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 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均可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对进口到活体动物市场作为食物出售的牛蛙和乌龟的处理进行管理。该法令可以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1) 指定一个地方机构执行本条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2) 要求由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指定的发证机构签发许可证,用于在活体动物市场出售作为食物的牛蛙和乌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3) 设定许可证费用,金额应足以抵消签发许可证和执行法令规定的行政成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4) 要求根据许可证出售的动物在出售时处死。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5) 要求在许可证持有人的营业地点张贴告示,说明动物必须妥善处死,并且将活体动物放归野外是非法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a)(6) 授权地方机构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因违反根据本条通过的法令的任何规定,暂停或吊销根据第 (1) 款签发的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067(b) 州卫生服务部和渔猎部可以就与本条规定相关的目的与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