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遵循联邦关于食品身份、质量和容器填充的定义和标准。然而,如果州政府部门认为通过确保诚实和公平交易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它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请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葡萄酒。

Section § 110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食品(葡萄酒除外)的定义或身份标准允许使用可选成分时,这些成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清晰列出。

Section § 110515

Explanation

如果联邦政府签发了用于跨州运输实验性食品的临时许可证,加州会自动承认该许可证。如果没有联邦许可证,加州可以为仅在本州内测试的食品签发自己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可能附带由负责监管的加州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

由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用于州际运输与联邦定义和身份标准要求不符的实验性食品包装的临时许可证,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条款,在本州自动生效。在没有联邦许可证且实验性包装食品仅在本州内制造和测试时,本部门应签发许可证。该许可证须遵守本部门可能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Section § 110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蒸馏酒的身份和质量定义与标准,是基于美国国内税收署(IRS)截至本法生效之日设定的标准以及未来的任何更新。然而,加州相关部门有权制定自己的蒸馏酒定义和标准,如果它认为这样做能通过确保诚实和公平交易来保护消费者。

本部分生效之日生效的,或在该日期或之后采纳的,由美国财政部国内税收署采纳的蒸馏酒的身份和质量定义与标准及其修订,是本州蒸馏酒的身份和质量定义与标准。本部门可以通过法规,为任何蒸馏酒制定身份和质量定义与标准,无论这些定义和标准是否符合美国财政部国内税收署采纳的法规,当其认为此举将促进消费者利益的诚实和公平交易时。

Section § 11052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制定关于葡萄酒定义及其质量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使用联邦定义,也可以与联邦定义不同。但是,本条不允许制定关于葡萄酒容器尺寸或类型的规则——这些必须遵循联邦标准。

部门可以通过法规,为葡萄酒制定身份和质量的定义和标准。此类定义和标准可以全部或部分采纳财政部长根据《联邦酒精管理法》通过的、关于葡萄酒身份和质量标准的法规。根据本条通过的葡萄酒身份和质量标准可以与财政部长根据《联邦酒精管理法》颁布的标准不同或不一致。对于受《酒精饮料控制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部(第2300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管辖的任何葡萄酒,不得制定容器的尺寸、类型或灌装标准,但本州销售的葡萄酒容器应符合财政部长根据《联邦酒精管理法》制定的当时有效的容器标准,包括灌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