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虚假标注食品
Section § 110661
Section § 1106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联邦营养标签规定,则该食品被视为贴错标签。根据联邦法律免除这些规定的食品,在本节下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10670
这项法律规定,食品标签必须符合联邦指导方针中关于营养和健康声称的特定要求。如果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这些标准,则被视为贴错标签。在联邦层面免除这些要求的食品,根据本法律也同样免除。
Section § 110673
Section § 11067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包含两项关键信息。首先,标签必须显示食品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其次,它必须准确说明产品内含多少量,无论是按重量、度量还是计数。
内容物数量的说明方式允许有轻微偏差,并且关于如何显示这些信息的规定以及针对小包装的一些例外情况,将由具体法规决定。
Section § 1106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的标签或包装不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特别是从第 110290 条开始的规定),则该食品被视为虚假标识。
Section § 110685
Section § 1106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糖果按重量计酒精含量超过0.5%,则必须在其包装上清楚标明此信息。否则,该糖果将被视为错误标注。
Section § 110700
Section § 1107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上必须有的重要信息,与标签上的其他内容相比,不够清晰易读,那么这种食品就被认为是标识不当。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轻易地看到并理解这些信息。
Section § 110710
Section § 110715
Section § 110720
Section § 110725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由多种成分制成的食品,其标签上必须列出每种成分的常用名称。如果食品是含有果汁或蔬菜汁的饮料,则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标明果汁或蔬菜汁的总百分比。某些香料和着色剂不需要单独列出名称,除非它们是作为香料、调味剂或着色剂出售的。
当遵守这些规定不切实际或导致欺骗时,可以设立例外情况。部门在制定本法律的规定时应考虑联邦法规。
本法律中的“食品”一词包括肉类但不包括酒精饮料,并且不适用于餐厅提供的食品或作为牛奶或乳制品出售的食品。
Section § 110735
Section § 110745
Section § 110755
Section § 110790
拟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符合三个条件,就不会被视为虚假标注:它们符合外国买家的规格、遵守进口国的法律,并且贴有表明其用于出口的标签。但是,如果该食品在美国境内销售,这些豁免则不适用。
Section § 110795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关于鲑鱼和其他海产品命名和描述的规定。在制定这些规定之前,他们必须与包括渔业和狩猎部门以及行业专业人士在内的各种团体进行沟通。任何新规定都不得与已确定的鱼类名称或美国鱼产品标准相冲突。重要的是,餐馆在菜单或广告中,不被要求使用比鱼类通用科名更具体的名称。
Section § 110800
这项法律规定,在市场或冷冻食品储藏厂销售的牛肉、小牛肉、羊肉或猪肉零售肉块的标签,必须清楚标明肉的种类、其来源的动物主要部位(主要分割部位)以及零售名称。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碎牛肉、汉堡肉、无骨炖肉、方块牛排、香肠或汤骨。
“主要分割部位”指的是动物的特定部位,例如肩肉或里脊肉,不同种类动物的分割部位有所不同。如果肉块并非源自这些主要部位,则只需标明种类和零售名称。销售贴有虚假标签的牛肉肉块是违法的,并被视为虚假标识行为。
Section § 110805
这项法律规定,商店出售的任何碎牛肉或绞牛肉(包括汉堡肉)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标明最大脂肪含量,并使用“脂肪含量不超过__%”的字样。脂肪含量绝不能超过30%;但如果是来自“牛肩肉”部位的牛肉,如果相应地贴有标签,则上限为26%。
如果使用“瘦肉”或“超瘦”等词语来描述牛肉,则脂肪百分比也必须显示,可以在标签上或附近的标牌上。来自“牛霖肉”或“牛里脊肉”部位的牛肉,如果除了原切部位名称外,没有提及瘦肉含量或其他与脂肪含量相关的品质描述,则无需标明脂肪百分比。但如果提及了瘦肉含量或任何其他品质描述,则必须标明脂肪含量。
如果这些规定未被遵守,该产品将被视为虚假标识,不得合法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