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46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想制造、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你必须从相关部门获得有效注册。这个注册有效期为一年,并且不能转让给他人。但是,如果你只处理干豆,则不需要注册。此外,如果你经营的是已注册的家庭厨房食品经营或微型企业家庭厨房,这条规定也不适用于你。

Section § 110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生产、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是违法的,除非是在已妥善注册为食品加工场所的设施内进行。

Section § 110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或续期注册时,故意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是违法的。

任何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或明知而未披露本条规定的注册申请或注册续期申请中要求披露的事实,均属违法。

Section § 110465

Explanation
凡是生产、包装或存放产品的地方,都必须各自办理注册手续。

Section § 1104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将利用注册费资金检查加州的食品加工设施。检查的重点是根据所处理食品的公共健康风险以及设施过去的合规历史,确保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加州每个已注册和新建的食品加工设施都必须每年接受检查。新建设施在获得注册前必须接受检查。然而,这些检查的数量和频率可以根据设施的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该法律还允许进行额外的复检,以解决持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批准新注册,复检服务每小时收费100美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6(a) 自2000年1月1日起,本部门应利用本条所评估的注册费提供的资源,检查新建和已注册的食品加工设施,以确定是否符合本部分规定。本部门应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根据本部门对全州公共卫生风险潜力的评估,调整其范围、深度和频率。在评估公共卫生风险潜力时,本部门应至少考虑与在本州生产、包装或储存的加工食品相关的潜在和实际健康风险,以及在本州生产、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的人员的食品安全实践和合规历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6(b)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对每个已注册的食品加工设施进行年度检查,并在根据第110460节颁发新注册前检查每个新建的食品加工设施。此年度检查要求可根据对食品加工设施依据(a)款进行的评估进行调整或豁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6(c) 本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每个新建和已注册的食品加工设施进行一次或多次复检,以防止重复或持续违反本部分规定,以及为了批准颁发新注册。本部门应按每小时一百美元($100)收取费用,以弥补在任何12个月内对同一食品加工设施进行复检的成本。

Section § 11046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部分的规定或其法规,他们的注册可能会被拒绝、暂停或取消。执行这些操作的程序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一系列具体步骤。该部门拥有该法典中描述的所有权力来执行这些行动。

Section § 110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产品中含有工业大麻的批发食品生产设施必须注册,并遵守高质量的生产规范。

此外,工业大麻不得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产品中,除非满足两个条件:它必须来源于一个拥有受监管大麻项目并确保安全的地方,并且大麻种植者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并信誉良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9(a) 生产含有工业大麻产品的批发食品生产设施,应当按照第110460节的规定进行注册,并应当遵守第110105节所定义以及由部门在法规中确定的良好生产规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9(b) 工业大麻不得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产品中,除非制造商证明以下两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9(b)(1) 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产品中的大麻植物所有部分,均来自一个已建立并批准工业大麻项目的州或国家,该项目根据食品安全计划或同等标准检查或监管大麻,以确保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安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69(b)(2) 工业大麻种植者或生产者信誉良好,并遵守原产州或国家的管辖法律。

Section § 110470

Explanation

每年,食品加工设施必须完成注册申请并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费用根据设施的规模和员工人数而异。对于较小的设施和较少的员工,费用起价较低,并根据规模和劳动力规模增加。此外,如果注册费未按时支付,每月将加收1%的罚款。费用每年根据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部门提供的注册申请应每年完成,并附有不可退还的注册费。
食品加工设施的新注册或续期注册费用如下:
仅储存食品:
_____
费用
费用
费用
费用
_____
截至
自...起
自...起
自...起
_____
12/31/99
01/01/2000
01/01/2001
01/01/2000
_____
_____
截至
洛杉矶,
_____
_____
12/31/2000
持续
橙县,圣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贝纳迪诺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县和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城市名称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弗农
设施规模:
0–5,000      平方英尺
$257.85
$300
$300
$300
5,001–10,000 平方英尺
 257.85
 350
 400
 350
超过 10,000  平方英尺
 386.77
 500
 600
 500
食品制造或包装:
_____
费用
费用
费用
费用
_____
起始
起始
开始
_____
12/31/99
01/01/2000
01/01/2001
01/01/2000
_____ _____
_____
截至
洛杉矶,
_____
_____
12/31/2000
持续中
橙县, 圣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贝纳迪诺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县和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弗农
数量
规模
 935
1,250  
 850
51–100
超过5,000平方英尺
 644.52
 985
1,350  
 850
101–200
超过5,000平方英尺
 644.52
1,035  
1,450  
 850
201或更多
超过5,000平方英尺
 644.52
1,085  
1,550  
 850
任何未按期支付的注册费,应加收每月1%的罚款。费用金额应根据第100425条每年调整。

Section § 110471

Explanation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部门被要求将加工食品设施的注册费提高15%。此外,所有从事加工食品生产、包装或储存,并遵守特定联邦法规的企业,每年必须额外支付250美元的费用。

这些费用所得的款项将存入食品安全基金。该基金用于资助对那些具备必要安全计划和程序的设施进行检查和审查,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维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71(a) 自2006年1月1日起,部门应对第110470节中规定的注册费进行一次性15%的生活成本调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71(b) 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州从事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且须遵守《联邦法规典籍》第21篇第120部分或第123部分要求的每个人,除根据第110470节支付的年度注册费外,还应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71(c) 根据本节收到的收入应存入由第110050节设立的食品安全基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71(d) 经拨款后,存入食品安全基金的额外费用应由部门用于对那些须具备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 (HACCP) 计划或标准卫生操作程序 (SSOPs) 的设施进行检查和审查。

Section § 110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制定、实施和评估一项加工食品计划。负责部门将与卫生主任、食品加工业代表以及包括洛杉矶、橙县和圣贝纳迪诺在内的当地县卫生部门,以及弗农市合作。该计划必须考虑法律相关章节中列出的所有方面。

部门应与加州环境健康主任会议 (CCDEH)、食品加工业代表、洛杉矶县、橙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地方卫生部门的代表以及弗农市,以及部门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协商,根据本章规定制定、实施和评估加工食品计划。在制定加工食品计划时,应考虑本章规定的该计划的所有方面。

Section § 110473

Explanation
如果你运营的食品加工设施专门用于慈善目的,只要你已注册并符合税法中某个特定条款的某些免税要求,你就不必支付通常的费用。

Section § 110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的有效注册,你仍然需要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特定条款和部分规定的其他许可、注册或认证要求。即使你持有多项许可或注册,你也只需支付其中费用最高的一项。但是,你仍需支付罐头厂检查费和有机加工食品注册费等额外费用,这些费用不包含在你的标准注册费中。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免除持有由部门颁发的加工食品制造、包装或储存有效注册的人,根据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第12条(自第111070节起)或第6部分(自第111940节起)规定的任何其他许可、注册或认证要求。根据本条规定,持有部门依据第12条(自第111070节起)或第6部分第5至10章(含)(自第112150节起)颁发的一项或多项许可、注册或证书的人应向部门缴纳的注册费,应仅为费用最高的单一许可、注册或证书的费用。根据第112730节收取的罐头厂检查费以及根据第110875节收取的有机加工食品注册费,应在本条可能收取的任何注册费之外另行收取。

Section § 110475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了注册,那么注册申请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时,你必须立即告知主管部门。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注册的人员,应立即将其注册申请中报告的任何信息变更通知主管部门。

Section § 1104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食品加工、包装或储存活动何时可免除注册要求。这些豁免适用于仅临时储存非危险加工食品不超过七天以供进一步运输的个人,以及从事由特定许可证(如瓶装水许可证、宠物食品许可证或罐头厂许可证)授权的活动的人员。某些企业,例如不符合特定销售和标签标准的食品设施,也获得豁免。此外,提供超出这些活动范围的食品相关服务的实体必须遵守《加州零售食品法典》。本节还明确指出,加州某些县市保留检查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 本条的注册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人员:其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仅限于临时储存加工食品不超过七天以供进一步运输,且这些食品不是第110005节所定义的潜在危险食品;或其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仅限于以下任何一项授权活动的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 根据第12条(自第111070节起)颁发的有效瓶装水或水自动售货机许可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2) 根据第6部分第10章(自第113025节起)颁发的有效宠物食品许可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3) 根据第7部分第4章(自第113700节起)颁发给食品设施的有效许可证,包括制造、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以供批发销售的食品设施,但前提是该制造、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以供批发销售的食品设施不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3)(A) 加工食品的年度批发总销售额超过食品总销售额的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3)(B) 在当地卫生部门管辖范围之外销售加工食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3)(C) 销售根据本部分要求贴标签的加工食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3)(D) 加工或处理新鲜海鲜、大宗储存的冷冻海鲜以供进一步加工,或新鲜或冷冻的生贝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3)(E) 救助加工食品用于零售食品设施以外的销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4) 根据第6部分第6章(自第112350节起)颁发的有效冷藏许可证。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5) 根据第6部分第8章(自第112650节起)颁发的有效罐头厂许可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6) 根据第6部分第5章(自第112150节起)颁发的有效贝类证书。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7) 根据第6部分第7章(自第112500节起)颁发的有效冷冻食品储藏柜工厂许可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8)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自第23000节起)颁发的有效啤酒制造商许可证、葡萄酒种植者许可证或葡萄酒调配师许可证。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9)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5部(自第32501节起)颁发的有效乳制品厂、人造黄油、仿制冰淇淋、仿制冰牛奶或类似乳制品厂许可证。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0) 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许可证,用于经营第111955节所定义的仅储存或仓储加工食品的加工机构,根据第6部分第4章第1条(自第111950节起),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0)(A) 该仓库不制造或包装加工食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0)(B) 该仓库不储存新鲜海鲜、大宗储存的冷冻海鲜以供进一步加工,或新鲜或冷冻的生贝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0)(C) 该仓库不作为根据第110460节要求注册的食品加工设施的组成部分运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0)(D) 仓库设施完全位于当地卫生部门的管辖范围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a)(10)(E) 该仓库不以救助食品为主要业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b) 提供除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之外的食品服务的实体,须遵守《加州零售食品法典》第7部分(自第113700节起)所规定的适用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0(c) 本节不限制洛杉矶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奥兰治县,或弗农市进行第6部分第4章(自第111950节起)另行授权的任何检查的权力。

Section § 11048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生产、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你需要向州政府支付100美元的食品安全费。这笔费用是除了其他费用之外的。如果你错过了付款截止日期,每月将额外欠款10%。

州政府将这笔钱用于资助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这些项目旨在预防微生物污染,并与食品加工业合作开展。

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你的业务只涉及面粉加工、干豆加工或大米干燥/碾磨,则无需支付。年收入在2万美元或以下的小企业也可能符合困难豁免的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5(a) 在本州从事加工食品的制造、包装或储存的每个人,除根据第110470条支付的任何费用外,应向部门支付一百美元($100)的食品安全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5(b) 根据本条收到的收入应存入根据第110050条设立的食品安全基金。任何未按期支付的食品安全费,应加收每月10%的罚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5(c) 经拨款后,存入食品安全基金的食品安全费应由部门用于协助制定和实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些计划应与食品加工业的代表协商制定。实施内容应包括微生物污染预防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85(d) 本条不适用于专门从事面粉加工、干豆加工或大米干燥或碾磨的公司,也不适用于董事认定不应征收费用,因为这将给这些注册人造成重大经济困难的个人注册人。就本款而言,重大困难豁免仅适用于其注册业务的批发年总收入为两万美元($20,000)或以下的注册人。

Section § 110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为他人检测食品农药残留的实验室都必须根据特定法规获得认证。但是,政府运营的实验室以及进行研究或内部检测的非商业实验室则无需遵守此规定。根据另一项特定法规已获得认证的实验室,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无需遵守本规定。此外,那些不强制要求获得认证的实验室仍可自愿申请认证。这项法规于1991年1月1日或在某些法规最终确定后60天(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0(a)  为他人进行食品农药化学残留分析的实验室,应根据第101部第1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的规定获得认证。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0(a)(1)  由政府机构运营的实验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0(a)(2)  非商业目的运营的实验室,为发起分析的人员进行研究或质量控制的内部使用而对食品进行农药化学残留分析。就本节而言,“商业目的”是指实验室主要为了营利而对食品进行农药化学残留分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0(b)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2591节获得认证的实验室,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无需根据本节获得认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0(c)  进行食品农药化学残留分析,但根据(a)款规定无需获得认证的实验室,可以根据第101部第1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的规定申请认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0(d)  本节应于1991年1月1日或根据第100830节和第100835节通过的首批法规生效后60天(以较晚者为准)开始实施。

Section § 11049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实验室发现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没有既定容许量或超出限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这也适用于法规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相应的发现应根据食品类型发送给不同的州部门:初级农产品和乳制品报告给食品和农业部,初级农产品也报告给农药管理部,所有其他食品报告给州卫生服务部。

“贸易流通渠道中”一词指的是初级农产品离开农场以及加工食品离开加工商控制的时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5(a) 任何对食品进行农药化学分析,或居间安排、以其他方式安排进行农药化学分析的实验室或其他个人,如果该食品处于贸易流通渠道中,则应当向相应的州机构报告在食品中发现的任何农药化学残留,包括尚未建立化学残留容许量的残留,或超出联邦或州的残留容许量,或超出农药管理部或环境保护局已暂停、禁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允许使用的农药的容许量。报告应尽快提交,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分析实验室作出发现后的24小时。关于初级农产品和乳制品的发现应报告给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初级农产品的发现也应报告给农药管理部。关于所有其他食品的发现应报告给州卫生服务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495(b) 就报告初级农产品发现而言,“贸易流通渠道中”指初级农产品离开农场的时点,包括运往加工的初级农产品直至加工开始的时点。就报告加工食品发现而言,“贸易流通渠道中”指加工食品离开加工商直接控制的时点,这意味着产品不在加工商拥有或控制的场所内,或产品的一部分已投放市场销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