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250

Explanation

本节正式确立了一项名为“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协定”的协议。

这项经加州立法机关批准的协议,是根据联邦《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案》的指导方针,与管理低放射性废物相关的。该协定将根据另一节中概述的具体规定生效,其中指明了启动的程序步骤。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颁布并批准第115255条所载的协议,该协议被命名为“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协定”,系根据经1985年低放射性废物政策修正案修订的《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案》(42 U.S.C. Sec. 2021b 至 2021j,含)订立。本协定应根据第115255条所载协定第7条的规定生效。

Section § 115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契约》,旨在通过缔约州之间的合作,安全地管理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该契约允许各州之间合作建立和运营区域处置设施,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主要内容包括成立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废物管理运营、设定附加费并报告相关活动。被指定为主州的州负责管理处置设施,并确保安全和合规。该契约还包括废物进出口规则,并禁止未经授权的废物处置。各州的参与需经联邦批准,并可能因遵守情况或立法变更而退出或被排除。

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契约的条款如下:
缔约州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美国国会通过颁布《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公法96-573),并经《1985年低放射性废物政策修正案》(42 U.S.C. Sec. 2021b至2021j,含)修订,鼓励使用州际契约来建立和运营区域性低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本契约的宗旨是为缔约州之间或各缔约州之间提供这种合作努力的手段,以保护各州公民和各州的环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本契约缔约州的政策是鼓励减少契约区域内需要处置的低放射性废物的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D) 缔约州的政策是,通过各州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置这些废物所需的处理和运输量,并提供服务于契约区域的设施,从而实现保护其公民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对低放射性废物进行最生态和经济的管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E) 每个缔约州,如果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2021节是一个协议州,或者如果不是协议州则由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放射性材料进行主要监管。
本契约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委员会”指本契约第三条设立的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契约区域”或“区域”指缔约州边界内的地理区域总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处置”指根据核管理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在适用法律下制定的要求,或由作为处置设施所在地的缔约州制定的要求,对低放射性废物进行永久隔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D) “产生”,当用于低放射性废物时,指生产低放射性废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E) “产生者”指其活动(不包括低放射性废物管理)导致产生低放射性废物的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F) “主县”指缔约州内设有或正在开发区域处置设施的县或其他类似政治分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G) “主州”指设有或正在开发区域处置设施的缔约州。加利福尼亚州是本契约下的主州,自加利福尼亚区域处置设施开始运营之日起的最初30年内。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H) “机构控制期”指在封场后期间,设施许可证根据长期观察和维护的适当规定转让给处置场所有者的时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I) “低放射性废物”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受管制放射性材料: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 该废物不是高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副产品材料(如《1954年原子能法》第11e(2)节(42 U.S.C. Sec. 2014(e)(2))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该废物不是铀矿开采或选矿尾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3) 该废物不是联邦政府根据《1985年低放射性废物政策修正案》第3节(b)款(42 U.S.C. Sec. 2021c(b))负责的任何废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4) 该废物不是半衰期大于五年且浓度大于每克100纳居里的α发射超铀核素,也不是浓度大于每克3,500纳居里的钚-241,也不是浓度大于每克20,000纳居里的锔-242。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4)(J) “管理”指收集、整合、储存、包装或处理。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4)(K) “主要产生州”指在契约区域内产生并处置于区域处置设施的低放射性废物总量中占10%的缔约州。
如果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缔约州产生的总量不足10%,则“主要产生州”指在协议区域内产生并处置于区域处置设施的废物量仅次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缔约州。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L) “运营者”指运营区域处置设施的个人。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M) “缔约州”指根据本协议第7条成为缔约方的任何州。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N) “个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O) “封场后期间”指处置设施完成封场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被许可人应在处置设施进行观察、监测并执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以确保处置设施保持稳定且不需要持续的主动维护。此期间在机构控制期开始时结束。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P) “区域处置设施”指根据本协议设立和运营的非联邦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Q) “场址封场和稳定化”指处置设施运营者在处置设施运营寿命结束时采取的活动,以确保公众持续受到保护,免受处置设施中存在的任何残留放射性或其他潜在危害。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R) “运输者”指运输低放射性废物的个人。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S) “铀矿和选矿尾矿”指采矿和加工含铀矿石所产生的废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特此设立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委员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 委员会应由每个缔约州的一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该成员由州长任命,经该缔约州参议院确认,并由各缔约州州长酌情任免;以及由东道县的一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各缔约州的任命机构应书面通知委员会成员身份以及任何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可在成员缺席时代行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东道州还应任命委员会所需数量的额外有表决权的成员,以使东道州的成员在委员会中至少占51%的席位。东道州的额外成员应由东道州州长任命并经东道州参议院确认。
如果存在多个东道州,则只有根据本协议积极接收低放射性废物的区域处置设施所在州可以任命这些额外成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3) 如果在委员会任命时尚未选定东道县,东道州州长应任命一名临时地方政府成员,该成员应是地方政府的民选代表。选定东道县后,临时地方政府成员应辞职,州长应根据第 (4) 款任命东道县成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4) 州长应从东道县监事会编制的至少七名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东道县成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5) 根据第 (4) 款推荐和任命东道县成员时,监事会和州长应首先考虑推荐和任命区域处置设施所在或正在开发的区内的监事会成员。如果东道县监事会未能向州长提供至少七名候选人的名单供选择,州长应任命一名东道县居民作为东道县成员。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 东道县成员须经该缔约州参议院确认,并由东道州州长酌情任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B) 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缔约州的法律实体,并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委员会成员对其以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不承担个人责任。委员会的责任不应被视为缔约州的责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C) 委员会应根据东道州的法律处理其事务,因委员会行动引起的争议应受东道州法律管辖。委员会应设在区域处置设施所在东道州的州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D) 委员会的记录应受东道州公共记录法的约束,且委员会的会议应根据东道州的公开会议法公开举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E) 委员会成员是任命州的公职人员,并应受任命州的利益冲突法以及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委员会成员应根据任命州的法律获得报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F) 每位委员会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委员会采取任何行动均需委员会总票数的多数通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6)(G) 委员会具有以下所有职责和权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 委员会应根据本契约授予的权限,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低放射性废物在该区域内得到安全处置和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业务需要召开其他会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3) 委员会应设立一项契约附加费,向缔约州产生者征收。该附加费应根据低放射性废物的立方英尺数和低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水平确定,并由处置设施的运营者收取。
经国会批准契约后,东道州应设定附加费,委员会应征收该附加费。附加费的金额应足以建立并维持合理水平的资金,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经东道州酌情决定,设立第三方责任基金,用于在区域处置设施的运营、关闭、稳定化、关闭后和机构控制期间,对人身或财产损害提供赔偿。本分段不限制运营者的责任或义务,运营者应遵守任何关于第三方责任索赔的联邦或东道州法规或规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地方政府报销基金,用于报销承办区域处置设施的地方政府实体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增加的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基金开支、道路和桥梁的改善和维护、消防、执法、地方卫生官员的监测以及与承办区域处置设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4) 委员会为第 (3) 款 (b) 和 (c) 分段目的征收的附加费以及根据第 4 条 (E) 款第 (3) 项征收的附加费,应每月转交东道州,由其分配至相应账户。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5)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财政年度,尽可能与缔约州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6) 委员会应准确记录所有收支。委员会账簿的年度审计应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报告应作为委员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7) 委员会应编制并纳入年度报告一份预算,显示下一财政年度的预期收支。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8) 委员会可以接受联邦或州政府提供的任何赠款、设备、用品、材料或服务,无论是否附带条件。根据本款接受的任何捐赠、赠款或其他资源的性质、金额和条件(如有)以及捐赠者或授予者的身份,应在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然而,东道州应接收,用于《美国法典》第42卷第2021e条(d)款第(2)项(E)分段中规定的用途,能源部长作为受托人,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2021(e)条(d)款第(2)项(A)分段从特别托管账户支付的任何款项。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9) 委员会应向各缔约州的州长和立法机构主席提交关于委员会活动的函件,包括一份每年1月15日或之前提交的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包含对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法的审查和建议,这些方法是浅层土地掩埋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替代技术。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0) 委员会应收集并向各缔约州和公众提供有关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管理需求、技术和问题的信息。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1) 委员会应根据各缔约州提供的信息,保持区域内所有产生者的最新清单。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2) 委员会应保持所有区域处置设施的最新清单,包括关于其规模、容量、位置、可处理的特定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以及每个区域处置设施预计使用寿命的信息。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3) 委员会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就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向委员会提供咨询。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4) 委员会可在预计资源范围内订立合同以履行其职责和权力。委员会订立的任何合同均不得约束任何缔约州。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5) 委员会应在东道州的合作和批准下,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任何区域处置设施关闭时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6) 委员会可以起诉和被起诉,并在经成员多数票授权后,可寻求介入与本契约相关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7) 委员会应由适当的工作人员管理,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聘用或保留,或同时聘用和保留法律顾问。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8) 委员会可在遵守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的前提下,向适当的东道州当局推荐适合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运输车的陆路和铁路运输路线。
(1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9) 委员会只有在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情况下,方可签订协议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进口到本区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进口协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委员会和东道州评估受影响的区域处置设施处理进口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能力,以及东道州相关监管机构定义的任何相关环境或经济因素。
(2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0) 委员会可根据申请,允许单个产生者、一组产生者或契约的东道州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出口到区域外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委员会只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该申请。出口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许可应在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针对确定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数量,并受委员会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约束,方可生效。
(2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1) 如果出口材料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回收处理,委员会只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将符合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标准的材料出口到区域外。
(2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2) 委员会应在初始或后续区域处置设施关闭前不少于10年,制定建立下一个区域处置设施的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2)(A) 应有足够的区域处置设施来处置区域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2)(B) 区域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应在区域处置设施中处置,且每个缔约州应无歧视地使用任何区域处置设施。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2)(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22)(C)(1) 本契约生效之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应作为东道州,并应自区域处置设施开始接收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之日起至少30年内遵守(E)款的要求。义务和期限的延长应由加利福尼亚州自行决定。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不延长此义务,则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废物产生量最大的缔约州应担任第二个区域处置设施的东道州。
承办第二个区域处置设施的东道州的义务也应自该第二个区域处置设施开始运营之日起持续30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东道州在为公共健康或安全所必需时,可关闭其区域处置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D) 本协定的缔约州不得是根据《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政策法》(经《1985年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政策修正案》修订)(42 U.S.C. Secs. 2021b to 2021j, incl.)订立的另一区域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协定的成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E) 东道州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 及时促使区域处置设施得到开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依法确保,在符合任何适用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州内区域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开发、许可、监管、运营、关闭、退役和长期维护中的公共健康和安全得到保护与维护。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3) 确保区域处置设施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收费合理充足,以履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确保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区域处置设施的长期维护。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支付区域处置设施的检查、执法和监测活动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确保收费不因原产缔约州而有所歧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4) 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区域处置设施现状的年度报告,包括对设施预期未来容量的预测。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5) 东道州和运营方应在可能导致区域处置设施暂时或永久关闭的任何事件发生时,立即通知委员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5)(F) 各缔约州负有以下职责并享有以下权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1) 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各缔约州应制定并执行程序,要求源自其境内并运往区域处置设施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运输符合包装和运输要求及规定。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定期检查包装和运输操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在运输方保管期间定期检查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容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针对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2) 缔约州可对州内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产生者征收附加费,以支付第(1)款所要求的活动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3) 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各缔约州在收到东道州通知,告知某缔约州内的人员违反了包装、运输或交通要求或规定后,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这些违规行为不再继续。适当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规者缴纳保证金以支付区域处置设施的重新包装费用,并禁止未来向区域处置设施运输。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4) 各缔约州应维护一份州内所有可能需在区域处置设施处置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产生者的登记册,包括但不限于每个产生者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数量和类别。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5) 各缔约州应鼓励其境内的产生者尽量减少需要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6) 各缔约州可信赖其他缔约州善意履行本协定所要求的提供区域处置设施的行为,包括以符合本协定的方式使用区域处置设施。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7) 各缔约州应向委员会提供用于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任何必要数据和信息,包括采取必要行动以获取这些数据或信息。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8) 各缔约州应同意,除《第三条》(G)款第(19)项另有规定外,仅在缔约州管辖范围内产生的低放射性废物方可处置于区域处置设施。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9) 各缔约州应同意,如果区域处置设施的运营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可根据《第三条》(G)款第(3)项第(b)分项的规定,从第三方责任基金中支付,但仅限于损害赔偿超出运营方所投保的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任何缔约州通过加入本协定,不承担因区域设施的选址、运营、维护、长期照护或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且任何缔约州不应对不位于其境内的区域设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区域处置设施应由东道州根据其法律批准。本协定不赋予委员会对任何缔约州境内的区域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开发、许可或其他监管,或其运营、关闭、退役或长期照护的任何权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处置低放射性废物,除非该处置是在区域处置设施进行,但《第三条》(G)款第(20)项和第(21)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处置或管理任何低放射性废物,除非该低放射性废物是在该区域内产生的,但《第三条》(G)款第(19)项、第(20)项和第(21)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应报告给缔约州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执法机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D) 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违规者被禁止在区域处置设施处置低放射性废物,具体由委员会或东道州决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亚利桑那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有资格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任何其他州经委员会多数票通过,并经所有缔约州立法机关以法规形式批准,且符合东道州可能设定的资格条款和条件后,方可获得资格。东道州可为除本分项中列出的州以外的任何州作为本协定成员的加入设定所有条款和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在遵守本协定其他规定的前提下,符合资格的州可通过立法颁布本协定或由该州州长发布行政命令采纳本协定,从而成为缔约州。通过行政命令成为缔约州的州,应在该行政命令发布后召开的其立法机关第一次常会休会时停止作为缔约州,除非在该休会前立法机关颁布本协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除东道州外的缔约州,可通过废止本协定的颁布而退出本协定,但此退出应在废止立法的生效日期两年后方可生效。如果作为低放射性废物主要产生者的缔约州根据本款自愿退出本协定,该州应为其作为本协定成员的时间段内其他缔约州的低放射性废物处置作出安排。
如果东道州退出本协定,该退出应在废止立法的生效日期五年后方可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D) 如果被排除的州未能履行本协定要求的任何义务,经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上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将该缔约州排除出本协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E) 本契约应在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和至少一个其他符合条件的州的立法机构通过制定法规以及国会同意后生效,并应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保持有效。根据联邦法律,本契约自生效之日起每五年须经国会审查并可能撤回国会同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A) 本契约的规定应广义解释以实现本契约的宗旨,但不得无故侵犯缔约州的国家主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B) 本契约不影响在本契约生效之日悬而未决的任何司法程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C) 如果本契约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契约中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契约的各项规定是可分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D) 本契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减少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以下任何一方的管辖权、权力或自由裁量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 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原子能法》(42 U.S.C. Sec. 2011 et seq.)设立的核管理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原子能法》第274条设立的协议州(42 U.S.C. Sec. 2021)。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E) 本契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赋予各州或委员会以下任何新的权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1) 以与核管理委员会或美国交通部法规不符的方式,监管低放射性废物的包装或运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2) 监管源材料、副产品或特殊核材料造成的健康、安全或环境危害。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55(3) 检查协议州或核管理委员会的被许可人的活动。

Section § 115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即使可能有关于路线规划和执法的其他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CHP)仍负责监督加州境内公路上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和管理。这适用于在加州产生或运入加州的废物。

Section § 1152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许可要求。在颁发或续签许可证之前,设施必须符合联邦标准,并包含多重屏障,以确保废物至少滞留500年。必须进行目视监测以防泄漏,并提供处理潜在泄漏的方法。设施选址必须确保即使屏障失效,自然场地特征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性物质的迁移。禁止浅层土地掩埋。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饮用水或农业用水源不会被污染,并危害公众健康或环境的情况下,才能颁发许可证。沃德谷场地不得用作处置设施,并且州政府不得拥有该场地的所有权。本节还提供了“委员会”和“低放射性废物”等术语的定义。最后,如果本节的某些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a)  除非部门确定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营和关闭至少符合《联邦法规》第10篇第61部分中规定的核管理委员会的性能要求和目标,否则部门不得根据本章颁发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许可证,或续签部门根据本章已颁发的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b)  除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营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否则部门不得根据本章颁发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许可证,或续签部门根据本章已颁发的许可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b)(1)  由多重工程屏障组成,利用最佳可用技术,确保放射性废物在工程屏障内滞留不少于500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b)(2)  提供目视检查或远程监测,以检测低放射性废物从工程屏障中潜在或实际的泄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b)(3)  当监测检测到潜在或实际泄漏时,提供方法以预防低放射性废物从工程屏障中潜在泄漏或修复实际泄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b)(4)  选址在具有土壤和水文特征的地点,如果工程屏障失效,自然场地特征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性物质的迁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c)  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不得使用浅层土地掩埋。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d)(1)  部门仅在确定有优势科学证据表明不存在水文路径可能导致科罗拉多河或任何其他农业或饮用水源被放射性废物污染并危害公众健康或环境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章颁发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d)(2)  位于圣贝纳迪诺县的拟议沃德谷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不得作为本州根据契约第5条规定的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d)(3)  本州不得接受沃德谷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场地的所有权或任何其他财产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1)  “委员会”指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2)  “契约”指第115255节所述的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契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3)  “部门”指卫生服务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4)  “低放射性废物”具有契约第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5)  “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或“设施”指用于处置低放射性废物的土地上所有毗连的土地和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和改良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e)(6)  “浅层土地掩埋”指在不使用工程屏障额外限制的情况下,在地表以上30米以内处置低放射性废物。如果处置设施符合(b)和(c)款的要求,则不包括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61(f)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15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可能有其他法规,加州铁路运输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路线规划和执法监督责任仍由公共事业委员会负责。这适用于在该州内产生或运入该州的废物。

Section § 115270

Explanation
该部门必须制定规则,明确在加州境内运输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最安全方式,并优先考虑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