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910

Explanation
秘书负责协调和沟通加州与联邦政府(特别是与美国原子能委员会等机构)之间,以及加州与其他州之间关于原子能发展相关的问题。

Section § 114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秘书负责协调州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机构之间与原子能开发相关的计划和法规。秘书还需要与其他州和联邦政府,特别是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有效合作,以统一原子能方面的研究、建议和提案。此外,所有相关的州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必须及时向秘书汇报其原子能活动的最新情况。

秘书应协调州内各部门和机构以及市县与原子能开发相关的计划和法规,并应在可行范围内,协调本州在这些主题上进行的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使其与其他州和联邦政府的类似活动以及美国原子能委员会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
州内涉及原子能开发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市县,应及时向秘书通报其与原子能开发相关的活动和计划。

Section § 114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州机构如果想制定关于原子能开发的规则,必须在将拟议规则提交给秘书征求反馈意见后,至少等待 (30) 天才能正式公布,除非是紧急规则。但是,秘书可以书面形式选择放弃部分或全部等待期。

Section § 114925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州秘书审查新的或现有法规,以确保它们不与州内其他机构的规定冲突。如果存在冲突,秘书可以阻止新法规生效,或要求相关机构修改或废除冲突的法规,以确保州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秘书在确定现有或拟议法规与州内其他机构的任何法规不一致时,可在与相关机构协商后,认定拟议法规与另一机构的法规不一致,并应发布一项为此目的的命令,在此情况下,拟议的规则或法规不得生效。秘书也可在作出类似认定后,指示相关机构修订或废止现有法规,以实现与拟议法规的一致性。

Section § 114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在需要时,向其他州部门或机构建议修改有关原子能的法规。

Section § 114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秘书及时向州长、州政府部门、机构、市和县通报与非军事目的原子能利用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114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向公众分享关于加州原子能开发和辐射使用的准确信息。目标是提供一个值得信赖的信息来源,说明其益处和危害。有关辐射危害的信息必须与州卫生部合作准备和分享。

Section § 114945

Explanation
秘书可以向加州内外专家寻求建议,以获取关于原子能事宜的指导,特别是其在开发项目中的法规和使用。

Section § 114950

Explanation
该部门负责维护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在加州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的最新信息。他们还必须根据具体法规,保存经许可或注册的辐射源的最新记录。如果有任何州部门、机构或公众成员提出请求,应与他们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11495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管理和控制水污染的权力不受本章任何内容的影响。它们仍然有权监管废弃物排放,以保护加州的水质。

本章内容均不得损害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本州的任何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监管废弃物排放以保护本州水域水质的权力或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