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a) 每个私营和公营的公共事业机构,凡运营装机容量为50兆瓦或以上的核电站,均应安装一套自动化警报系统,该系统将在应急服务办公室的加州州立预警中心启动警报,其方式由该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和适当的县级应急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该自动化警报系统应复制每个核电站控制室中的以下警报: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a)(1) 安全注入启动(应急堆芯冷却系统运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a)(2) 放射性气体排放烟囱监测器的高辐射警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b) 该自动化警报系统应在本章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运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c) 在任何情况下,遵守本条规定的资本成本不得超过每个核电站二十万美元 ($200,000)。每个核电站的运营商应负责任何维护或经常性费用。私营事业机构根据本条支出的资金应由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用于费率制定目的。公营公共事业机构应将根据本条支出的资金纳入其费率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d) 自动化警报系统应在核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运行许可证条款要求每个核电站控制室中的相应警报投入运行时投入运行,但维护、修理、校准或测试所需的时间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e)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进行可能与核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运行许可证条件相冲突的工厂改造或操作,或与核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活动相冲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5280(f) 应急服务办公室应在本条规定的自动化警报系统启动后,立即通知相关地方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