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有害物质,使其食用不安全,则该食品被视为掺假。但是,如果这种有害物质是天然存在的,并且其含量不会构成健康风险,那么该食品就不被视为掺假。

任何食品,如果含有或带有任何可能对食用它的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的健康造成损害的有毒或有害物质,即为掺假食品。如果该物质是天然存在的,并且食品中该物质的含量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则该食品不被视为掺假。

Section § 110550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中含有根据特定指南被认为不安全的额外有害或有毒物质,则该食品被视为掺假。

任何食品,如果带有或含有根据第110445条的含义不安全的任何添加的有毒或有害物质,即为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糖果进行监管,以确保其不含铅等有害物质。糖果包括含有辣椒、罗望子或其他有风险成分的供个人食用的产品。

法律将“掺假糖果”定义为糖果或其包装中铅含量超过自然限度的产品。这些自然限度通过协商和标准设定,并且应通过良好的生产实践实现。自然存在的铅含量不应包括来自农业来源或污染的铅。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糖果检测和认证流程,以确认产品未掺假,并定期审查标准以纳入科学进步。如果发现糖果铅含量超标,将发布健康警示,并通知相关制造商,禁止其销售或分销该糖果,直到重新检测并确认安全为止。

如果糖果最初被发现掺假,制造商可以自费要求重新检测。明知故犯销售掺假糖果将处以罚款,部门可以向有责任方追回检测所产生的费用。

该法律还确保这不干扰其他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行动,但对本法规下的违规行为增加了具体的处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a) 部门应监管糖果,以确保糖果未掺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b) 就本章而言,“糖果”是指任何供个人食用的糖果制品,其中含有辣椒、罗望子或办公室或部门通过的法规中认定构成健康风险的任何其他成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c)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c)(1) “办公室”是指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c)(2) “掺假糖果”是指铅含量超过自然存在水平的任何糖果。此外,如果糖果的包装材料或包装材料上的油墨中的铅含量超过办公室与部门和总检察长协商后应于2006年7月1日前制定的标准,则该糖果为掺假糖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c)(3) 糖果中铅的“自然存在水平”应由办公室在与部门和总检察长协商后通过的法规确定。就本节而言,糖果中铅的“自然存在水平”仅指无法通过良好的农业、制造和采购实践或其他目前可行的实践避免的自然存在水平。糖果和糖果成分的生产者和制造商应始终使用质量控制措施,将天然化学污染物降至《联邦法规法典》第21篇第110.110节 (c) 款中使用的“目前可行的最低水平”。铅的“自然存在水平”不应包括因农业设备、用于土壤或作物上或周围的燃料、肥料、农药或其他施用于土壤或作物或添加到用于灌溉土壤或作物的水中的材料而导致的成分中的任何铅。办公室应不迟于2006年7月1日确定含有辣椒和罗望子的糖果中铅的自然存在水平。办公室应应部门或总检察长的要求,并在没有请求的情况下,当办公室认定糖果中该成分的存在可能构成健康风险时,确定含有其他成分的糖果中铅的自然存在水平。在办公室通过确定铅自然存在水平的法规之前,总检察长的书面决定(如有),包括总检察长达成的同意判决中规定的任何决定,关于糖果或糖果成分中铅的自然存在水平,就本节而言应具有约束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c)(4) “包装材料”是指与糖果接触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纸、塑料容器、棒柄、勺子、小罐 (olla) 和挤压管或类似装置。“包装材料”不包括制造商已证明铅不会渗出且令办公室满意的任何包装部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d) 根据 (c) 款 (2) 和 (3) 项通过的标准应由办公室每三到五年审查一次,以确定科学知识的进步、更好的农业或制造实践的发展或检测限的变化是否需要修订这些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e) 部门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e)(1) 确保糖果未掺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e)(2) 制定糖果检测程序和未掺假糖果产品的认证程序。该程序应要求糖果制造商证明糖果未掺假。该认证应基于办公室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协商后确定的适当抽样和检测规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e)(3) 通过其食品药品分局,检测根据本条收集的糖果样品。部门可以检测任何糖果,包括根据 (2) 项检测的糖果,以确保糖果未掺假。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e)(4) 制定执行本条所需的法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e)(5) 评估监管过程,识别问题,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或向立法机关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f) 如果根据 (e) 款 (2) 或 (3) 项检测的糖果被发现掺假,部门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f)(1) 向县卫生部门发布健康警示通知,提醒他们食用该糖果可能带来的危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f)(2) 通知糖果制造商和分销商该糖果已掺假,并且在进一步检测证明该糖果未掺假之前,不得在该州销售或分销。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g)(1) 对于任何被发现掺假的糖果,制造商或经销商可以要求部门检测后续的糖果样品。部门应选择待检测的糖果。任何后续抽样和检测的费用应由要求额外检测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承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g)(2) 如果糖果在重新检测时被发现未掺假,部门应向制造商或经销商以及县卫生部门提供一封信函,说明该糖果已重新检测并确定为未掺假,并且该糖果在本州的销售和分销可以恢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g)(3) 如果糖果在重新检测时仍被发现掺假,制造商或经销商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并继续重新提交样品进行检测,直到检测证明糖果未掺假。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h)(1) 向加州消费者销售掺假糖果违反本节规定。任何明知故犯地销售掺假糖果的人,每次违规应处以最高五百美元(500美元)的民事罚款。所采纳的法规应规定,本节的资金将部分或全部由这些罚款支付,经立法机关拨款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h)(2) 如果糖果产品被发现掺假,部门可以向制造商或经销商追回该产品化学分析所产生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h)(3) 除本节明确规定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或减少普通法或法规另行要求的任何法律义务,且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在任何执行该法律义务的诉讼中设立或扩大任何抗辩。根据本节施加的罚款应与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罚款一并执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52(h)(4) 本节不得作为任何诉讼中止或其他限制或延迟执行第25249.6节的任何诉讼的依据。

Section § 110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另一条款中定义的不安全食品添加剂,则该食品被视为掺假。然而,如果农药按照特定指导方针用于未加工农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随后经过加工(例如罐装或冷冻),那么只要生产实践已将农药残留物最小化,剩余的农药残留物就不被视为不安全。加工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终量不得超过未加工版本所允许的限度。

Section § 110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任何有病、受污染、脏污、变质或腐烂的物质,或者不适合食用,就被认为是掺假食品。

任何食品,如果全部或部分由任何病变、受污染、污秽、腐败或变质物质组成,或以其他方式不宜食用,则视为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是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制备、包装或储存的,则该食品被视为受到污染或“掺假”。如果食品因此可能变得肮脏、不健康或有害,它就不符合安全标准。

Section § 110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患病动物、非屠宰而死亡的动物,或曾被喂食屠宰场生下水的动物的任何部分,则该食品被视为“掺杂、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575

Explanation
如果食品的包装含有有害物质,就会使里面的食物不安全,不能食用。

Section § 110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被故意施加电离辐射,则被视为“掺假”食品,除非这种辐射符合第110070条中规定的具体法规或豁免。

Section § 110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某些条件,食品即被视为“掺假”。这些条件包括:如果食品中有价值的部分被移除,如果用其他物质替代,如果食品的损害被隐藏,或者如果添加任何物质以误导人们关于其重量、品质或价值。

任何食品,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即为掺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85(a)  如果其中任何有价值的成分被全部或部分省略或抽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85(b)  如果任何物质被全部或部分替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85(c)  如果损害或劣质以任何方式被隐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85(d)  如果添加任何物质或与之混合或包装,以增加其体积或重量,或降低其品质或强度,或使其看起来比实际更好或更有价值。

Section § 1105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糖果(甜食或糖果)在何种情况下被视为“掺假”或不适合食用。首先,如果糖果内部有任何非营养性物体,则视为掺假,除非该物体具有实用价值且无害。其次,如果糖果按重量计含有超过5%的酒精,也视为掺假。

此外,如果糖果含有任何非营养性物质,则视为掺假,除非该物质是安全的,并在糖果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中用于实际目的,且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违反其他法律。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关于哪些非营养性物质可以使用的规定,以避免混淆。

任何食品,如果属于糖果,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掺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90(a) 其中部分或完全嵌入任何非营养性物体,但如果根据部门通过法规的判断,该非营养性物体对糖果产品具有实际功能价值,且不会使产品对健康造成伤害或危害,则本分项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90(b) 其含有或包含按重量计超过5%的酒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90(c) 其含有或包含任何非营养性物质,但如果该安全非营养性物质因其在糖果的制造、包装或储存中具有某种实际功能用途而存在于糖果中或其表面,且该物质的使用不会促进欺骗消费者或以其他方式导致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掺假或虚假标识,则本分项不适用;并且,为避免或解决本条款适用上的不确定性,部门可以发布法规,允许或禁止使用特定的非营养性物质。

Section § 11059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含有任何根据特定法律标准不被认为是安全的着色添加剂,那么该食品就被认为是掺假的,意味着它不适合食用。

Section § 1105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葡萄酒的铅含量超过十亿分之150,则被视为掺假,除非该葡萄酒是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装瓶的。此外,如果葡萄酒的金属箔帽含有超过干重0.3%的铅,同样被视为掺假,除非享有类似的豁免。

只有州政府机构,如食品药品分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地方卫生官员和检察官,才能对违反《葡萄酒安全法》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零售商和食品设施在违规方面享有特定的法律保护,但在人身伤害或未能发出警告的案件中不受影响。

任何食品,如果是葡萄酒,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掺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97(a) 其铅含量超过150 ppb(十亿分之一),或超过联邦法律或法规可能规定的更严格的容许量,除非生产者,或如果非加利福尼亚州生产,则由持牌进口商能够证明该葡萄酒是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装瓶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97(b) 其容器上附有或贴有铅含量超过干重0.3%的金属箔帽,除非生产者,或如果非加利福尼亚州生产,则由持牌进口商能够证明该葡萄酒是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装瓶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597(c) 尽管任何其他法律规则或原则可能赋予基于涉嫌违反法律或标准的私人诉讼权,但根据1993-94届常会参议院第1022号法案设立的《葡萄酒安全法》的涉嫌违规行为,提起和追究民事或行政诉讼以施加或收取罚款、罚金、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应专属州政府,通过州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分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其他被授权起诉违反本分部行为的地方卫生官员、市检察官或地区检察官行使。葡萄酒零售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023条所定义的“零售商”,或第113785条所定义的食品设施,对于根据1993-94届常会参议院第1022号法案设立的《葡萄酒安全法》的任何违规行为,应享有与根据第3章(自第110245条起)赋予食品经销商的所有相同保护。本分项不适用于、限制、改变或约束任何针对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诉讼,或任何基于未能发出警告的诉讼。

Section § 110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鲜肉含有未经相关农业或卫生部门批准的任何防腐剂或化学物质,则被视为“掺假”。这意味着只能使用经批准的物质来确保肉类的保鲜和安全。

任何食品,如果是鲜肉且含有未经本部门、美国农业部或本州食品和农业部批准用于鲜肉的任何防腐剂或其他化学物质,则视为掺假。

Section § 11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切碎或绞碎的牛肉(也称为汉堡肉)如果含有新鲜牛肉肌肉以外的任何物质,或者脂肪含量超过30%,则被视为“掺假”。此外,任何非牛肉物质都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Section § 110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猪肉香肠或早餐香肠的脂肪含量超过其重量的50%,则该产品被视为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膳食补充剂、食品或饮料可以包含工业大麻,而不会被视为“掺假”,除非有其他特定法律另有规定。只要大麻及其成分(如大麻素)符合特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它们的销售就不会仅仅因为含有大麻而受到限制或禁止。

除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5621.5 条另有规定,膳食补充剂、食品或饮料不会因包含第 11018.5 条所定义的工业大麻而掺假,只要工业大麻中的大麻素、提取物或衍生物符合第 9 章(自第 111920 条起)规定的要求。包含工业大麻或工业大麻中的大麻素、提取物或衍生物的膳食补充剂、食品或饮料的销售,不得仅因包含工业大麻而受到限制或禁止,前提是工业大麻中的大麻素、提取物或衍生物符合第 9 章(自第 111920 条起)的要求。

Section § 110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测定某些产品的脂肪含量时,所使用的方法必须是官方分析化学家协会当前认可的方法。这包括对其方法的任何更新或补充。

用于测定第 110605 和 110610 条所述产品脂肪含量的分析方法,应采用“官方分析化学家协会官方和暂定分析方法”当前版本及其补充文件所规定的方法。

Section § 110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制造、销售、交付、储存或提供任何被篡改或不宜食用的食品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110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篡改或污染食品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110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商业场合,接收、交付或提议交付受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都是非法的。

任何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接收任何掺假食品,亦不得交付或提议交付任何此类食品。

Section § 110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针对特定条款中提及的某些物质有法规生效,那么任何符合该法规、含有或带有该物质的食品,将不会被标记为掺假食品。简而言之,只要该物质受到法规管制,它就可以存在于食品中。

在任何与第110080、110085或110090条所指物质相关的法规生效期间,任何根据该法规含有或带有该物质的食品,不应被视为掺假食品。

Section § 110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与食品和农业部合作,并与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局(EPA)合作,查明哪些农药最有可能在加工食品中留下残留物。他们的目标是识别这些农药,以确保食品安全。

Section § 110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食品和农业局局长根据相关法律告知局长某个具体问题时,局长必须迅速通过电话通知相关加工商,并随后进行书面确认。然后,他们应按照另一项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行动。

Section § 110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拟向公众出售的瓶装水中添加氟或氟化合物,但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此外,瓶装水的标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具体标签要求。

Section § 1106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根据加州法律,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满足三个条件,则不被视为“掺假”或不纯:它符合外国买家的规格,它遵守进口国的法律,并且其包装上标明用于出口。

然而,如果同一种食品在美国境内销售,它必须符合所有当地法律要求。

任何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应被视为本部分规定范围内的掺假食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655(a) 其符合外国购买者的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655(b) 其不与进口国的法律相冲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655(c) 其在运输包装外部贴有标签,表明其用于出口。
如果该物品在国内商业中出售或要约出售,本节不应使其免除本部分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