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70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州销售的不同类型的水。“瓶装水”是指由瓶装水厂生产,装在密封容器中,用于饮用或烹饪的水,但不包括用于紧急情况的水。“售卖水”是通过机器或设施销售并经过额外处理的水,与未经处理的公共供水不同。“瓶装水厂”是生产瓶装水的设施,而“售水机”则分发水,并且必须对水进行处理以确保安全。“运水商”是指运输大量饮用或烹饪用水的人。“零售水设施”是向顾客销售经过处理的水的场所。“私人水源”是私人拥有的水源,并符合瓶装水的联邦标准。最后,“瓶装水经销商”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配送瓶装水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a) “瓶装水”是指在瓶装水厂装入密封容器中,用于饮用、烹饪或其他可能被人体摄入的用途的任何水。瓶装水不包括经部门批准用于公共紧急情况的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b) “售卖水”是指由售水机、零售水设施或私人水源分发的水,或第111170节中定义的、未由瓶装商放入密封容器中,且由售水机、零售水设施、运水商或任何其他个人或设施分发用于饮用、烹饪或其他可能被人体摄入的用途的水。“售卖水”不包括未经额外处理的公共供水系统中的水。未经进一步处理而销售的水不属于“售卖水”,应按照第111170节进行标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c) “瓶装水厂”是指生产瓶装水的任何设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d) “售水机”是指连接水源的自动售货机,旨在分发饮用水、净化水或其他水产品。这些机器应设计用于减少或去除浊度、异味和气味,并提供消毒处理。还应使用溶解性固体减少或去除工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e) “运水商”是指以任何运输方式散装运水,且该水将用于饮用、烹饪或其他可能被人体摄入的用途的任何个人。本款中使用的“散装”是指容量为250加仑或更大的容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f) “零售水设施”是指任何销售售卖水,并将其装入顾客容器中,或装入售卖或提供给前来该机构取水的顾客的容器中的商业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g) “私人水源”是指私人拥有的水源,而非公共供水系统,用于瓶装水或售卖水,并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29.3节中定义的瓶装水批准水源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h) “瓶装水经销商”是指除瓶装水厂的雇员或代表以外,直接向顾客配送瓶装水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111070.5

Explanation

本节将“高级净化示范水”定义为经过微滤、反渗透和高级氧化等特定高级处理的水。它必须符合严格的联邦和州饮用水标准。这种水的装瓶商必须遵守某些程序,包括提供样品标签供审查、提交水质分析报告以及对装瓶设备进行消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a) “高级净化示范水”指来自高级水净化设施的产水,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a)(1) 该产水经过以下所有处理工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a)(1)(A) 微滤、超滤或其他在反渗透之前去除颗粒物的过滤工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a)(1)(B) 反渗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a)(1)(C) 高级氧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a)(2) 该产水达到或超过所有联邦和州的饮用水标准,并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60320.201节中规定的净化水高级处理标准生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b) 高级净化示范水的装瓶商应当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b)(1) 至少在装瓶高级净化示范水前30天,向部门提交样品标签以供审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b)(2) 至少在装瓶高级净化示范水前七天,向部门提交《水法》第13570节(e)款要求的高级净化示范水分析报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0.5(b)(3) 在装瓶高级净化示范水后立即对装瓶和灌装设备进行全面消毒。

Section § 111071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一家瓶装水厂,你每年都必须制作一份瓶装水报告,并应客户要求提供给他们。这份报告应该用英文、西班牙文以及加州其他大量人口使用的语言编写。

报告中需要包含水源地、关键水质术语的简单解释以及水处理过程的描述。此外,还必须提供网站链接和电话号码,以便获取有关污染物和健康风险的更多信息。

如果你的水源是市政供水,你可以使用该公共系统的水质报告来满足部分要求。报告还应建议某些群体,例如免疫系统受损者,由于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饮用瓶装水时要谨慎。

此外,报告中应包含关于瓶装水来源及其可能含有的潜在污染物的标准声明,包括有关不受管制物质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a) 作为许可条件,每个瓶装水厂(其含义与第111070节 (c) 款中的定义相同)应每年准备一份瓶装水报告,并应客户要求,向每位客户提供该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 该报告应以英文、西班牙文编写,以及除西班牙语外,针对每个占该州人口10%以上的非英语语言群体,以适当的语言编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c) 为遵守本节规定,当瓶装水来自市政水源时,可以使用公共供水系统根据第116470节为该年度准备的消费者信心报告或水质报告中的相关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 瓶装水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1) 瓶装水的来源,应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2) 对“质量声明”、“最大污染物水平”、“初级饮用水标准”和“公共健康目标”等术语的简明易懂的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3) 处理过程的简要说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4) 指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网站的参考,该网站提供产品召回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5) 瓶装水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客户获取有关污染物和潜在健康影响的进一步信息。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6) 有关不受管制物质(如有)水平的信息,瓶装水生产商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对这些物质进行监测。
(7)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7)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d)(7)(A) 以下声明:
“饮用水,包括瓶装水,合理预期会含有少量污染物。污染物的存在不一定表明水构成健康风险。有关污染物和潜在健康影响的更多信息,可通过致电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化妆品热线 (1-888-723-3366) 获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 如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化妆品热线的电话号码发生变化,该声明应更新以反映新的电话号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8) 以下声明:
“某些人可能比一般人群更容易受到饮用水中污染物的影响。免疫功能受损者,包括但不限于正在接受化疗的癌症患者、接受过器官移植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其他免疫系统疾病患者、部分老年人和婴儿,特别容易受到感染的风险。这些人应向其医疗保健提供者咨询饮用水的建议。美国环境保护局和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关于降低隐孢子虫和其他微生物污染物感染风险的适当方法指南可从安全饮用水热线 (1-800-426-4791) 获取。”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9) 以下声明:
“瓶装水的来源包括河流、湖泊、溪流、池塘、水库、泉水和水井。当水自然流经地表或地下时,它会带走天然存在的物质以及因动物和人类活动而存在的物质。
源水中可能存在的物质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1) 无机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盐和金属,这些物质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也可以是农业、城市雨水径流、工业或生活废水排放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造成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2) 农药和除草剂,这些物质可能来自多种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城市雨水径流和住宅用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3) 有机物质,这些物质是工业过程和石油生产的副产品,也可以来自加油站、城市雨水径流、农业应用和化粪池系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4) 微生物,这些微生物可能来自野生动物、农业畜牧业、污水处理厂和化粪池系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5) 具有放射性特性的物质,这些物质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也可以是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以及采矿活动造成的。”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5)(10) 以下声明:

“为确保瓶装水饮用安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州公共卫生部制定了法规,限制瓶装水公司提供的水中某些污染物的含量。”
(1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1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11)(A) 如果检测到硝酸盐 (NO3) 水平高于 23 ppm 但低于 45 ppm(硝酸盐 (NO3) 的最高污染物水平),则应提供以下声明:
“饮用水中硝酸盐含量高于 45 毫克/升对六个月以下婴儿构成健康风险。饮用水中的这些硝酸盐水平会干扰婴儿血液携带氧气的能力,导致严重疾病。症状包括呼吸急促和皮肤发蓝。硝酸盐含量高于 45 毫克/升也可能影响其他个体(包括但不限于孕妇和患有某些特定酶缺乏症的人)血液携带氧气的能力。如果您正在照护婴儿,或者您已怀孕,您应咨询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 如果州公共卫生部修订了市政供水商的硝酸盐披露要求,则本声明应进行更新以反映该修订。
(1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1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12)(A) 如果检测到砷含量高于 5 ppb 但低于 10 ppb(砷的最高污染物水平),则应提供以下声明:
“您的饮用水中存在高于 5 ppb 且最高达 10 ppb 的砷。虽然您的饮用水符合当前美国环保署的砷标准,但它确实含有低水平的砷。该标准平衡了目前对砷可能健康影响的理解与从饮用水中去除砷的成本。州公共卫生部继续研究低水平砷的健康影响,砷是一种已知在高浓度下会导致人类癌症的矿物质,并与其他健康影响相关,包括但不限于皮肤损伤和循环系统问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B) 如果州公共卫生部修订了市政供水商的砷披露要求,则本声明应进行更新以反映该修订。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1(13) 全面披露州公共卫生部授予装瓶商的任何豁免或变通,包括对每项豁免或变通的原因解释以及豁免或变通的日期。

Section § 11107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瓶装水和售水如何加工和处理。从事这些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联邦法规中列出的良好生产规范。在瓶装之前,水必须经过过滤和消毒,除非是来自特定来源的矿泉水。如果瓶装水来自易受污染的地表水源,则必须经过特殊处理以去除寄生虫。饮水机和售水机需要定期清洁和消毒。与水运输和储存相关的操作也有严格的清洁和监管要求。

此外,用于瓶装水的设备可以用于其他食品产品,但必须彻底清洁和消毒以防止污染。设备清洁有详细的流程,包括具体的化学品和温度指南。最后,水产品不能接触用于非食品物品的设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a)  任何加工、包装、分销、转运或储存瓶装水或售水的人员,均应遵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9部分中描述的良好生产规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b)  在瓶装或售水之前,水应经过过滤和有效的杀菌处理,例如臭氧、紫外线、二氧化碳或经部门批准的同等消毒工艺,但以下情况除外:对于符合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0年7月15日关于天然矿泉水指令中定义的矿泉水,或符合原产国禁止过滤和杀菌处理的任何其他天然矿泉水标准的水源,过滤和杀菌处理的要求不适用,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b)(1)  原产国负责机构证明水源和产品符合至少与本条标准相同的微生物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b)(2)  产品符合本条的微生物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c)  源自未受地表污染保护的地表水源的瓶装水或售水,应经过臭氧处理、过滤或其他能去除或破坏贾第鞭毛虫(Giardia lamblia)囊肿的有效工艺。就本节而言,根据第111170节(e)款第(3)和(8)项定义,天然泉水源旁边的泉水房、集水池、储水罐或钻孔不属于地表水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d)  陶罐或其他盛水饮水机(包括冷藏和非冷藏)、售水机以及零售水设施中的饮水机,每次由分销商、瓶装商、零售水设施或售水机操作员进行维护时,均应检查其清洁度。必要时,这些饮水机应按照《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9部分中描述的方法进行消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e)  零售水设施中用于水处理、储存、运输或分发的卫生操作、设备程序和过程控制,应遵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9部分以下条款中描述的良好生产规范:第129.37节的(a)至(c)款(含);第129.40节;以及第129.80节的(a)、(c)、(d)和(h)款。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f)  水运商在水处理、储存、转运、运输或分发过程中使用的卫生操作、设备、程序和过程控制,应遵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9部分以下条款中描述的良好生产规范:第129.37节的(a)和(b)款;第129.40节;以及第129.89节的(a)、(c)、(d)和(h)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g)  私人水源使用的水井、钻孔、集水池、泉水房、储水罐或其他与水接触的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私人水源操作员在水处理、储存、转运或分发过程中使用的卫生操作、设备程序和转运控制,应遵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9部分以下条款中描述的良好生产规范:第129.37节的(a)款;第129.40节;以及第129.80节的(a)、(c)、(d)、(g)和(h)款。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h)  瓶装水可以通过也用于其他食品产品的生产线进行加工,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h)(1)  加工生产线,包括储水罐和相关设备,应专门用于瓶装水的生产,但灌装设备除外,该设备也可用于灌装其他食品产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h)(2)  在用于瓶装水之前,设计为原位清洗并用于灌装其他食品产品的灌装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规范,并符合《联邦法规》第21卷第129.80节以及本节第(3)至(7)款(含)中规定的补充程序,进行彻底的原位清洗和消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75(h)(3)  在完成除水以外的任何其他食品产品的灌装操作后,应立即用饮用水彻底冲洗灌装机内部和外部。

Section § 111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瓶装水和售卖水的质量和标签标准,确保它们符合《联邦法规典籍》下的联邦指导方针。水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的标准。它不能超过某些污染物,如三卤甲烷和铅,除非州设定了更严格的限制。此外,水必须不含任何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化学物质,这由州或联邦当局确定。

Section § 111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用于制造水容器且在1988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聚碳酸酯树脂,其二氯甲烷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三,或一氯苯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百,除非法规设定了更低的含量。为确保符合规定,在水中检测时,这些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十亿分之一。聚碳酸酯树脂的定义参照联邦法规,但本节对其进行了一些修改。

Section § 111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售水机或售水设备的要求。拥有者或经营者必须确保这些机器符合特定的设计、建造和卫生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机器必须易于清洁,并具有耐腐蚀、耐用的部件。

它们必须有效使用经批准的水处理工艺,并通过妥善处理溢水来防止泄漏。此外,它们需要防回流装置,以及在水处理失败时可靠的关闭方法,以确保水得到适当消毒,通常使用紫外线。机器应为不使用的售卖部件提供保护措施,并且如果使用活性炭进行水处理,则应符合美国水工程协会的标准。它们必须保持清洁,使用经批准的水源,并位于无害虫区域。最后,它们需要系统来确保纯净水具有非常低的总溶解固体含量,或者受到密切监控。

任何售水机或其他设备(经营者或顾客从中取用售出水)的拥有者或经营者,均应遵守以下设计、建造和卫生标准,以及部门认为合理必要以保护公众健康而通过法规采纳的任何额外标准。售水机或设备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a)  遵守由部门或部门批准的独立机构制定的建造和性能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b)  设计和建造应便于清洁和维护所有外部和内部表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c)  所有与水接触的部件和表面应采用经批准的、耐腐蚀且不吸水的材料建造,并能够承受反复清洁和消毒处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d)  具有凹入式或受保护的耐腐蚀出水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e)  设计应确保所有售出水的处理(通过蒸馏、离子交换、过滤、紫外线、反渗透、矿物质添加或任何其他可接受的工艺)以有效方式进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f)  具有有效的系统,用于处理水的滴漏、溢出和溢流。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g)  所有与供水系统的连接均应具有经部门批准的防回流装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h)  在交付到顾客容器之前,供应经紫外线或其他部门批准的方法消毒的水。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i)  配备监控装置,旨在当消毒单元失效时关闭机器运行,或者应在启动时每日监控,并在单元失效时手动关闭。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j)  在售卖隔间上或包围出水口处配备自动关闭、紧密贴合的门,以在售水机不使用时保护出水口。作为替代方案,售水机或其他售水设备可以被封闭在一个具有紧密贴合的墙壁、天花板以及以下之一的房间内:自动关闭门、有效的空气屏障装置,或部门批准的其他有效装置。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k)  如果用于饮用水处理,应遵守美国水工程协会 (AWWA) 关于颗粒活性炭的规范 (AWWA B604-74)。
( l)  保持清洁卫生状态,没有污垢和害虫。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m)  使用经州批准和监管的公共供水或私人水源。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n)  位于可以保持清洁状态的区域,并以避免昆虫和啮齿动物藏匿的方式。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90(o)  配备监控装置,旨在如果机器对水的处理未能使纯净水中的总溶解固体含量低于每升10毫克,则关闭标示的纯净水输送系统。或者,机器应在启动时每日监控,并在纯净水中的总溶解固体含量超过每升10毫克时手动关闭。

Section § 1110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瓶装水厂、自动售水机、零售水设施或私人水源不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运营这些设施是违法的。

Section § 111100

Explanation
在加州,运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设计、建造和卫生标准的自动售水机是违法的。

Section § 11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地卫生官员负责实施和执行有关自动售水机、零售水设施和运水商的规定。但是,他们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并且必须遵守部门设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11110

Explanation

在加州,售水机必须符合负责部门设定的最低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机器不得使用。

在本州,任何未至少满足由该部门采纳的最低标准的售水机均不得使用。

Section § 111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自动售水机、水处理厂和运水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自动售水机必须按照制造商的指南至少每31天清洁和维护一次。经营者必须保存检查记录和消费者投诉记录至少两年。如果发生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机器或处以罚款。此外,主管部门每年必须检查至少20%的持牌自动售水机,并兼顾农村和城市地区。违规后的任何复检费用必须由机器所有者承担,最高每小时100美元。这些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a)  每台自动售水机、零售水处理厂、运水车辆和设施以及私人水源,应始终保持清洁卫生。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b)(1) 主管部门应要求自动售水机按照制造商的规范进行清洁、维护和消毒,但至少每31天一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b)(2)  经营者或维护人员根据本款规定每次到访的检查记录应予保存。这些记录应显示到访日期和时间、进行的任何测试、进行的任何维护以及经营者或维护人员的签名或电子签名。记录应由自动售水机所有者保存至少两年,并应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供给主管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c)  任何消费者投诉记录应由自动售水机所有者存档至少两年,并应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供给主管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d)  如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d)(1)  根据第111860条查封该机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d)(2)  处以罚款,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酌情决定。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e)(1)  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州不少于20%的持牌自动售水机进行检查,并应包括农村和城市县。这些机器的选择应取决于机器状况、水源质量以及主管部门确定的任何其他因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e)(2)  主管部门可以在初次违规后的12个月内,对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每台自动售水机或水零售商进行一次或多次复检,以防止重复或持续违规。主管部门应向所有者收取费用,以弥补进行复检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进行复检的全部成本,最高每小时一百美元 ($100)。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f)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15(f)(b)至(e)款(含)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瓶装水厂、私人水源或担任瓶装水经销商,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如果你已经有了有效的瓶装水厂许可证,那么在同一地址经营相关业务就不需要额外的许可证了。

此外,拥有或经营自动售水机、零售水设施或从事运水业务,也需要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地方卫生部门的许可。任何未经适当许可而进行灌装、处理或销售水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且可能导致这些水被认定为标签不实产品,并被查封。

销售或分发掺假或标签不实的水是违法的。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水不安全,可以将其扣押(查封)。水设施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与瓶装水厂违反规定相同的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20(a)  任何人在本州经营瓶装水厂、私人水源或担任瓶装水经销商,均须持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果某人持有部门颁发的有效瓶装水厂许可证,则无需为在同一地址设立并经营的私人水源经营者、零售水设施、运水商或瓶装水经销商支付额外的许可证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20(b)  任何人拥有或经营自动售水机或零售水设施,或担任运水商,均须持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地方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20(c)  任何人在未按本条规定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瓶装水、售水机售水的灌装、收集、处理、储存、分销、运输、销售或出售,经营零售水设施,或经营私人水源,均属非法。任何由未按本条规定获得许可的零售水设施或私人水源分发的瓶装水或售水机售水,均属标签不实产品,并可根据第111120条 (e) 款予以查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20(d)  瓶装水商、经销商、销售商、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或私人水源经营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第110445、110545、110560或110565条所定义的掺假水,或第5章第6条(自第110660条起)所定义的标签不实水,均属非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20(e)  为执行本条规定,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水掺假,则可根据第111860条在其直接容器、水井、泉水、泉水库、储水罐、运水车、零售水处理系统、水龙头或管道中予以查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20(f)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零售水设施、售水商或运水商,可受到适用于瓶装水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同处罚和执行程序。

Section § 11112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销售在州外生产的瓶装水,您需要持有执照。瓶装水的公司或分销商必须在水可以在加州销售或分销之前获得此执照。

Section § 111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瓶装水行业的企业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年度许可费。费用每年都会调整,以确保足以支付执法成本。瓶装水厂分为两类:每周生产/运送5,000加仑或更少的属于第1类,超过5,000加仑的属于第2类,两类收费不同。新申请瓶装水厂许可证的企业,首次需支付较高的第2类费用。其他需要付费的包括售水机、运水商和零售水设施等。企业每年必须提交许可证申请和费用,包括售水机位置等详细信息,售水机还需要张贴贴花以证明已支付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30(a) 部门应根据表1中的收费标准,对每份提交的许可申请收取费用,该费用应是合理必要的金额,以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执行本条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应根据第100425节的要求每年进行调整。新申请瓶装水厂许可证的申请人,在第一个许可年度应支付第2类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30(b) 瓶装水厂和瓶装水分销商的类别应通过将上一年度生产或运入加利福尼亚的加仑数除以52来确定。如果结果是每周平均5,000加仑或更少,则该公司属于第1类。如果平均值超过每周5,000加仑,则该公司属于第2类。
表1
许可费用
许可类别
年度费用
瓶装水厂
第1类

$ 310
第2类
  875
售水机
 40
运水商
  310
零售水设施
  310
私人水源经营者
  310
瓶装水经销商
  31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30(c) 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每个瓶装水厂、零售水设施、私人水源、每个运水商以及州外瓶装水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申请许可证。申请和许可费用应每年提交。申请人应以电子格式向部门提供每台机器的序列号,以及机器所在的街道地址、城市、邮政编码和县。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30(d) 每台售水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每年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申请所有机器的许可证。部门提供的表明已支付许可费用的贴花或印章,应张贴在每台在用售水机的显眼位置。展示贴花或印章的义务仅在经营者收到贴花之后适用。

Section § 111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部门权力,在有正当理由(即“原因”)的情况下,拒绝、撤销或暂停许可。如果他们采取此类行动,必须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详细解释原因。“正当理由”是指违反本章的任何部分或其相关法规。

部门可以因故拒绝任何许可申请,或撤销或暂停任何已颁发的许可。部门应书面告知该人员任何拒绝、撤销或暂停,并详细说明拒绝、撤销或暂停的理由。
本节所称的“正当理由”是指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111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将收取 300 美元的费用,用于评估新的水自动售货机型号或零售水设施是否符合所需标准。这笔费用将根据第 100425 节的规定每年进行调整。

部门应就每次为确定水自动售货机型号或零售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而颁发新许可证所需的部门评估收取费用。该费用应为三百美元 ($300),并应根据第 100425 节的要求每年进行调整。

Section § 111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涉及提供瓶装水或售水机的不同实体,例如灌装商、分销商、销售商等,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其水质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每六个月,售水机或零售设施出售的水必须进行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当地卫生官员。此外,这些设施和机器的纯净水必须分别每周或每次售水机维护时,使用电导率测量检查溶解性固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45(a) 部门应要求每位瓶装水灌装商、分销商或销售商,每位任何售水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每位运水商,每位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每位私人水源经营者,以及每位执照申请人,在部门可能合理确定的时间和频率,检测所有必要物质,以确定是否符合根据第111080节通过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45(b) 售水机或零售水设施出售的每种产品应至少每六个月取样并分析一次大肠菌群。分析结果应提交给部门,说明水是否纯净和有益健康。售水或零售水设施的水分析结果,如果当地卫生官员根据第111105节(b)款获得部门授权,则应提交给当地卫生官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45(c) 零售水设施的纯净水应由经营者通过电导率测量,至少每七天分析一次溶解性固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45(d) 售水机的纯净水应由经营者在每次售水机维护时,通过电导率测量分析溶解性固体。

Section § 111150

Explanation

瓶装水、售卖水和零售水使用的水源,每年都必须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规定,检测是否存在某些有害化学物质。如果检测到这些化学物质,水必须经过处理,直到被认为是安全的。供水商可以选择自行检测,或委托经批准的其他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直接对水进行处理。如果水源被证明是安全的且没有污染风险,法律允许豁免这些检测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50(a) 瓶装水、售卖水以及零售水设施供应的所有水源,应每年监测是否存在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隐患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具体按照美国环境保护局在1985年11月13日《联邦公报》第50卷第46904、46923和46924页中表2和表14的规定,或由部门合理规定作为许可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50(b) 瓶装水生产商、售水商或零售水设施可选择不进行本节要求的源水监测,而是提供文件证明本节要求的源水监测由部门批准的其他实体进行,或遵守(c)款的处理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50(c) 源水中检测到本节要求进行源水监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卤甲烷除外)后,瓶装水生产商、售水商或零售水设施应立即启动定期监测计划,以确认源水中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确认源水中存在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则应采用颗粒活性炭处理或等效处理,并按照《联邦法规》第21篇第129.80节规定的良好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直至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不超过十亿分之一,或不超过美国环境保护局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饮用水水平,或不超过部门为瓶装水设定的最大污染物水平。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50(d) 部门可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明,豁免任何瓶装水生产商、售水商或零售水设施的任何水源的本节监测要求,前提是该水源 (1) 不含要求监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且 (2) 不易受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因为对于地表水源,这些化合物未在上游施用、制造、储存、处置或运输;对于地下水源,这些化合物未在地下水补给盆地内施用、制造、储存、处置或运输。

Section § 11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要求任何从事瓶装水业务的人(例如装瓶商或分销商),以及水自动售货机或设施的经营者,在认为可能存在危险物质时,检测其水质是否存在有害物质。

Section § 111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水源可能受到污染,必须采取哪些行动。如果卫生部门发现水源可能受到污染,他们必须通知相关方,例如装瓶商或销售商。被通知方有90天时间对水进行分析并报告。如果确认污染,他们可能会被要求定期检测并报告水质安全情况。

卫生部门可以要求这些方使用部门批准的处理系统,降低或消除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在某些化学物质的官方标准尚未制定之前,他们可以强制执行特定的处理方法。如果相关方能够证明其水源没有显著污染风险,或者有替代方法同样有效,则可以获得豁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a)  经部门认定某一特定水源可能受到污染后,部门应通知瓶装水装瓶商、分销商或销售商,任何售水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任何运水商,任何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或任何私人水源经营者,告知其可能构成健康风险的特定污染物或污染物类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b)  在收到部门通知后90天内,瓶装水装瓶商、分销商、销售商、任何售水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任何运水商、任何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或任何私人水源经营者,应进行水源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交给部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c)  如果发现污染证据,部门可以命令要求瓶装水装瓶商、分销商、销售商、任何售水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任何运水商、任何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或任何私人水源经营者,根据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相关污染物进行水源和产品水分析。水质分析应每年进行并报告,除非部门认为合理行动需要更频繁或更不频繁的分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d) 部门可以命令要求瓶装水装瓶商、分销商、销售商、任何售水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任何运水商、任何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或任何私人水源经营者,减少或消除部门认定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化学物质的浓度。在尚未为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制定可执行标准之前,部门可以要求采取处理技术,以减少部门认为需要处理的污染物浓度,从而预防已知或预期的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处理系统应设计符合部门指定或部门批准的独立机构指定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e)  如果瓶装水装瓶商、分销商、销售商、任何售水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任何运水商、任何零售水设施经营者或任何私人水源经营者证明以下任一情况,部门可以准予免除 (d) 款的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e)(1)  所规定的处理技术对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并非必要,因为其水源未受到,也不太可能受到显著的化学污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60(e)(2)  替代处理技术在降低受控污染物水平方面至少同样有效。

Section § 111165

Explanation

在加州,所有瓶装水和类似水源都必须由特定的、经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这些实验室包括州政府批准的、美国环境保护局认证的,或由获得美国环保局授权的州认可的实验室。此外,由认可的第三方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也有资格进行此类检测。

所有瓶装水、瓶装水水源、水运商分发的水、零售水设施的水以及自动售水机的水的检测,应由以下机构进行:部门批准的实验室、美国环境保护局认证的实验室、获得美国环境保护局授权(primacy)的州的主要执法机构认证的实验室,或获得授权的州认可的第三方组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

Section § 111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瓶装水、自动售水以及零售水的标签和广告符合特定标准。标签必须清晰,并包含经营者名称和地址、水源、处理过程以及服务或投诉电话等信息。法律还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同时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版本。瓶装水只有在遵循所有规定处理指南的情况下才能标注为“饮用水”。对于自动售水机和零售水设施,必须有醒目标识显示上次维护日期以及行业对容器的建议。此外,标签上必须清晰标明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的联系信息、水源详情以及如何获取水质报告。这些要求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灌装的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a) 瓶装水和自动售水的标签和广告应符合本节、第4章(自第110290节起)以及《联邦法规》第21篇第101部分的适用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b) 在本州销售的每件瓶装水容器、每台自动售水机以及本州零售水设施提供的每个容器,都应以易于阅读的格式清晰标注标签。不提供带标签容器的零售水设施,应在消费者易于看到的位置张贴标牌,传达所需的标签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 自动售水机、零售水设施以及零售售水的私人水源,应在顾客清晰可见的位置展示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1) 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2) 水源来自经批准的公共供水系统或持牌私人水源的事实。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3) 描述所用处理过程的声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4) 如果未使用任何处理过程,则应有相应声明。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5) 一个免费电话号码或机器所在区号内的本地电话号码,可用于获取更多信息、服务或投诉;以及可用于投诉或咨询的部门食品药品分支机构的免费电话号码。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6) 标明自动售水机上次由经营者或维护人员进行消毒和维护日期的标牌或标签,此要求根据第111115节(b)款(1)项的规定。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7) 向消费者发出的通知,列出行业对适用于自动售水机的容器类型和状况的建议。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c)(8) 从部门收到的有效贴花或印章,表明已支付许可费并已为自动售水机颁发许可证,如第111130节(d)款所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d) 根据(c)款要求的信息应以英文和西班牙文两种语言显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e) 瓶装水可以标注为“饮用水”,无论水源或水质特性如何,仅当其按照《联邦法规》第21篇第165.110节以及第110和129部分所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良好生产规范、《加州法规》第17篇第12235至12285节(含首尾),以及部门根据第111145、111150和111155节制定的任何其他要求进行处理时。任何自动售水和任何来自零售水设施的水可以标注为“饮用水”,无论水源或水质特性如何,仅当其按照第7部分第4章第10条(自第114200节起)以及部门根据第111145、111150和111155节制定的任何其他要求进行处理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 在本州以零售或批发方式在饮料容器中销售的每件瓶装水容器,应当在其标签上,或附加在瓶子上的额外标签上,或包装插页或附件上,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1) 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2) 瓶装水的来源,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3) 一份清晰醒目的声明,告知消费者如何获取第111071节要求的瓶装水报告中包含的水质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3)(A) 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3)(A)(i) 应当适当包含“水质和信息”一词,同时告知顾客获取完整瓶装水报告的方法。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3)(A)(ii) 应当提供一个电话号码,可向瓶装水公司索取信息;以及瓶装水公司的另一种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瓶装水公司的网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f)(3)(B) 以下声明可用于满足本款的要求:
“如需更多信息并获取与水质相关的额外消费者信息,包括瓶装水报告,请联系[瓶装水公司名称],电话[电话号码或免费电话号码],以及[以下至少一项: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瓶装水公司网站]。”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0(g) 直接向消费者分销瓶装水或自动售水的灌装商,应当在每份账单上提供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两项:

Section § 1111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以一次性包装出售的瓶装水,其标签上必须包含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的电话号码或邮寄地址。此外,他们还可以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网站作为联系方式。这些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2(a)  在本州以不可回收(一次性)包装出售的瓶装水标签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2(a)(1)  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的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2(a)(2)  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的邮寄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2(b)  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还可以包含其他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灌装商或品牌所有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网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2(c)  本节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17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将水标注或宣传为特定类型(例如“泉水”)或经过特定处理(例如“纯净水”),则必须在标签上清晰标明,并遵循联邦法规的定义。例如,“矿化水”必须符合“矿泉水”的标准,但可以添加矿物质。“天然水”未经修改,但可以过滤和消毒。“天然气泡水”的二氧化碳必须与水同源。未经瓶装商进一步加工的公共供水系统水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法规。
除第111170条的要求外,如果瓶装商、分销商、运水商、零售水设施运营商或自动售水机运营商在标签或广告中提供信息,声明或暗示该水属于特定水类型(例如,“泉水”)或以特定方式处理(例如,“纯净水”),则该类型或处理方式应以易于阅读的格式清晰标注。为了进行此类标注,水源或处理方式应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65.110条中确立的定义,或者,如果该条未定义,则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5(1)  “矿化水”指符合“矿泉水”要求但含有添加矿物质的瓶装水或自动售水机售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5(2)  “天然水”指未经矿物质添加或删除修改的瓶装或自动售水机售出的泉水、自流井水或井水,但“天然水”可以经过过滤,并应使用臭氧或同等消毒工艺进行消毒,并经过处理以降低任何超出部门规定安全标准的物质浓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5(3)  “天然气泡水”指二氧化碳含量与水同源的瓶装水或自动售水机售水。“气泡水”、“碳酸水”或“添加碳酸”指含有二氧化碳的瓶装水或自动售水机售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75(4)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未经瓶装商或供应商加工的公共供水系统水应符合《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65.110(a)(3)(ii)条的规定。

Section § 111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瓶装水或自动售水,如果质量低于法律要求,必须贴上表明其质量不合格的标签。这个标签必须遵循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

除第11108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瓶装水或自动售水,其质量低于本条规定质量的,应当贴上不合格质量声明标签,该标签应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165部分B分部第165.110条(b)款的规定。

Section § 11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销售瓶装水或售水机出售水的公司,其名称或商标暗示水源来自特定类型(例如使用“泉”、“井”或“天然”等词语),则必须清楚地标明水的实际来源。这个水源标签的字体大小或醒目程度必须与公司名称或商标相同。如果零售水设施不提供带标签的容器,则需要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张贴包含这些信息的告示。

Section § 111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含有天然或添加碳酸的瓶装水,在添加了调味剂、提取物、香精或浓缩果汁时,应如何制备和标注。这些添加成分的重量必须占最终产品不到1%。水中不得含有甜味剂,或除特定调味剂和二氧化碳之外的其他添加剂。

标签和广告必须包含风味的常用名称以及瓶装水的类型。如果产品希望被标注为“天然”,则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并使用天然来源的调味剂。此外,产品不得与非瓶装水或不同类型的瓶装水混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0(a)  瓶装水,如第111070节所定义,含有天然或添加的碳酸,可添加源自香料或水果的调味剂、提取物、香精或浓缩果汁制备,且其重量占最终产品不足1%。最终产品不得含有甜味剂,或除调味剂、提取物、香精、浓缩果汁和二氧化碳之外的添加剂,且应在标签和广告中按以下方式标示: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0(a)(1)  特征性风味的通用或常用名称应与瓶装水产品类型的名称一同出现,如第111170节(b)款所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0(a)(2)  产品仅在符合第111175节(a)款(2)项和(3)项所定义的标示要求,且使用天然来源的调味剂、提取物或香精时,方可标示为“天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0(b)  根据本节标示的产品应遵守本条的所有其他规定。根据本节标示的单一类型或单一来源的瓶装水产品,不得与非瓶装水或不同类型的瓶装水混合。

Section § 11119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瓶装水生产商或水运商,您需要在账单上包含联系信息,例如电话号码或邮寄地址。如果您愿意,也可以添加电子邮件和网站详情。每年,您需要告知客户瓶装水受FDA规定管辖,并提供您的联系信息以获取更多详情。

这些联系信息以及关于FDA规定的特定声明需要显示在自动售水机上,并提供给零售水设施的新客户。零售店还应以客户可以带回家的形式提供这些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a)  直接向消费者分销的瓶装水生产商和水运商,应当在每份账单上提供一句话,其中包含以下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a)(1)  瓶装水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的电话号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a)(2)  瓶装水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的邮寄地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b)  瓶装水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也可以包含其他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瓶装水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网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c)  直接向消费者分销的瓶装水生产商和水运商,应当在账单中向新客户提供,并在此后每年向现有客户提供以下声明:
“作为一种食品,瓶装水受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颁布的规章制度管辖。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插入瓶装水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为(插入瓶装水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的电话号码或邮寄地址)。”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d)  自动售水机应当在机器上显示根据 (a) 和 (c) 款要求提供的相同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e)  零售水设施应当向新客户提供根据 (a) 和 (c) 款要求提供的相同信息。这些设施还应当以可带回家的形式展示此信息。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2(f)  本节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紧急情况中断或影响公共饮用水质量时,无需瓶装水执照即可包装水供紧急使用。部门可以在此类紧急情况下放宽或修改规定,但保留施加必要的健康保护要求或撤销许可的权利。紧急包装的水只能在紧急情况期间使用,并且必须清楚地标明为非商业用途。这项法律不阻止持有执照的瓶装水厂在这些情况下按照正常规定提供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3(a)  部门可经书面许可,允许个人在紧急情况导致公共饮用水供应中断或质量受损时,无需取得瓶装水执照即可包装水供公共紧急情况使用。此许可可授权暂停本章的任何规定及相关法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3(b)(1)  部门可随时更改或对被许可人施加任何部门认为保护公众健康所必需的要求,例如检测、设备和文件,但在这样做时,应考虑这些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的影响。部门可随时授予或撤销此许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3(b)(2)  根据此许可包装、分发和使用水,仅限在紧急时期内允许,并在部门确定公共饮用水供应充足后终止。分发应限于受影响的区域。如此包装的水应显著标明“饮用水”、“仅供紧急使用”和“非卖品”,或经部门批准的类似措辞。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3(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持有执照的瓶装水厂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本章规定提供处理过的水。

Section § 111195

Explanation

在发放许可证之前,部门必须检查根据本条款制作的所有标签。他们可以要求对标签进行修改,以确保其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部门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应当审查根据本条规定准备的所有标签,并可要求进行任何修改,以符合本条规定。

Section § 11119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每年在线公布其监管实体的一些信息。他们必须公布上一年按类型和县划分的许可证总数、进行的检查次数、关于重大违规行为的详细信息(包括已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对这些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

该部门应当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与其根据本条规定监管的实体相关的所有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8(a) 上一日历年按类型和县颁发的许可证总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8(b) 该部门在上一日历年进行的检查次数,按县和许可证类型细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8(c) 重大违规行为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为纠正这些违规行为所采取的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198(d) 根据 (c) 款征收的罚款数量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