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负责管理核电站事故应急规划和响应的办公室的职责。它要求该办公室协调各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工作,并确保所有规划和应急演习都得到良好整合和全面实施。该办公室有权将专门用于核应急规划的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此外,它还必须与公用事业公司和地方代表审查防护行动,更新州机构的应急计划,并确保人员接受应急培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a) 办公室负责本章下所有应急规划项目和响应计划的协调和整合。如果发生核电站事故,办公室应协调信息和资源,以支持地方政府参与州和地方政府联合决策过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 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和职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1) 协调所有州机构与州核电站应急响应计划的准备和实施相关的活动。办公室应成为协调核电站应急准备活动与地方政府、其他州机构、联邦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络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2) 行使明确的最终权力,将核规划评估特别账户的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3) 在每个场址进行联邦评估演习期间,协调并参与州核应急响应计划的演习。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4) 确保州工作人员得到充分培训,以便在实际紧急情况发生时作出响应。演习应包括该部门和其他相关州机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5) 经与该部门协商,审查由公用事业公司和地方政府代表制定的防护行动建议。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6) 协调向州机构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规划指导。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7) 确保州核电站应急响应计划和执行这些职责所需程序的制定和维护,并在发布前审查和批准州机构的计划草案。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8) 行使自由裁量权,与负有地方应急职责的州机构签订机构间协议,以确保州机构拥有更新的应急计划和训练有素的应急响应人员,以便在羽流应急阶段作出响应。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660(b)(9) 对本州拟申请许可的、发电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任何核电站,进行一项与《政府法典》第8610.3节所述研究类似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