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2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清洁空气法》在加州实施时的一些关键术语。

具体来说,“联邦法案”指的是《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

“个人”一词涵盖了广泛的实体,例如个人、公司、政府机构及其代表。

此外,特定的联邦定义也适用于本条文及相关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a)(1)  “联邦法案”指《清洁空气法》(42 U.S.C.A. Sec. 7401 et seq.),经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P.L. 101-549)修订,并可能进一步修订的《清洁空气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a)(2)  “个人”指,尽管有第114985条(c)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号、协会、信托、遗产、公共或私人机构、团体、机构、本州的政治分区,以及任何其他州或其政治分区或机构,上述任何法律继承人、代表、代理人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能源部或其任何继承者,以及其他联邦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b)  除第115271.4条(b)款另有规定外,联邦法案第112条(42 U.S.C.A. Sec. 7412)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章C分章A子部分(自第61.01条起)中规定的定义应适用于本条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11527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部门设立一个项目,以获得联邦授权,用于制定和执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对联邦设施的监管,必须遵循《清洁空气法》设定的指导方针。

部门可以设立一个项目,以使州能够获得联邦批准,根据联邦法案第112节 (42 U.S.C.A. Sec. 7412) 实施和执行放射性核素的排放标准。部门根据本条对联邦设施进行监管时,必须仅根据《清洁空气法》进行,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7418节所规定。

Section § 1152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获得联邦批准,可以制定并执行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一种空气污染物)的规定,那么州的卫生部门将负责控制这些排放。然而,州的权力不包括控制核电站的空气排放,因为这些核电站由不同的联邦机构监管。

如果州根据第115271.2节获得联邦批准,实施和执行放射性核素排放标准,则该部门应负责控制放射性核素向空气中的排放。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赋予该部门监管权力,或解释为适用于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许可和监管的核电站的空气排放。

Section § 1152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如何利用联邦法规来管理放射性核素(即放射性物质)的空气排放。简而言之,它规定联邦环境法规的某些部分被视为州法规。

当联邦法规发生变化时,州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与现行州规定一样严格、不那么严格或更严格。如果新的联邦规定同样严格或更严格,州会在90天后采纳它们。如果需要确保这些排放物的安全,该部门也可以制定自己的法规。最后,该部门可以向排放放射性核素的设施收取年费,以支付管理此计划的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I章第C分章第61部分H分部(自第61.90条起)和I分部(自第61.100条起)中的法规,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I章第C分章第61部分附录B、D和E(自第61.01条起)和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I章第C分章第60部分附录A(自第60.01条起),应被视为本部门用于规范放射性核素空气排放的法规。除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61.93条和第61.103条外,这些法规中提及环境保护局或其任何部门之处,均应被视为提及本部门。本部门可根据(b)款或(c)款对这些法规进行全部或部分修订。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b)(1)  本部门应评估第115271条(b)款和本条(a)款中规定的、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联邦法规的任何拟议修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b)(2)  本部门应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公告,表明该修订已被环境保护局作为最终规则采纳。该公告应包括与该修订相关的《联邦公报》或《联邦法规法典》的引用。该公告还应包括本部门关于该修订是比现行州法律或法规更严格、等同于还是不那么严格的决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b)(3)  如果本部门认定修订后的联邦法规与州法律或法规等同或更严格,则修订后的联邦法规应在联邦法规修订生效日期或(2)款要求发布的公告发布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90天后,被视为本部门的法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c)  除了根据本条采纳联邦法规作为部门法规外,本部门还可以采纳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法规,以建立、实施和执行符合联邦法案的放射性核素空气排放监管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71.4(d)  本部门可向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0篇第61.90条或第61.100条约束的、向空气中排放放射性核素的设施的每个所有者或运营者收取年费,以支付实施本条的费用。本部门应将这些费用存入辐射控制基金,经立法机构拨款后,用于实施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