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运营核电站的公用事业机构必须如何准备和应对放射性事故。这些公用事业机构需要建立一个能够与联邦、州和地方应急团队良好协作的响应组织。它们必须与地方政府一起制定并维护应急计划,评估事故,提供防护行动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分享关于场外放射性条件的信息。此外,这些公用事业机构还应通过与政府合作,协助公众教育,支持培训、演练和整体应急准备工作。

提供公用事业的实体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和职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a)  任何在本州运营核电站的公共或私人公用事业机构,应设有一个响应组织,该组织在发生放射性事故时,能够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应急响应资源整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b)  核设施运营者应与州和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并维护放射性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c)  核公用事业机构对在设施边界内规划和实施应急措施负有主要责任,并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c)(1)  进行事故评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c)(2)  在羽流应急阶段,为决策者准备公众防护行动建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c)(3)  向适当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以支持其在羽流应急阶段对与防护行动决策相关的场外放射性条件进行独立评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c)(4)  与州和地方政府协调,维护核电站公众教育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80(c)(5)  支持州和地方政府进行核电站规划、培训、演练和演习以及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