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270

Explanation

本节声明每位加州居民都有权获得清洁的饮用水。州政府制定了指导方针,以确保饮用水不含有害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可能导致癌症或其他健康问题。大多数大型公共供水系统都符合健康标准,但应利用技术进一步净化水。其目的是在联邦要求的基础上改进州水法,确保更好的健康保护。州政府致力于高效、安全地供水,并强调严格的水质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这些指导方针应与有关公共供水系统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a)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位居民都有权获得纯净安全的饮用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b)  可行且经济实惠的技术是可用的,并且应被用于从公共供水中去除有毒污染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c)  根据州卫生服务部的数据,加利福尼亚州超过95%的大型公共供水系统符合该部门为各种污染物设定的基于健康的行动水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d)  本州的政策是将饮用水中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和其他慢性疾病的所有有毒化学物质浓度降至可行的最低水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e)  本章旨在确保本州公共供水系统提供的水始终是纯净、有益健康且可饮用的。本章提供了实现此目标的手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改进饮用水质量管理法律,在1996年联邦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的最低要求基础上进行改进,制定至少与联邦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一样严格的初级饮用水标准,并根据本章建立一个比联邦最低要求更能保护公众健康的计划。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g)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在州委员会内建立一个饮用水监管计划,以确保州内安全饮用水的有序高效供应,并使饮用水标准和公共健康目标的制定在州内获得更大的重视和可见度。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0(h) 本法案应被解释为确保与各州根据联邦安全饮用水法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获得并维持公共供水系统主要执法责任的要求保持一致。

Section § 116271

Explanation

本法将与各种水和环境项目相关的所有权力和责任从州公共卫生部移交给州委员会。这包括管理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颁发许可证以及监督饮用水项目。

州委员会将无缝接管所有现有许可证、协议和正在进行的行动。它还继承了州公共卫生部申请的任何联邦拨款。现有规章制度在州委员会更改之前仍然有效。

任命了一位具有公共卫生专业知识的副主任来管理许可证并执行水法规,其决定被视为州委员会的决定,尽管某些决定可以由委员会重新审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 州委员会继承并被赋予州公共卫生部、其前身及其主任的所有权力、职责、职能、宗旨、作用、责任和管辖权,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1) 《环境实验室认证法案》(第101部第1编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2) 第1编第4章第3条(自第106875节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3) 第10编第5章第1条(自第115825节起)。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4) 本章和1997年《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法》(第4.5章(自第116760节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5) 第5章第2条(自第116800节起)、第3条(自第116825节起)和第4条(自第116875节起)。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6) 第7章(自第116975节起)。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7) 2006年《安全饮用水、水质与供应、防洪、河流与海岸保护债券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43部(自第75001节起))。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8) 《水循环法》(《水法典》第7部第7章(自第13500节起))。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9) 《水法典》第7部第7.3章(自第13560节起)。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10) 197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债券法》(《水法典》第7部第10.5章(自第13850节起))。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11) 《批发区域供水系统安全与可靠性法案》(《水法典》第20.5部(自第73500节起))。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a)(12) 2002年《水安全、清洁饮用水、海岸与海滩保护法案》(《水法典》第26.5部(自第79500节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b) 州委员会应维持饮用水项目,并履行本节所述的职责、责任和职能。法律中提及“部”、“州部”或“主任”的,凡涉及已移交给州委员会的职能,均应指州委员会。本节不损害地方卫生官员执行本章的权力,也不损害县选择不执行本章的权力,如第116500节所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c) 对于州公共卫生部及其任何前身申请的任何联邦饮用水州循环基金资本化拨款,州委员会应酌情继承受赠方或申请方的地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d) 州公共卫生部、其任何前身或其主任根据现已赋予州委员会的权力采纳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以及采取的所有其他行政行动,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被重新采纳、修订或废止,或直至其根据自身条款失效。根据赋予州委员会的权力正在采纳过程中的规章,应继续由州委员会管辖,除非并直至州委员会另有决定。州公共卫生部或其主任在管理项目或履行已移交给州委员会的职责、责任或授权时,采纳、规定、采取或执行的任何其他行政行动,应继续有效,并应被视为州委员会的行动,除非并直至州委员会另有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e) 州公共卫生部、其任何前身或其主任根据本节赋予州委员会的权力颁发的许可证、执照、认证、证书以及其他正式批准和授权,不受移交影响并继续有效,受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的约束,除非并直至由州委员会或其副主任根据(k)款授权续期、重新颁发、修订、修改、暂停或撤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1(f) 州公共卫生部或针对州公共卫生部(包括以官方身份被提名的州公共卫生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其任何前身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凡涉及本节赋予州委员会的事项,不应中止,而应以州委员会的名义继续进行。州委员会应由诉讼或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或机构取代州公共卫生部(包括以官方身份被提名的州公共卫生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及其任何前身。该替代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诉讼或程序当事方的权利。

Section § 116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水质标准和公共供水系统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污染物”指水中任何可能有害的物质,“初级饮用水标准”指这些污染物的最高安全含量。“次级饮用水标准”涵盖影响水的气味、味道和外观的因素,以保护公共福祉。本节还根据服务人数,阐明了不同类型的供水系统,例如“社区供水系统”和“非社区供水系统”。此外,它还解释了“水处理操作员”等角色以及“服务连接”等术语,后者是指客户的供水系统与主供水管网连接的地方。它还提到了负责实施这些标准的“州委员会”,并根据收入水平定义了“弱势社区”等经济状况。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a) “污染物”指水中任何物理、化学、生物或放射性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b) “部门”指州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c) “初级饮用水标准”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c)(1) 州委员会判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最高含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c)(2) 州委员会根据第116365条(j)款规定,代替污染物最高含量而采用的特定处理技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c)(3) 州委员会通过的与污染物最高含量相关的法规中规定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d) “次级饮用水标准”指州委员会判断为保护公共福祉所必需的污染物最高含量标准。次级饮用水标准可适用于饮用水中任何可能对水的嗅味或外观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共供水系统服务的相当数量人员停止使用,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公共福祉产生不利影响的污染物。制定次级饮用水标准的法规可根据地理和其他情况而异,并可适用于当标准对于确保纯净、有益健康和可饮用水供应是必需时,对水的味道、嗅味或外观产生不利影响的饮用水中任何污染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e) “人类饮用”指用于饮用、沐浴或淋浴、洗手、口腔卫生或烹饪的水,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食物和洗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f) “污染物最高含量”指水中污染物允许的最高含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g) “人”指个人、公司、商号、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当局、公用事业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或组织,包括在联邦法律授权范围内的美国。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h) “公共供水系统”指通过管道或其他建造的输送设施为人类提供饮用水的系统,该系统拥有15个或更多服务连接,或每年至少有60天每天平均为至少25个人提供服务。公共供水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h)(1) 系统运营者控制下的任何主要与该系统相关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分配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h)(2) 不受运营者控制但主要与该系统相关的任何收集或预处理储存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h)(3) 代表一个或多个公共供水系统处理水以使其适合人类饮用的任何供水系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i) “社区供水系统”指为至少15个由常年居民使用的服务连接提供服务,或定期为该系统服务区域内至少25名常年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j) “非社区供水系统”指非社区供水系统的公共供水系统。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k) “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指非社区供水系统,且每年定期为至少25名相同人员提供服务超过六个月。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l) “地方卫生官员”指根据第101000条任命的地方卫生官员,或由监事会根据第101275条指定负责执行饮用水计划的地方综合卫生机构。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m) “水细菌计数显著升高”指州委员会通过法规认定对用水者健康构成直接危险的水细菌计数升高。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n) “州小型供水系统”指通过管道向公众提供人类饮用水的系统,该系统服务至少5个但不超过14个服务连接,且每年提供饮用水给每天平均不超过25个人超过60天。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o) “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指非社区供水系统,且每年不定期为至少25名相同人员提供服务超过六个月。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p) “用户”指为家庭目的用水的人。用户不包括处理、销售或供应水或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q) “水厂标准”指州委员会通过的题为“加州水厂标准”的法规(《加州法规汇编》第22篇第4部第16章(自第64551条起))。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r) “地方首要机构”指根据第116330条申请并获得首要授权的地方卫生官员。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s) “服务连接”是指客户的管道或建造的输水设施与供水系统的水表、服务管道或建造的输水设施之间的连接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通过管道以外的建造输水设施供水的系统连接不应被视为确定该系统是否为公共供水系统的连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s)(1) 该水仅用于非住宅用途,包括饮用、洗浴和烹饪,或其他类似用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s)(2) 州委员会确定,为实现适用主要饮用水法规所提供的同等公共健康保护水平,为住宅或类似用途(用于饮用和烹饪)提供了替代水源。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s)(3) 州委员会确定,为住宅或类似用途(用于饮用、烹饪和洗浴)提供的水由供应商、转递实体或用户进行集中处理或在入户点进行处理,以达到适用主要饮用水法规所提供的同等保护水平。
(t)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t) “居民”是指通过所有权、租赁、租借或其他方式,每年实际居住同一住所至少60天的人。
(u)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u) “水处理操作员”是指符合第106875节规定的特定水处理操作员等级要求的人。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v) “配水操作员”是指符合第106875节规定的特定配水操作员等级要求的人。
(w)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w) “水处理厂”是指对公共供水系统的供水进行处理、混合或调节的结构、设备和工艺的集合。
(x)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x) “配水系统”是指将水从水源或水处理厂输送给消费者的管道、水箱、水泵和其他物理设施的任何组合。
(y)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y) “公共健康目标”是指由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根据第116365节 (c) 款设立的目标。
(z)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5(z) “小型社区供水系统”是指服务连接数不超过3,300个或全年人口不超过10,000人的社区供水系统。
(aa) “弱势社区”是指社区供水系统的整个服务区域,或其中一个社区,其家庭年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家庭收入中位数水平的80%。
(ab) “州委员会”是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ac) “副主任”是指由州委员会根据第116271节 (k) 款任命的副主任。

Section § 116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向公立学校内的学校和日托中心提供拨款,以改善其饮用水。该项目需要与州教育部合作,确保学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这些拨款可用于资助各种项目,例如安装饮水瓶加水站、更新饮水机以去除污染物,以及设置处理设备以提供清洁饮用水。

州委员会将制定如何申请这些拨款的规则,并决定谁能获得拨款,重点关注小型弱势社区以及能有效改善饮用水可及性的项目。对于小型弱势社区的学校,不要求提供配套资金。

他们还必须向拨款申请者提供技术帮助,例如协助申请和指导如何维护新的供水系统。该拨款项目的指导规则将不遵循常规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但会举行一次公开会议来讨论和完善这些规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a) 州委员会应与州教育部协商,设立一项计划,旨在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拨款,以改善公立学校饮用水的可及性和质量,这符合立法机关关于学校设施应保持“良好维修状态”的意图,如《教育法》第17002条(d)款(1)项所定义。合格实体应限于服务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的任何地方教育机构,以及位于公立学校物业上的学前班和儿童日托设施,如第1596.750条所定义。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至少一项的资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a)(1) 安装饮水瓶加水站。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a)(2) 安装或更换饮水机,并配备能够去除设施供水中污染物的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a)(3) 为饮水机安装入户点或使用点处理设备,以及长达三年的安装后更换滤芯,并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监测,包括关于如何操作和维护处理设备的培训以及关于其使用的社区宣传和教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b) 州委员会应通过采取行动来实施该计划,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拨款申请提交程序和指南以及评估这些申请的标准。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1) 在根据本节制定拨款程序时,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1)(A) 规定拨款接受者应采纳一项计划,用于检查和维护由拨款资助的任何水处理设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1)(B) 设定最高拨款金额。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1)(C) 优先考虑以下各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1)(C)(i) 位于小型弱势社区内或服务来自小型弱势社区学生的项目,如《水法》第13193.9条所定义。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1)(C)(ii) 在提高学校安全饮用水可及性方面具有高效能的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c)(2) 在根据本节制定拨款程序时,州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承诺为项目投入额外资源,但州委员会不得要求服务小型弱势社区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配套资金,也不得干预向小型弱势社区优先提供拨款资金。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d)(1) 州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计划程序和指南不受《政府法》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d)(2) 在最终确定根据本节分配拨款的程序和指南之前,州委员会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以听取并审议公众对程序和指南草案的意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e) 州委员会应向申请人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完成申请、监督安装以及协助操作和维护。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76(f) 根据本节授权签订的合同不受《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的约束。

Section § 11628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公共供水系统。这些系统必须只拥有配水和储存设施,而不能有任何集水或处理设施。它们必须从另一个遵守这些规定的公共供水系统获取水源,但不能由该系统拥有。它们也不得向用户出售水。但是,如果它们使用分表系统向用户收费,则费用不应超过原始公共供水系统所收取的费用。

此外,法律无意改变总表以外配水系统的现有责任或义务。

本章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共供水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0(a) 仅由配水和储存设施组成,不具备任何集水和处理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0(b) 其所有用水均来自受本章约束的公共供水系统,但该系统并非由其拥有或运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0(c) 不向任何个人或用户出售水。就本款而言,出售水不包括通过分表配水系统出售从受本章约束的公共供水系统获得的水,前提是该系统的每个用户所收取的费用不超过该公共供水系统向该用户收取的费率。
通过颁布本款,立法机关无意改变关于总表以外配水系统的责任或义务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16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98年8月6日之前,如果灌溉渠系符合特定条件,则可免于遵守本章的某些规定。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向部门证明并告知每位用户,水未经处理且仅用于农业目的。这适用于用户直接从灌溉系统获取水的情况,或者拥有综合管道系统的人直接接收水的情况。“灌溉渠系”是指一个水渠网络,大部分暴露在空气中,用于农业供水。

在1998年8月6日之前,如果灌溉渠系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向部门证明,并书面通知每位用户,水未经处理且仅供农业用途,则本章不适用于该灌溉渠系,提供给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5(a)  用户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直接从灌溉渠系接收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5(b)  拥有或运营综合管道系统的人,该人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直接从灌溉渠系接收水。
本节所称“灌溉渠系”是指一套输水设施系统,包括管道、隧道、运河、导管、泵站及相关设施,用于为农业目的提供或供应水,其中大部分设施暴露于大气中。

Section § 116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主要提供农业服务且在1994年5月18日之前成立的水区,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被视为公共供水系统。为了不被归类为公共供水系统,它们必须为住宅用途提供替代的安全饮用水和烹饪用水,或者对水进行处理以达到健康标准。

“水区”指的是任何区或类似的政治实体(不包括城市或县),主要从事土地相关活动,如灌溉或排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6(a) 在1994年5月18日之前存在的、如(b)款所定义的水区,如果主要通过管道供水系统提供农业服务,且仅附带提供住宅或类似用途,则在部门确定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不应被视为公共供水系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6(a)(1) 该系统正在为住宅或类似用途提供饮用水和烹饪的替代水,以达到适用主要饮用水法规所规定的同等水平的公共健康保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6(a)(2) 为住宅或类似用途提供的饮用、烹饪和洗浴用水,由供水方、转供实体或用户进行集中处理或在入户点进行处理,以达到适用主要饮用水法规所规定的同等水平的保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6(b) 就本节而言,“水区”指任何区或其他政治分区(城市或县除外),其主要职能是土地的灌溉、开垦或排水。

Section § 116287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公共供水系统和水区符合州和联邦的安全饮用水标准。部门必须使其要求与《安全饮用水法》下的环保局(EPA)指南保持一致,并定期检查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如果供水系统提供替代水或处理水,则不得危害健康,并规定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安全。如果供水系统不合规,将发布并记录一份“不符合通知”以供公众知晓,这会影响不动产记录,但不会构成留置权。一旦达到合规,则会记录一份“符合通知”。水区必须每年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其合规状况。尽管有这些要求,所有其他法律义务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a) 部门在执行第116275条 (s) 款和第116286条时,应当对受影响的公共供水系统和水区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符合本章规定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为执行联邦《1996年安全饮用水法》类似规定而制定的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b) 部门在作出第116275条 (s) 款第 (2) 和 (3) 项以及第116286条 (a) 和 (b) 款中规定的决定时,应当采用符合本章规定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在管理联邦《安全饮用水法》类似规定时所采用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c) 部门应定期监测和审查公共供水系统或第116286条 (b) 款定义的水区根据第116275条 (s) 款或第116286条,或根据联邦法案满足本章要求的条件,以确保这些条件持续得到满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d) 部门可以规定合理、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由公共供水系统、第116286条 (b) 款定义的水区,或受第116275条 (s) 款或第116286条约束的用户采取,以确保供水系统、水区或用户根据第116275条或第116286条提供的替代水或处理水不会危害健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e) 一份文件顶部显著标明“不符合安全饮用水要求通知”的通知,说明部门根据 (a) 和 (d) 款规定的要求和措施,通过评估员地块编号或法律描述说明这些要求和措施适用的不动产,并列出该不动产的登记所有者,可由受影响的公共供水系统或水区在不动产所在县记录。依法进行的记录和适当的索引应提供这些要求和措施的推定通知,且不构成产权瑕疵、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公共供水系统或水区应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将此记录通知不动产的登记所有者,寄至最新县评估名册上所示的地址。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或水区随后确定不动产的登记所有者已遵守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措施,则公共供水系统或水区应在该确定后的10天内,记录一份后续通知,标题为“符合安全饮用水要求通知”,声明“不符合安全饮用水要求通知”不再具有效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f) 受本条约束的水区应每年在一家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通知,说明部门规定由水区采取的任何要求和措施,以及水区遵守这些要求和措施的任何记录。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87(g) 本条不免除水区遵守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1162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1998年8月6日之前,主要用于农业,且在某些区域附带家庭用水的供水服务,不受本章管辖,除非卫生部门认为其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是必要的。在这些情况下,卫生部门可以要求采取措施,以确保饮用水安全。

1998年8月6日之前,在个人提供的供水服务主要用于农业,且生活用水服务仅是附带的地区,本章不适用,除非在部门认为本章的适用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是必要的,并已向该区域的供水人发出了书面通知的特定区域。
部门可以规定由这些个人或用户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其生活用水不会危害健康。

Section § 116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到2003年1月1日,完成一项针对化学物质高氯酸盐的公共健康风险评估。然后,必须根据特定标准,制定一个仅基于健康考量的公共健康目标。

到2004年1月1日,必须设定加州公共饮用水系统中高氯酸盐的含量标准,以确保公共健康得到保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93(a) 2003年1月1日,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该风险评估,使用第116365条(c)款中规定的标准,制定一项完全基于公共健康考量的高氯酸盐公共健康目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293(b) 2004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以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制定一项针对加州公共供水系统中发现的高氯酸盐的主要饮用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