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9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发放许可证。为此,他们可能会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以及其他州或地方机构合作。他们将共同审查许可证申请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Section § 114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部门有权根据第114990条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且这项权力不受第115005条中提及的任何单独研究或规划要求的影响。

部门根据第114990条颁发许可证的权力,不受第115005条中规定的进行研究或规划工作的任何要求的影响。

Section § 115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尤其是在电离辐射方面。他们需要制定计划来评估危害,并管理放射性材料的许可和监管,同时确保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他们还必须制定规则来控制其他辐射源,发布必要的法规,并收集和分享有关辐射控制的信息。此外,该法律允许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制定与这些努力相符并支持这些努力的相关法规。

部门应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a)  制定评估与使用电离辐射源相关的危害的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b)  制定与联邦计划兼容的计划,用于副产品、源材料和特殊核材料以及其他放射性材料的许可和监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c)  除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制定与控制其他电离辐射源相关的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d)  发布与根据第4条(自第115060条起)进行的程序可能必要的任何法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e)  收集和传播与控制电离辐射源相关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e)(1)  维护所有许可证申请、颁发、拒绝、修订、转让、续期、修改、暂停和撤销的档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e)(2)  维护所有与电离辐射源监管相关的法规(待定或已通过)及其程序的档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e)(3)  传播有关评估与使用电离辐射源相关的危害的信息。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根据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制定和执行与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相符、旨在促进和实施本章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规定。

Section § 11500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生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意味着什么,以及谁被视为生成者。它概述了公共卫生部在记录此类废物方面的职责,包括其体积、类别和放射性成分的详细信息。每个生成者都必须向该部门提交特定的跟踪表格。该部门还会根据这些数据编制年度报告,同时确保某些信息出于安全原因保持私密。立法者可以请求获取某些信息,但不能公开披露废物储存的具体地点。

该法规对可能生成此类废物的实体类型进行了分类,例如核电站、医疗设施和研究机构。它还定义了与废物管理相关的某些术语,并确立了维护最新详细记录以保障公众健康的必要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1) “生成”指生产或导致生产,或从事其他导致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产生或增加其数量的活动。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2)(A) “生成者”指任何通过其自身行为,或通过其代理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行为,在该州生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2)(A)(B) 就本节而言,为他人生成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储存或处置提供或安排服务的人,仅在其自身行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行为生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范围内,才被视为生成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3) “人”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任何州、州际、联邦或市政政府实体。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4) “废物”指未在使用且不再有用的材料。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 “生成者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A) 核电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B) 反应堆供应商或设计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C) 政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D) 医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E) 学术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F) 航空航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G) 军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H) 研究。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I) 工业仪表。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5)(J) 制造业。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6)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或“LLRW”具有《西南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协议》第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如第115255节所述。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7) “类别”指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类别。“A类”、“B类”和“C类”废物是指《联邦法规典籍》第10篇第61.55节中定义的类别。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a)(8) “持证LLRW处置设施”指2003年1月1日存在的位于南卡罗来纳州巴恩韦尔、犹他州克莱夫或华盛顿州里奇兰的三个处置设施中的任何一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b)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部门应保存每份LLRW生成者送往处置设施或受《西南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协议》(如第17条(自第115250节起)所述)约束的设施的清单文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部门应保存报告期内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转移至持证LLRW处置设施的所有LLRW的文件,该文件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1) 指明生成者类别、类别、按活度计的数量和LLRW的体积,包括储存中峰值和平均数量的估计,以及生成者的身份,以及该废物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包括其半衰期、性质或成分,以及达到或超过最低标签要求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各自的浓度和放射性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2)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以确保准确及时地描述该州的放射性废物情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 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A) 总容积、按类别划分的容积,以及按放射性核素和类别划分的活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B) 所用单个容器的类型和规格,以及每种类型转移用于处置的数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C) 转移的任何单个LLRW容器的最大表面辐射暴露水平,超过200毫伦琴/小时的处置容器数量,以及按放射性核素划分的容积、类别和活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D) 识别每个接收LLRW的持证LLRW处置设施(无论是直接接收还是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接收),以及每个经纪人转移到每个持证LLRW处置设施的LLRW的按类别划分的容积和活度。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E) 识别所有接收LLRW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以及每个经纪人或代理人转移到每个持证LLRW处置设施的生成者的LLRW的按类别划分的容积和活度。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F) 按类型划分的源材料重量。就本款而言,“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天然铀、贫铀或钍。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0.1(c)(3)(G) 按放射性核素划分的特殊核材料总克数,以及按放射性核素划分的任何单次运输中特殊核材料的最大克数。

Section § 11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一项处理低放射性废物的计划,包括与其他机构协商。该计划必须解决几个方面:为现有废物处置场突然关闭做好准备;对废物进行分类以协助管理和处置;以及确定临时储存地点的选择标准。它强调通过降低废物的毒性和体积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该法律规定,这些计划必须在1982年前向州立法机构报告,并要求在1983年提交正在进行的研究和建议。此外,州长必须确保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适合废物设施的区域,该研究应在1983年9月28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除第115000节规定的要求外,部门应与其他州、区域和联邦机构协商,制定一项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产生的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处理和处置的总体规划。该规划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要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 具体的应急计划,以应对现有州外商业废物处置设施突然关闭时本州对低放射性废物短期储存的需求,并评估满足本州需求的可行替代方案。该规划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1) 加利福尼亚州持证人产生的低放射性废物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当前的处置地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2) 满足加利福尼亚州临时低放射性废物处置需求所需的临时储存设施的规模和性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3) 由部门或承包组织开发和运营临时储存场的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4) 临时储存场选址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4)(A) 邻近人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4)(B) 地质稳定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4)(C) 邻近地下水或地表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4)(D) 交通便利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a)(4)(E) 总体公共卫生和经济考量。
该规划要素应于1982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并提交给立法机构两院的相应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b) 一种低放射性废物分类方案,以促进废物的管理、处理、储存和最终处置。该分类方案应考虑以下事项,例如特定放射性核素的可能微量辐射水平、材料的数量和比活度、其持久性、毒性、化学形态、反应性以及存在的主要放射性核素。该分类方案还应包括必要的规范,以确定哪些类别的废物可以或不可以被接受储存在根据第115045节设立的临时储存设施中,哪些可以或不可以由持证人持有以衰变到指定的残留放射性水平,以及哪些需要与环境长期隔离(视情况而定),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部门可以要求提交必要信息作为许可条件,以确定每类分类方案中产生的废物总量。部门可以通过法规采纳分类方案,规定哪些废物可以或不可以被临时储存设施或处理或处置设施接受。
该规划要素应于1982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并提交给立法机构两院的相应委员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 州内潜在土地填埋处置场和处理设施的选址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部门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1) 土地、水和自然资源的当前和预计未来用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2) 场地与主要人口中心的距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3) 是否存在活跃地震断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4) 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的地质和其他自然屏障。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5) 工程屏障、废物处理和废物包装在确保废物与环境隔离方面的有效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6) 放射性物质运输与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关系。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c)(7) 处理或处置设施选址和运营的相对经济影响。
该规划要素应于1982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并提交给立法机构两院的相应委员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d) 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低放射性废物对环境、职业和公众健康影响的行动计划,并通过鼓励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毒性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此项活动应包括进行或委托进行研究,以评估以下方面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1) 减少废物的体积、反应性以及化学和放射性危害,(2) 清洁受污染的非活化金属和其他材料,以使其能够回收和再利用,和 (3) 用非放射性或短寿命放射性材料替代那些需要长期与环境隔离的放射性核素。这些研究结果以及部门关于其实施的建议,应由该部门在1983年12月31日或之前报告给立法机关的相应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05(e) 在1983年9月28日后的六个月内,州长应指示由州长确定的适当州机构或多个机构,进行并完成一项研究,以确定州内哪些区域可能符合根据 (c) 款制定的标准。如此受指示的州机构或多个机构,在适当时,也可请求州或联邦机构或私人组织的协助。

Section § 11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土地上处置放射性材料的许可发放条件。只有当处置地点归联邦或州政府所有、经部门认定安全,并且申请人遵守紧急法规时,才会发放许可。部门必须迅速制定这些法规,并确保其与联邦指导方针一致。这些法规被视为紧急情况,旨在为加州澄清联邦规定。它们将一直有效,直到部门修改。部门还可以通过紧急法规设定这些许可的颁发或续期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a)  部门不得批准任何接收他人放射性材料进行土地处置的许可,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a)(1)  用于掩埋放射性废物的土地归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所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a)(2)  部门认定该场地符合公共健康和安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a)(3)  许可申请人将遵守部门根据 (b) 款通过的紧急法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b)  不迟于1983年9月28日后的六个月,部门应通过紧急法规,用于对从事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人员进行许可,并用于执行本节以及第 115015、115020 和 115030 节。
该紧急法规应与《联邦法规法典》第10篇第20部分(包括第301至311节)以及第10篇第61部分中的联邦法规(《联邦公报》,第47卷,第28号,第57446页,1982年12月27日)保持一致,并且应仅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应用时澄清和具体化这些联邦法规以及执行本节和第 115015、115020 和 115030 节的目的而通过。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c)(b) 款中规定的紧急法规应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通过,并且就该章的目的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节,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不得由行政法办公室废止,并应保持有效,直至部门修订或废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10(d)  部门可以根据 (c) 款通过的紧急法规,为 (a) 款中规定的许可的颁发或续期设立并收取费用。

Section § 115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续期或持有处置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许可证时,一个特定部门将设定并收取费用。该费用旨在确保州在处理申请、办理许可和监督废物处置活动方面所产生的成本能够得到充分覆盖。

Section § 11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限制颁发多少许可证,用于接收来自他人的放射性物质并在陆地上进行处置。

部门可以限制根据第 114990、115010 和 115020 条颁发的许可证数量,这些许可证授权接收来自其他人的放射性物质以进行陆地处置。

Section § 115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申请接收和处置陆地放射性材料的程序。申请人必须在州政府发布特定紧急法规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其能力和意向。如果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部门有45天时间评估这些申请,并选择一名申请人继续进行完整的许可证申请。紧急法规将指导这一过程,包括如何审查、排名和指定申请人。如有需要,可以征集额外的申请。提交申请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并且可能要求被选中的申请人缴纳最高100万美元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完成许可活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0(a)  所有提交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以申请接收他人放射性材料进行陆地处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部门根据第115010条 (b) 款规定通过紧急法规后三个月内提交该声明和通知。在该三个月提交期结束后45天内,部门应当评估这些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局长应当在该45天期限内确定,部门是否收到了一份或多份可能导致提交符合第115010条要求的许可证申请的声明和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0(b)  如果局长在 (a) 款规定的45天期限内确定部门收到了一份或多份可能导致提交许可证申请的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部门应当在该45天期限内,从提交了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的申请人中选择一名作为许可证指定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0(c)  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法规,规定审查和评估 (a) 款所述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以及 (b) 款所述许可证指定人选择的程序。这些紧急法规应当由部门根据第115010条 (c) 款通过,并应当包括征集、评估、排名和指定许可证指定人以及根据排名选择替代许可证指定人的程序。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0(d)  如果许可证指定人撤回或失去申请资格,或者如果已颁发的许可证被暂停、撤销或终止,部门可以征集额外的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0(e)  部门可以根据第115010条 (c) 款通过紧急法规,设立并收取提交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的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0(f)  部门可以要求根据本条选定的许可证指定人缴纳最高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保证金,以保证该人将履行完成许可证申请和获得许可证的相关活动。部门应当根据第115010条 (c) 款通过紧急法规,制定保证金没收标准。

Section § 115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如果在一定时期后,没有私人方表示有意申请处置放射性材料的许可证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不太可能有申请,州局长必须为州属处置场申请此类许可证。

为支持此过程,州可以向资源局提供贷款。然而,1983-84财政年度的贷款上限为200万美元,总贷款额上限为1500万美元。

如果设立了州营处置场,局长将制定在该场处置材料的费用,确保这些费用足以覆盖州在该场址的开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5(a)  如果在第115020条(a)款规定的三个月申报期结束后的45天内,主任认定部门尚未收到能力声明以及提交许可申请的意向通知,以接收他人放射性材料进行陆地处置,且该申请很可能符合第115010条的要求,则主任应通知资源局局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5(b)  在收到(a)款规定的通知后一年内,资源局局长应向部门提交一份许可申请,以接收他人放射性材料进行陆地处置,该场址位于根据第115005条(e)款确定的区域内,且由州拥有、运营或两者兼有。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5(c)(1)  应资源局的请求,财政局局长可向资源局提供一笔普通基金贷款,用于执行本条规定。资源局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偿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贷款,包括按照政府法典第16314条由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设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5(c)(2)  财政局局长在1983-84财政年度内根据本款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1984-85财政年度及后续财政年度的贷款金额应每年在《预算案》中规定,且根据本款提供的所有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25(d)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了一个由州拥有、运营或两者兼有的放射性材料处置场,资源局局长应制定一份费用表,向在该场址处置放射性材料的每个人收取费用。费用表应设定在一个足以补偿州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该场址所产生任何成本的金额。

Section § 115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许可场所处置放射性材料的费用表生效前对其进行审查。如果部门在公开听证会后发现这些费用不合理,他们可以要求修改费用表。

部门可以要求,由根据第115010节获得许可的场所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处置放射性材料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表,在实施前提交给部门。部门可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并根据书面调查结果,决定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如果部门如此决定,可以要求所有者或运营者修改费用表。

Section § 11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相关部门制定并征收在本州处置低放射性废物的费用。这些费用旨在覆盖一项名为《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协议》的更大协议中某些部分所列出的监管成本。

除根据第115065条授权征收的费用外,该部门可以制定法规,设定在本州处置低放射性废物应支付的费用,其金额应足以支付《西南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协议》第4条(E)款第(2)和(3)项中规定的监管活动的成本,如第115255条所规定。

Section § 11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许可证指定人,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财务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涵盖管理、场址选择、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许可、开发、土地征用、融资和运营等多个方面。

报告中必须解释实际花费与预计花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差异。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废物处置场财务运作的透明度。

此外,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履行其监督职责,它有权要求提供额外的资料。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 许可证指定人应按照部门指示,向部门提交定期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应根据计划职能,提供关于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开发和运营的过去及预计支出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1) 计划管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2) 候选场址选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3) 场址特性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4) 环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5) 公众和机构参与。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6) 许可和批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7) 场址开发。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8) 土地征用。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9) 融资。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a)(10) 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b) 许可证指定人应按照部门指示,向部门提交报告,识别、量化并解释与能力声明和意向通知中提供的成本预测相关的实际和预计成本超支及成本节余的主要原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0(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节的目的是确定本州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开发和运营成本的最低财务报告要求。本节不限制部门要求许可证指定人提供部门认为履行本章(包括第115030节)职责所必需的任何额外信息的权力。

Section § 11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共卫生部设立或承包低放射性废物储存设施,供获得州许可的实体使用,并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该部门可以向废物产生者设定和收取费用,以支付设施维护和维修等成本,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必要金额。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所有处理规定。

要设立设施,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提前通知立法机关。设施必须在运营五年内停止接收废物,或者在有替代处置场可用时停止接收。所有废物必须在七年内转移到永久性处置场,并且设施必须退役。

本法规将在设施设立八年后失效,其设立日期将报告给立法机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a)  本部门经授权,根据 (d) 款规定,设立和运营,或签订合同以设立和运营一个或多个低放射性废物临时储存设施,专供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并获得本部门或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人员使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b)  除了根据第 115065 节规定获授权征收的费用外,本部门获授权通过法规设定和收取费用,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低放射性废物产生者支付,金额应足以支持设施的开发和运营,包括对受损包装的监测和维修、设施维护、去污、退役以及这些设施的封场后维护、记录保存系统以及本部门认为确保此类设施安全运营所必需的其他活动。任何费用均不得设定为超出实施本节合理所需金额。本部门还获授权要求设施的运营者或使用者提供保证金或持有足够的保险,以合理保护本州免受因废弃废物储存和最终处置成本等责任以及因储存设施事故或故障引起的索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c)  根据本节运营的任何设施的所有使用者,必须遵守州和联邦关于低放射性废物处理和管理的所有命令、要求或法规,包括根据第 115005 节 (b) 款规定的那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d)  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否则不得根据 (a) 款设立低放射性废物临时储存设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d)(1)  本部门已履行第 115005 节 (a) 款和 (b) 款的要求,并已将其调查结果提交给立法机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d)(2)  临时储存设施的设立符合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要素,该计划在第 115005 节 (a) 款和 (b) 款中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d)(3)  本部门在立法机关开会期间,在设立设施前 60 天向立法机关提交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e)  除了授权本部门或其签约方停止运营低放射性废物临时储存设施的任何其他理由外,任何此类设施应停止接收低放射性废物进行临时储存 (1) 不迟于其开始运营之日起五年,或 (2) 如果主任确定美国西部地区有可供加利福尼亚州持证人使用的替代处置场,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f)  任何临时储存设施开始运营后七年内,设施内所有储存的废物应转移至永久性陆地填埋处置场,或通过其他处理或处置方式永久处置,并且设施应关闭,此后,在部门确定的必要范围内,进行去污和退役。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045(g)  本节自根据本节设立低放射性废物临时储存设施之日起八年内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主任应将设施设立日期报告给立法机关两院的相应委员会和立法顾问局。

Section § 11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长的职责,即与其他州建立合作关系,以管理加利福尼亚州产生的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这些协议可能允许其他州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处置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它们。

州长必须每四个月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谈判的进展。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根据《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加入州际协定,该协议在生效前需要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州长应谈判并缔结州际协议、州际协定或与协定相关的协议,旨在建立或维持对处置加利福尼亚州产生的低放射性废物的陆地处置设施的访问。该协议或协定的条款可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规定,即协议或协定的其他缔约方在加利福尼亚州永久处置设施投入运营后,将享有对这些设施的对等访问权。
州长应在1983年9月28日之后的四个月内,以及此后每四个月,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谈判的进展情况,直至达成协议或协定,或谈判终止。
任何提议加利福尼亚州加入根据《低放射性废物政策法》(42 U.S.C. Secs. 2021b 至 2021d,包括在内) 缔结的协定,或任何包含其他缔约方在加利福尼亚州永久处置设施投入运营后将享有对这些设施的对等访问权的条款的州际协议或与协定相关的协议,均应提交立法机关以法规形式批准。

Section § 11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需与州立法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合作,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就减少低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制定废物设施选址标准、探索废物掩埋的替代方案以及制定废物分类系统提供建议。

委员会必须包括医学、研究、工业、环境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特别是那些了解放射性材料和废物管理的人。此外,设有废物处置场的县的环境卫生局局长必须加入该委员会。

局长应与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和众议院议长协商,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就尽量减少低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的方法、低放射性废物处理和掩埋设施的选址标准、低放射性废物陆地掩埋的替代方案以及废物分类方案向该部门提供建议。
委员会应包括来自医学领域以及研究、工业、环境和公共卫生组织的代表,他们应在放射性材料、废物管理、接触低放射性废物对健康的影响或与低放射性废物储存相关的环境影响方面表现出专业知识和经验。局长应任命设有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县的环境卫生局局长进入咨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