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525

Explanation

本节将本章命名为《加州仿制管制物质法案》。除了指定本章的标题外,它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细节。

本章应被称为《加州仿制管制物质法案》。

Section § 1095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109535

Explanation

“受控物质”指的是在另一条款(具体来说是第11007条)中列出的一种特定类型的药物或化学品。

“受控物质”指第11007条所定义的物质。

Section § 109540

Explanation
本法将“分发”定义为将仿制管制物质转移、交付或试图给予他人。

Section § 109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定义了仿制管制物质的“制造”。它包括制作、准备、混合、加工、制成胶囊形式,以及包装或重新包装。它还涵盖了对这些物质进行贴标签或更改标签等活动。

“制造”指仿制管制物质的生产、准备、调配、加工、封装、包装或重新包装、贴标签或重新贴标签。

Section § 109550

Explanation
本节将“仿制管制物质”定义为:一种外观酷似真药,以至于普通人仅凭外观无法分辨真伪的产品;或者一种非药物产品,通过其外观或营销方式,看起来像真药一样起作用。这包括那些暗示可能具有与官方药物清单(即附表 I 至 V)上的药物相似的兴奋剂或镇静剂作用的产品。

Section § 10955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的意思是,本章的规定是对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并不会限制任何人可以使用的其他法律途径。这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选择都仍然有效,不会因为本章的规定而受到限制。

本章的规定具有累积性,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法律为任何一方利益提供的任何临时性或其他形式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