施、改变水源、停止新增服务连接、监测供水系统,或提交关于系统状况和运行情况的报告。
Section § 116660
如果你在加州运营公共供水系统,你需要一个有效的许可证。如果你没有,法院可以命令你停止运营。如果卫生部门发现你违反了任何供水系统法律或法规,他们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要求法院强制你遵守规定或停止任何非法活动。
如果部门证明你违法,法院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强制执行合规:任命专人负责系统以确保其遵守规定,阻止你增加更多服务线路,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济以确保遵守供水系统法律。
Section § 116665
Section § 116670
Section § 116675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介入,并对由当地卫生官员管理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采取行动,如果出现某些情况。首先,如果该供水系统在过去一年内反复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至少90天。其次,如果存在当前或潜在的污染物威胁,可能严重损害系统用户的健康。
Section § 116680
本法律条款指出,加州旨在促进社区的有序增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这一战略的关键部分包括有效地组织、合并和运营水系统。这有助于管理发展,同时平衡其他州目标,例如防止城市蔓延和保护重要土地。该法律支持利用特定权力整合水系统,以此鼓励这种有序增长。
Section § 116681
本节提供了理解加州弱势社区供水相关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它解释了什么是“充足供应”的水,将“受影响住宅”描述为没有可靠水源的住宅,并将“有风险的家用井”定义为可能提供不安全水的井。该法律还阐明了什么是“有风险的供水系统”,即可能无法提供安全水的系统。其他定义包括“整合供水系统”、“弱势社区”和“家用井”。此外,它还解释了“服务延伸”和“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本节还涵盖了“填充地块”、“合格的城市用途”、“接收供水系统”和“安全饮用水”。每个术语对于确保缺乏公共供水系统的社区的水安全和用水可及性都至关重要。
Section § 116682
本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命令对缺乏充足安全饮用水的社区,特别是弱势社区,进行供水服务合并或延长,并概述了此类行动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一个社区或系统持续未能提供安全饮用水,委员会可以介入,将其与更可靠的供水系统合并。这可以是物理上的连接,也可以是运营上的整合。委员会还会设定时间表并检查这些合并的进展。
在强制合并之前,委员会必须努力鼓励自愿合并并考虑其他方案,咨询地方和州机构以确保听取所有意见。他们还必须确保收集并考虑公众意见,在受影响社区附近举行公开会议。
该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包括开展公众宣传、考虑受影响缴费人的成本,并确保不对被合并系统的新客户施加不公平的费用。它要求对所涉社区的任何财务影响进行公平管理。
Section § 116684
本法规定了整合供水系统、批发商或任何参与向整合系统供水的机构的责任限制。如果他们在临时运营期内以及在此期间之前发生的事件中,以善意并尽到普通注意行事,则通常不对与被并入供水系统相关的索赔承担责任。这仅适用于供水符合监管质量标准并保持合理流量和压力的情况。临时运营期在临时服务管道连接或达成协议时开始,并持续到永久设施符合标准为止,并可能延长。供水商必须将被并入系统运营变化通知其客户和消防官员,并保持消防能力。本法规不免除实体遵守联邦或州饮用水法律的义务,也不影响与财产权或监管行动相关的索赔。
Section § 11668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弱势社区和面临困境的供水系统能够获得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它允许州委员会任命管理人,通过合同或拨款,提供管理、技术支持和财务指导等各种服务来帮助这些系统。州委员会可以命令供水系统接受这些服务,以改善水质和基础设施。通过听证会和意见征集鼓励公众参与。
管理人可获得财政援助用于改进,他们还负责财务管理、设定水费以及系统整合所需的活动。然而,如果他们真诚行事,则不对过去的问题负责。
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参与、决策透明度以及防止恶意行为的指导方针。它强调,过去的运营者或不谨慎行为的责任仍然存在。
Section § 116687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萨蒂瓦-洛杉矶县水区的治理和未来管理问题,目标是为弱势社区提供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州委员会有权任命一名管理员,该管理员将全面接管水区,取代董事会,董事会将在管理员到位后不复存在。原董事会就水区资产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将依法惩处。
管理员任命后,必须对水区进行财务审查,并且关于解散或合并水区的任何决定都不需要经过通常的抗议程序。如果水区被解散,承继机构将管理其职责和资产。州委员会还可以拨款用于紧急基础设施维修。法律对管理员和承继机构提供了责任保护,使其免受对过往行为的索赔。
管理过渡期设有指定的临时运营期,必要时可延长,以确保在长期解决方案实施之前持续供水和管理。该期限从达成服务延续协议时开始,并在一年后结束,并可能延长。
Section § 116688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租赁物业的家用井检测计划。这些计划免费提供水污染物检测,并由州政府机构资助或支持。如果带有家用井的租赁物业位于检测计划区域内,井的所有者必须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参与。他们需要申请污染物检测,同意分享检测结果,并将这些结果提供给租户。州委员会将在网上发布这些计划的信息,以提高公众意识,包括安全饮用水获取指南。如果检测显示水质不安全,符合条件的井所有者必须提供安全饮用水。重要的是,这些责任不应导致居民承担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