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8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放射技师认证和监管以及某些放射设备使用的要求和程序。部门负责制定必要的法规,认证放射技术内的不同专业,并提供继续教育指南,特别是针对数字放射摄影。它为特定X射线程序的有限许可证设立了标准,并为培训放射技师的学校(包括数字放射摄影教育)设定了标准。

本法律还规定了操作骨密度仪的医生和外科医生的认证流程,包括培训和操作指南,以及与这些认证相关的费用收取。此外,本法律规定纳税人或社会安全号码仅用于身份识别和合规目的,不要求披露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a)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为实现本章目的可能必要的法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b)(1) 提供放射技师的认证,除第106980节另有规定外,不限制程序或应用领域。应为诊断放射技术、乳腺摄影放射技术和治疗放射技术提供单独的证书。如果某人已获得私人认证机构的乳腺摄影操作认证,部门在决定颁发乳腺摄影放射技术证书时应考虑此认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b)(2)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规定操作数字放射摄影设备的放射技师应将其部分继续教育学时用于数字放射技术方面的继续教育。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c)(1) (A) 酌情规定向个人授予有限许可证,以进行限于执行某些程序或将X射线应用于人体特定区域的放射技术操作,乳腺摄影除外;规定这些人员的最低培训和经验标准;并规定有限许可证申请人的审查程序。最低标准应包括一项要求,即根据本款获得有限许可证的人员应满足基本放射健康培训和知识方面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应与根据(b)款获得认证的人员所需的要求相似,且部门认为对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是合理必要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c)(1)(B) 规定申请批准为胸部放射摄影、四肢放射摄影、胃肠道放射摄影、泌尿生殖系统放射摄影、腿足部放射摄影、颅骨放射摄影和躯干骨骼放射摄影类别的有限许可证X射线技师(这些类别在《加州法规》第17篇第30443节中定义)应至少接受50小时的放射防护和安全教育。部门可酌情分配这些学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c)(2) 规定胸部放射摄影、四肢放射摄影、胃肠道放射摄影、泌尿生殖系统放射摄影、腿足部放射摄影、颅骨放射摄影和躯干骨骼放射摄影类别的有限许可证X射线技师(这些类别在《加州法规》第17篇第30443节中定义)在完成部门批准的20小时或更多数字放射技术教学后,可在其各自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数字放射摄影。本要求不应解释为排除牙科实验室放射摄影和X射线骨密度测量类别的有限许可证X射线技师在满足部门确定的教育要求后进行数字放射摄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c)(3)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规定已完成第(2)款所述初步教学的有限许可证X射线技师应将其所需的部分继续教育学时用于数字放射技术方面的额外继续教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d) 规定放射技师学校的批准。放射技师学校应包括20小时经批准的数字放射摄影教学。部门可酌情豁免学校遵守此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e)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规定对医疗艺术执业者进行认证,以监督X射线机器的操作或操作X射线机器,或两者兼有;规定这些医疗艺术执业者的最低培训和经验标准;并规定认证申请人的审查程序。此认证可将X射线的使用限制于某些X射线程序以及将X射线应用于人体的特定区域。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1) 规定对任何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进行认证,使其能够操作和监督骨密度仪的操作,如果该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向部门提供一份证书,证明其已通过骨密度仪机器制造商的代表或任何放射技术学校接受了骨密度仪使用培训。该认证应适用于该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受训使用的特定骨密度仪,以及适用于符合分段 (A) 至 (C) 所列所有标准的任何其他骨密度仪,如果该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已完成分段 (2) 的分段 (A) 中规定的使用该骨密度仪的培训。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应在部门要求时,根据分段 (2) 的分段 (A) 提供其使用的任何骨密度仪的培训证明。证书涵盖的活动应限于使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X射线骨密度仪: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1)(A) 该骨密度仪无需用户干预进行校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1)(B) 该骨密度仪不提供用于诊断的图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1)(C) 该骨密度仪仅用于评估患者的脚跟、手腕或手指的骨密度。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 证书应附有制造商’s代表或放射技术学校提供的课程副本。课程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领域的指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A) 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操作骨密度仪的程序,以及监督其他人操作骨密度仪的程序,包括骨密度仪的质量保证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B) 操作员、患者以及骨密度仪附近第三方的适当辐射防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C) 第 104 编第 1 部第 4 章第 5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6955) 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D) 第 104 编第 9 部第 6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4840) 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E)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 分章第 1 组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100) 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F)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 分章第 1.5 组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108) 的规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G)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 分章第 3 组第 1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252) 的规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H)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 分章第 3 组第 2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254) 的规定。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I)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 分章第 3 组第 3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275) 的规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J)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 分章第 3 组第 4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305) 的规定。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2)(K) 《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编第 5 章第 4.5 分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400) 的规定。
(3)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3)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分段应构成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操作和监督骨密度仪操作所需满足的所有要求。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制定法规,以管理认证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3)(A)(B) 任何人除非持有部门要求的必要执照或许可证,否则不得在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的监督下使用骨密度仪。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3)(A)(C) 本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委员会或部门对骨密度仪机器注册或对操作任何骨密度仪机器的设施进行检查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3)(A)(D) 本分段不适用于根据分段 (e) 或根据第 107111 节获得认证的医疗艺术执业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f)(3)(A)(E) 部门应就根据本款颁发的证书收取费用,以管理认证所需。该费用应足以弥补部门实施本款的成本,且不得超过根据 (e) 款操作或监督X射线机操作的认证费用。根据本分段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根据第114980节设立的辐射控制基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g) 经委员会推荐,对已成功完成部门认证学校正规课程,并已成功通过部门批准且由颁发其执照的委员会管理的X射线技术和辐射防护考试的医疗艺术执业者,免除认证要求。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1) 不迟于2019年7月1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用于申请或续期根据本节或据此颁布的法规颁发的证书、执照或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2) 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应用于确定受州税法影响人员的身份,以及用于确定符合《美国法典》第42卷第666节 (a) 款、《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60.15节、《家庭法典》第17520节和《刑法典》第11105节的规定;为此,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应专门用于这些目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3) 部门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3)(A) 要求申请人披露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用于申请或续期根据本节或据此颁布的法规颁发的证书、执照或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3)(B) 仅基于其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拒绝向其他方面合格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认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h)(4) 如果部门利用全国性考试颁发证书,并且加利福尼亚州与要求发布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的州之间存在互惠协议或礼让,则部门的任何代表、代理人、职员、官员或雇员可以向考试或认证实体发布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仅用于核实认证或考试状态。

Section § 1148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经批准的学校为培训放射技师而必须提供的最低课时数或其等效值,以符合联邦法规。学校必须遵守本法律生效之日批准的最低课时数,并且如果在此日期之后提交申请,不得超过这些课时数。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1(a) 就《联邦法规》第34篇第668.14节而言,根据第114870节(d)款批准的放射技师经批准学校所规定的最低课时数或其等效值,应等于本节生效之日该部门为每所学校批准的课时或学时数,或其等效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1(b) 经该部门批准且在本节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交申请的学校,不得超过法规所要求的最高最低课时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0.1(c)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颁发足病放射摄影有限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个人对足部、踝部、胫骨和腓骨进行X射线检查。要获得此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持有有效放射摄影监督员许可证的执照足病医生监督下,完成一个经批准的60小时课程,该课程涵盖辐射安全和解剖学等各种主题。该课程必须包括至少50次受监督的X射线操作。

申请人必须符合资格标准,包括通过特定考试。该许可证仅允许在足病医生的私人诊所或团体诊所操作X射线设备,且必须在监督下进行。该法律还明确规定,这不会扩大足病医生的执业范围,也不允许对特定身体部位以外的区域进行成像。实施本法律的新法规原定于2023年7月1日前通过,并在最终确定前考虑公众意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 除根据第114870条授权颁发的有限许可证外,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部门可以向某人颁发足病放射摄影有限许可证,仅授权对足部、踝部、胫骨和腓骨进行放射摄影: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1) 该人已完成经部门根据 (b) 款批准的辐射安全和放射技术课程,该课程由持有当前有效且由部门根据第114870条 (e) 款颁发的放射摄影监督员和操作员许可证的执照足病医生提供,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1)(A) 该课程应包括辐射防护与安全、放射摄影曝光原理、质量控制、图像处理、解剖学和生理学、数字放射摄影、体位摆放以及在监督下进行至少50次X射线操作的教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1)(B) 该课程应要求至少60小时的教育,可以是线上形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1)(C) 本款所述课程中的人员被视为符合第106975条 (b)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前提是该人员在持有执照的足病医生监督下操作X射线机,该足病医生持有当前有效且由部门根据第114870条 (e) 款颁发的放射摄影监督员和操作员许可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1)(D) 任何一名学生的培训期不得超过一年。任何时候,每位持有当前有效放射摄影监督员和操作员许可证的执照足病医生,不得同时指导超过一名学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a)(2) 该人已满足《加州法规》第17篇第30444条或其后续条款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包括通过部门批准的辐射防护与安全以及足病放射技术考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b) 申请提供 (a) 款 (1) 项所述课程的申请人,应根据部门根据第114870条 (d) 款通过的法规,提交申请,包括任何所需的申请费,以供批准。申请人须遵守第107055条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c) 足病放射摄影许可证授权持有人根据部门根据《放射技术法》(第27条)通过的法规,仅限在足病诊所内,且在持有执照的足病医生(作为经认证的监督员和操作员)的监督下操作足病X射线设备。就本条而言,“足病诊所”指足病医生私人执业的实际地点,或者,如果经批准的足病医生是足病医疗集团的一部分,则指该集团私人执业的实际地点。“足病诊所”不包括包含足病医生的医疗集团的诊所、医院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服务的足病医生诊所,或移动诊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d) 本条不扩大足病医生的执业范围,也不授权许可证持有人对足部、踝部、胫骨和腓骨以外的部位进行X射线检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1(e) 部门应在2023年7月1日前通过实施本条的初步法规。这些法规应豁免《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但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拟议法规,征求公众意见30天。部门应考虑收到的意见,最终通过的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法规》中公布。

Section § 114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共卫生部向符合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医师助理)颁发荧光透视许可证,前提是他们符合特定标准。医生可以将荧光透视任务授权给持证医师助理,但前提是医生持有相关许可证。

医师助理必须完成40小时的荧光透视安全课程并通过一项批准的考试。他们需要每两年获得10个继续教育学分以维持许可证。

法律强调,这些许可证不允许医师助理执行其他基于辐射的程序。申请费用旨在弥补行政成本,并存入辐射控制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a) 部门应向符合资格的医疗专业执业者(如第114850条 (h) 款 (2) 项所定义)颁发执业者荧光透视许可证。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应接受符合本条规定的持证医师助理的荧光透视许可证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b) 医师和外科医生可以授权持证医师助理执行使用荧光透视的程序。为了监督医师助理执行《放射技术法》(Section 27) 授权的职能,医师和外科医生应持有或豁免持有执行被监督职能所需的执业者荧光透视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c) 医师和外科医生已授权使用荧光透视的医师助理,应证明已成功完成总计40小时的课程,包括经部门认可的荧光透视辐射安全与防护课程。已完成课程的证明文件应保存在执业地点,并应部门要求提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d) 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免除医师助理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第1部第5章第4.5分章第5组第1条(自第30460条起)通过部门批准的荧光透视辐射安全与防护考试的需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e)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荧光透视许可证的持证医师助理,应在许可证到期日前的两年内,获得10个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学分。部门应接受医师助理委员会批准的继续教育学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f) 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授权医师助理执行任何其他使用电离辐射的程序,除了持有执业者荧光透视许可证所授权的程序。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g) 本条规定不应解释为免除医师助理遵守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第1部第5章第4.5分章(自第30400条起)批准的许可证要求的需要。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2(h) 部门可向本条规定的申请人收取费用,金额应足以但不超过弥补部门实施本条规定所需成本的金额。根据本款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根据第114980条设立的辐射控制基金。

Section § 114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执照的医疗专业人员为放射技术学生提供在职培训,但他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培训仅限于申请有限许可的人员,并且必须由经过认证的专业人员监督。课堂教学和临床指导应与经认可的学校所要求的标准一致。每名学生的培训期最长为一年,并且每位指导老师一次只能带一名学生。必须保留培训记录以备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课堂和临床工作。如果指导老师无法提供所有培训,剩余部分必须在经批准的学校完成。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该项目的管理成本。

部门可以根据部门规定和提供的表格,经医疗执业者申请,批准该执业者根据部门规定的教学标准,向放射技术学生提供在职培训,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5(a) 该培训仅限于申请一个类别或经批准的类别组合的有限许可的申请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5(b) 该培训由经认证的监督员或操作员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5(c) 理论教学和临床经验应与经批准的放射技术有限许可学校所要求的相当,并应由部门在手册或教学大纲中列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5(d) 任何一名学生的在职培训不得超过一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5(e) 在任何时候,每名执业者不得带超过一名学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875(f) 应保留记录,以备部门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给予学生的理论培训小时数以及学生执行的临床操作的数量和种类。如果执业者选择不提供部门规定的临床和理论在职培训,则执业者未提供的部分应在根据第114870条经部门批准的学校进行。
部门可以设立并收取足以弥补部门管理本节授权的在职培训项目所产生费用的费用。

Section § 1148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根据特定条款制定的任何规定,必须首先与一个委员会进行讨论,然后获得批准。为了使这些规定获得批准,至少需要有六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投票赞成。

Section § 114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个人发放特别许可,在必要时允许他们绕过某些规定。当有有力证据表明,由于没有足够的认证放射技师,特定地区的人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医疗服务时,就可以发放这些许可。这些许可是临时的,但可以根据需要续期。

Section § 11489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向证书持有人和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关于放射技术实践和法规重要变化的更新。这些更新将通过一份每两年一次的报告分享。该报告将提供给经认证的放射技师、有限许可证持有人,并可能提供给其他相关的医疗专业人员。

部门应通过一份两年期报告,告知证书持有人和许可证持有人放射技术执业的重大变化以及放射技术执业法规的变化。该报告应提供给经认证的放射技师和有限许可证持有人,并可提供给适当的医疗专业执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