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在饮用水标准未达标或细菌数量显著增加时,通知用户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存在健康危险,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并实施通知计划。供水运营者必须告知消费者、租户和员工水质问题,包括健康风险和安全措施。通知必须使用英语、西班牙语以及非英语使用者中普遍使用的其他语言,并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数据确定哪些语言是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准确翻译的警告,详细说明污染物、健康影响以及如烧开水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通知也可以通过外语媒体发布,尽管卫生部门没有义务批准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翻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a) 当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任何主要饮用水标准未被遵守时,当部门规章中规定的监测要求未被执行时,或当供水商未能遵守任何豁免或免除的条件时,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应通知部门,并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将该事实告知用户。当豁免或免除获批时,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应将该事实告知用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b) 当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确定其供应的水中细菌数量显著增加时,该运营者应自费在24小时内向部门(并在适当情况下向当地卫生官员)提交一份关于水中细菌数量增加的报告,以及水质分析结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c) 当部门收到(b)款所述信息并认定其对健康构成即时危险时,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实施本章要求的紧急通知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d) 如果未能遵守任何对用水者健康构成迫在眉睫危险的主要饮用水标准,运营者应按照已批准的紧急通知计划规定,通知其每位客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e)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部门或当地卫生部门建议运营者通知其客户避免内部饮用供水并使用瓶装水,原因是可能构成健康风险的化学污染问题,则应要求相同的通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f) 本节要求的通知内容应由部门批准。通知应按部门要求定期重复,直到部门认定已符合其标准或要求。通知可由部门发出。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节要求进行公共通知,因为饮用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主要饮用水标准,则通知应包括污染物的识别、关于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可能影响的信息,以及关于可能比一般人群受影响更严重的人员或群体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的信息。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g) 任何时候,学校或学校系统、住宅租赁物业的业主或运营者,或商业物业的业主或运营者,根据本节任何规定收到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的通知时,学校或学校系统应通知学校员工、学生以及(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家长;住宅租赁物业的业主或运营者应通知租户;商业物业的业主或运营者应通知位于该物业上的企业员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g)(1) 运营者应向客户提供一份通知样本表格,客户可用于遵守本款规定,该表格应说明供水问题的性质以及最适当的通知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向每位用水者发送信函以及在每个饮用水分发点张贴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g)(2) 本款要求的通知应在收到公共供水系统运营者通知后10天内发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g)(3) 任何未按本款要求发出通知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每次未发出通知的每日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g)(4) 如果运营者有证据表明未遵守本款规定,运营者应将此信息报告给当地卫生部门和部门。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公共供水系统根据本节发出的书面一级公共通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1)(A) 应以英语、西班牙语以及任何非英语群体(占公共供水系统服务人口10%以上)所使用的语言提供,并应包含居民可联系公共供水系统寻求帮助的电话号码或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1)(B) 对于每个讲除西班牙语以外的语言且居民人数超过1,000人但少于(A)项所述公共供水系统服务人口10%的非英语群体,通知应包含关于通知重要性的信息,以及一个电话号码或地址,公共供水系统将在此提供通知的翻译件或以适当语言提供协助。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A) 2012年7月1日之后,如果公共供水系统已合理尝试利用美国人口普查局美国社区调查提供的数据,以识别居住在包含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的市、县或市县内的非英语群体,则应推定该公共供水系统已根据(1)款确定了适当的通知语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A)(B) 2012年7月1日之后,如果公共供水系统已合理尝试获取内部或合同翻译服务,以根据(1)款提供通知的翻译件或以适当语言提供协助,并且已提供通知的翻译件或协助,则应推定该通知已正确翻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A)(C) 2012年7月1日之后,如果公共供水系统已合理尝试将(1)款要求的通知翻译成适当的语言,则如果翻译成除西班牙语以外语言的通知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适当语言翻译,应推定该通知已充分提供: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A)(C)(i) 污染物的识别。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A)(C)(ii) 关于饮用水中污染物存在所致健康影响的信息,其水平超过主要饮用水标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2)(A)(C)(iii) 公众为保护自身健康应采取的行动,例如,“请勿饮用”、“使用前烧开水”或“停止烧开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3) 除了公共供水系统应急通知计划中规定的非书面通知外,公共供水系统可以而且鼓励通过外语媒体渠道提供通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4) 就本分款而言,“一级公共通知”是指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64401.71节定义的公共通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0(h)(5) 本分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部门审查或批准除英语以外的任何语言的通知。

Section § 116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另一项法律(第116450条)要求通知用户,负责的部门必须尽力确保通知实际送达给用户。

如果根据第116450条要求用户通知,该部门应作出合理努力以确保通知已发出。

Section § 116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公共供水系统在检测到饮用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可接受水平后30天内,通知相关机构。对于批发供水系统,运营者必须通知其管理机构和任何直接供水的系统,并可能通知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对于零售系统,通知对象是其自身管理机构和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机构,以及CPUC(如适用)。

通知必须包含水源、污染物水平和任何健康问题的详细信息。“告知水平”和“响应水平”等术语被定义为警示性基准,用于提醒尚未有监管限值的污染物。这些术语有助于确定何时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饮用水安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a) 公共供水系统在首次获知其供人饮用的饮用水中确认检测到污染物,且该污染物浓度超过部门设定的最大污染物水平、告知水平或响应水平后30天内,应遵守本节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a)(1)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是批发供水系统,则运营该批发供水系统的人员应通知批发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以及直接由该饮用水供水的供水系统。如果该批发供水系统是受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公司,则该批发供水系统还应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在行使其一般和特定权力以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司所提供饮用水的健康、安全和可用性时,可以命令采取不与部门标准和规定相抵触的进一步行动,以确保饮用水供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a)(2)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是零售供水系统,则运营该零售供水系统的人员应通知零售供水系统的管理机构以及其管辖范围包括由零售供水系统供水区域的任何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如果该零售供水系统是受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供水公司,则该零售供水系统还应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在行使其一般和特定权力以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司所提供饮用水的健康、安全和可用性时,可以命令采取不与部门标准和规定相抵触的进一步行动,以确保饮用水供应。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b)(a)款要求的通知应明确饮用水源、污染物的来源(如果已知)、最大污染物水平、响应水平或告知水平(视情况而定)、检测到的污染物浓度以及饮用水源的运行状态,并应提供一份简明易懂的健康问题声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1) “饮用水源”指单个地下水井、单个地表水取水口,或者如果是购自其他供水系统的水,则指服务连接处的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2) “地方机构”指市或县,或市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3) “告知水平”指供人饮用饮用水中污染物的浓度水平,部门根据现有科学信息确定该水平不构成重大健康风险但根据本节规定需要告知。告知水平是部门为尚未设定最大污染物水平的饮用水污染物设定的非监管性的、基于健康的建议水平。告知水平是作为预防措施而设定的,针对可能被考虑设定最大污染物水平但尚未经历或完成为制定最大污染物水平而规定的监管标准制定过程且并非饮用水标准的污染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4) “响应水平”指供人饮用饮用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部门建议在此水平下,除根据本节规定进行告知外,还应采取额外措施以减少公众接触污染物。响应水平是与告知水平一同设定的,针对可能被考虑设定最大污染物水平但尚未经历或完成为制定最大污染物水平而规定的监管标准制定过程且并非饮用水标准的污染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5) “零售供水系统”指直接向最终用户供水的公共供水系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5(c)(6) “批发供水系统”指向其他公共供水系统供水以供转售的公共供水系统。

Section § 116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委员会在设定或更改饮用水中污染物限值(即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时,必须如何告知公众。委员会必须在线发布信息,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相关方,并提供任何相关研究报告的查阅。他们必须在州委员会会议上公布拟议的级别,并在会议前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公众。但是,如果发现污染物立即有害,则可以跳过这些步骤,但委员会随后需要公布其紧急原因,并在 45 天内将信息提交会议审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6(a) 制定或修订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时,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6(a)(1)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方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分发通知,告知相关人员州委员会已启动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6(a)(2)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电子方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分发通知,告知拟议的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已可查阅。该通知应包含一个电子链接,指向一个互联网网页,在该网页上可以电子方式查看拟议级别以及完整的研究报告或研究报告的电子链接,以及(如适用)由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向州委员会提供的、用于确定该级别的通知级别建议文件。州委员会不得提供或提供电子链接至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 (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不予披露的研究报告。通知应说明该研究或研究是否经过同行评审,以及是否仅使用了一项研究。通知和文件应在根据第 (3) 款要求召开的会议之前至少 30 天提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6(a)(3) 在拟议的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最终确定之前,应在州委员会定期通知的会议上,将拟议的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作为信息项目列入议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56(b) 如果州委员会饮用水部门发现某种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危害,则 (a) 款第 (3) 项,以及 (a) 款第 (2) 项中关于公布拟议级别和通知与文件提供要求的 30 天期限,不适用于该污染物的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的制定或修订。在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制定或修订时,该部门应公布 (a) 款第 (2) 项中规定的信息以及支持其认定该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迫在眉睫危害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制定或修订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后的 45 天内,州委员会应在定期通知的会议上,将该通知级别或响应级别作为信息项目列入议程。

Section § 116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都必须有一个经部门批准的紧急通知计划。如果水中细菌大幅增加,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的饮用水标准违规行为,该计划应立即通知客户。

供水系统应使用现代通信方式,如短信、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在紧急情况下向用户更新信息。在签发任何许可证或进行任何变更之前,紧急计划必须获得批准。部门将制定法规来执行此规定,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可能会允许某些系统获得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60(a) 任何人不得运营公共供水系统,除非该系统拥有已提交给部门并获得其批准的紧急通知计划。该紧急通知计划应规定,当水中细菌数量显著增加或未能遵守任何对用水者健康构成迫在眉睫危险的主要饮用水标准时,立即通知公共供水系统的客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60(b) 根据本节更新紧急通知计划时,公共供水系统可以,并被鼓励通过其他通信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向用水者提供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60(c) 在紧急通知计划获得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根据本章签发或修订许可证、豁免或免除。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60(d)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当部门认为该排除最符合公共利益时,该法规可规定将公共供水系统排除在本节要求之外。

Section § 11646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主任正式投诉称某个公共供水系统需要更多设施来确保持续供水或达到特定质量标准,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介入。在听证会后,委员会可能会要求该公共事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改进,以确保充足的供水或符合相关标准。这些程序将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委员会发出的任何命令都可以由法院进行审查。

主任提出正式投诉,声称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共事业机构运营的公共供水系统需要额外设施,以向其用户提供持续充足的供水,或使该供水系统符合二级饮用水标准,委员会在听证后,可指示该公共事业机构对其程序进行修改或增加其设施,以提供持续充足的供水给其用户,或使该系统符合二级饮用水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程序,应按照《公共事业法典》第一编第一部分第9章(自第1701条起)的规定进行,委员会根据本行动发出的任何命令,应按照第9章的规定接受司法审查。

Section § 116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供水系统每年编制一份消费者信心报告。他们必须将这份报告发送给客户,或者使其易于获取,尤其是在房车公园等地。报告中必须包含水源地信息、关键水质安全术语的定义以及检测到的任何污染物。它还必须涵盖任何违反水质安全标准的情况,并说明与这些污染物相关的健康问题。

对于服务超过 10,000 个连接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发现污染物超出了健康目标,则每三年需要提交一份额外报告。这份报告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健康风险、减少污染物的潜在技术以及估算成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这些报告,但法律并不强制供水系统采取行动减少污染物,除非联邦层面有强制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  作为其运营许可证的条件,每个公共供水系统应每年编制一份消费者信心报告,并将该报告的副本邮寄或送达给每位客户,但不包括《民法典》第 799.28 条所定义的休闲车公园的居住者。位于休闲车公园内且有《民法典》第 799.28 条所定义居住者的公共供水系统,应在公园入口处或办公室的公告板上显著展示该报告的副本,并应要求提供。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1)  公共供水系统所供应水源的来源。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2)  对“最大污染物水平”、“初级饮用水标准”和“公共健康目标”等术语的简明易懂的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3)  如果在过去一年中,系统供应的公共饮用水中检测到任何受管制的污染物,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3)(A)  饮用水中发现的污染物水平,以及该污染物相应的公共健康目标和初级饮用水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3)(B)  因饮用水中存在该污染物而发生的任何违反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情况,以及一份简明易懂的关于导致该污染物受到管制的健康问题的说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3)(C)  公共供水系统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客户获取有关污染物和潜在健康影响的进一步信息。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4)  关于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监测的非管制污染物(如有)水平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a)(5)  披露授予该系统的任何初级饮用水标准的豁免或例外情况及其依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  在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服务超过 10,000 个服务连接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在饮用水中检测到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超过适用的公共健康目标,应编制一份简明易懂的书面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1)  识别饮用水中检测到的每种超过适用公共健康目标的污染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2)  披露由该办公室确定的与 (1) 段中识别的每种污染物的最大污染物水平相关的数值公共健康风险,以及由该办公室确定的与该污染物的公共健康目标相关的数值公共健康风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3)  识别与饮用水中污染物暴露相关的公共健康风险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致癌性、致突变性、致畸性和急性毒性,并包含对这些术语的简明易懂的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4)  描述当时是否有可商用的最佳可用技术,以去除污染物或降低污染物的浓度。公共供水系统可自行决定,简要描述其自身或由其他实体为防止污染物进入饮用水供应而采取的行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5)  估算利用 (4) 段中描述的技术(如有)将饮用水中该污染物的浓度降低到公共健康目标水平或以下的总成本和每位客户的成本。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b)(6)  简要描述当地供水商打算采取何种行动(如有)来降低公共饮用水供应中污染物的浓度,以及该决定的依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c)  根据 (b) 款要求编制报告的公共供水系统,应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接受并回应公众对报告的意见。公共供水系统可以将公开听证会作为任何定期会议的一部分举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d)  该部门不得要求公共供水系统采取任何行动来减少或消除任何超出公共健康目标的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e)  本节的执行不要求该部门修改公共供水系统的运营许可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0(f)  在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根据第 116365 条 (c) 款采纳公共健康目标之前,公共供水系统应使用美国环境保护局为相应污染物采纳的国家最大污染物水平目标,以遵守本节的通知和听证要求。

Section § 116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紧急清洁水拨款基金,用于确保所有居民通过公共供水系统获得安全饮用水。该基金持续提供给相关部门,以协助处理紧急供水情况。

该部门可以使用这些资金,例如提供瓶装水、改进现有供水系统、与其他供水系统连接以及实施水处理技术。

资金使用指南将被制定和更新,内容包括何为紧急情况、资金分配的优先事项、如有需要时的偿还条款,以及如何向对水污染负责的各方追回资金。这些指南的制定独立于某些政府程序性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a)  紧急清洁水拨款基金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旨在向公共供水系统提供财政援助,并资助该部门采取紧急行动,以确保所有由公共供水系统服务的加州居民都能获得安全饮用水供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b)  该部门可将紧急清洁水拨款基金中的资金用于(a)款中规定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以下所有行动的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b)(1)  提供替代水源和瓶装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b)(2)  改进现有供水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b)(3)  与邻近供水系统连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b)(4)  水处理技术的设计、采购、安装、运行和维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c)  该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紧急清洁水拨款基金中资金分配和管理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c)(1)  对需要替代或改进供水的紧急情况的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c)(2)  资金分配的优先事项和程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c)(3)  酌情制定偿还规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75(c)(4)  向对公共供水污染负责的各方追回资金的程序。
这些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11648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部门使用紧急清洁水拨款基金的资金,采取紧急行动来解决或预防与受污染的公共供水相关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他们可以迅速签订合同,包括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口头合同,用于获取必要的设备、劳务和咨询,以应对这些紧急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80(a) 部门应仅将紧急清洁水拨款基金中的可用资金用于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补救或预防因公共供水污染或潜在污染而对公共健康造成的紧急情况或迫在眉睫的威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8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签订书面合同,用于根据 (a) 款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且当部门判断立即补救措施对于补救或预防 (a) 款中规定的紧急情况是必要的时,可以签订义务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口头合同。这些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可以包括租赁或购买工具和设备(无论是否带操作人员)、提供劳务和材料以及完成工作所需的工程咨询的规定。

Section § 116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采取的与第116480条相关的任何纠正措施,无需遵守某些特定的州合同规定。这意味着,在执行或委托这些行动时,部门可以规避《公共合同法》和《政府法典》的关键条款。

部门根据第116480条采取或委托的任何补救措施,应豁免于以下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85(a)  根据《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0100条起)规定的州合同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85(b)  《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五部分第十章(第4525条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85(c)  《政府法典》第14780条以及《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五条(第10355条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85(d)  《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条(第10335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