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利福尼亚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
Section § 11081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它应与《食品和农业法典》的某些部分以及国家有机计划制定的规则一并阅读和理解。这些规则是关于有机食品生产的一项更广泛的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Section § 110812
Section § 110815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与有机产品和动物食品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动物食品”指猫狗等家用宠物的食物,但不包括牲畜饲料。“局长”是卫生服务部的负责人,“执法机构”指负责执行有机标准的政府实体。“处理”和“处理商”涉及农产品的销售或加工,但不包括不加工农产品的最终零售商。“处理作业”描述了加工或储存农产品的企业。“NOP”代表国家有机计划,涵盖有机标准。“加工”涵盖了广泛的食品制备方法,“禁用材料”是指有机标准下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秘书”指加州食品和农业部的负责人。“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涵盖了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进行营销,而“USDA”是美国农业部。
Section § 110820
这项法律规定,产品若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必须遵循特定的法规生产,主要使用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但是,它允许添加水、空气和盐。此外,可以添加非农产品或非有机物质,但这些物质必须列入国家清单或以特定方式生产,并且除了盐和水之外,其重量不得超过产品总重量的5%。
Section § 110825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机计划(NOP)规定以及本具体条款要求的材料,才允许在本州使用。
Section § 11082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水产养殖产品、鱼类或海产品,无论是养殖的还是野外捕捞的,都不能被标注或宣传为“有机”,除非美国农业部国家有机计划或加州食品和农业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官方的有机认证标准。
Section § 110830
Section § 110835
Section § 110838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声称含有机成分的化妆品,其有机生产成分含量必须至少达到70%。它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产品中含有固态、液态或固液混合形式的成分来计算有机成分的百分比,计算时需排除水和盐。对于固态产品,计算基于重量;对于液态产品,则基于体积。如果固液两种形式都存在,则计算方法涉及结合重量和体积。经销商必须通过其认证代理人,并利用经认证的经营方提供的数据,核实并确认标签上有机含量的百分比。最后,百分比应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Section § 110839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种多成分化妆品声称是有机产品,但其有机成分含量低于70%,它只能通过特定方式突出其有机成分。每个有机成分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标明为“有机”,可以使用该词、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此外,如果有机成分已在成分列表中注明,产品必须在信息面板上显示其有机成分的百分比。
Section § 110840
如果您处理或销售有机产品,您必须保留详细记录。这包括记录您从谁那里购买或销售给谁,产品数量和日期。文件必须清楚注明产品是“有机”还是“经认证有机”。即使是非认证产品也必须遵守联邦法规。您还必须记录产品周围使用的任何物质。有机产品处理者保留记录两年,生产者三年,零售商一年。这些记录必须可供当局检查。
Section § 110845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参与有机产品销售的人员,在接到请求时,必须迅速向特定机构提供记录以供检查。应请求,这些记录必须在72小时内提供给局长、总检察长或其他政府机构。虽然这些记录不属于公共记录,但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公众可以查阅某些记录。但是,财务细节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身份信息将保密。如果请求被认定为无聊或骚扰性质,则可以被拒绝。有机产品进口商在接到请求时必须提供合规证明。复制文件可能会收取费用。此外,根据本法,某些信息不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Section § 110850
本法规定,加州所有标示为有机产品必须由经认可的机构根据联邦标准进行认证。在美国农业部认可认证机构后,这些产品必须遵循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的具体要求以及额外的州法规。
该法规定,只有注册的认证组织才能认证有机产品,并且这些组织在必要时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的认可。此外,这些组织必须向秘书注册,特别是如果它们认证的是有机加工产品。
该法允许局长审计认证程序和记录,但这些记录只能与特定的官方实体共享,例如农业部或执法部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公开。
Section § 110855
Section § 110860
这项法律要求核实食品生产或加工的认证机构,编制一份所有已获认证或正在等待认证的经营者的名单。他们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末更新这份名单,并在30天内公开。此外,这些认证机构必须至少每年对食品生产和加工设施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还应包括审查这些场所的记录保存情况。
Section § 110865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注册认证机构必须每年备案并遵守一份详细的认证计划,该计划应向公众开放。该认证计划必须涵盖其计划的关键方面,包括生产者或加工者必须提供关于其方法的哪些信息、检查员的资格和培训、检查程序、取样和分析方法、认证标准,以及认证的决策过程。
Section § 11087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加工或处理作为有机产品出售的食品、膳食补充剂和化妆品等产品的人,都必须向州主管注册并每年续期。某些处理商还必须持有其他必要的许可证。费用根据年度销售额或收入确定,注册表格必须包含详细的业务信息。逾期付款将处以罚款,如果费用未付,注册可能会被作废。主管可以拒绝不完整的申请,如果费用不足以覆盖成本,还可以暂停该计划。为保护销售数据,公众查阅注册表格受到限制。注册人必须及时向主管更新影响费用的变更。不遵守规定会导致撤销,但存在申诉程序。
收入
费
Section § 110880
Section § 110885
Section § 110890
这项法律规定,以违反有机产品规则的方式销售、广告宣传或标注产品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分销商或零售商根据生产商或其他分销商的说法,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他们就不算违法,除非他们明知或应该知道该产品不是有机的,或者他们参与了产品的制造,或者他们规定了产品的制造方式。
Section § 11089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遵守特定规则认证产品都是非法的。具体来说,除非您已正式注册或被认可为认证机构,否则不能将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此外,在注册成为认证机构时,您不能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
Section § 110900
Section § 110905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伪造或篡改记录,或未能按照某些其他条款(第110840条和第110845条)的要求保留、获取或披露记录,均属违法。
Section § 1109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肥料或农药含有禁用物质,则虚假宣传或标注其适用于有机产品是违法的。您不能篡改或伪造有机认证文件或注册表格。此外,在本州使用“过渡期有机”一词销售产品是被禁止的。
Section § 110915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有人违反特定规则或法规时,不将其告上法庭,而是处以民事罚款。每违反一条规则,罚款最高可达 $5,000,具体金额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其影响以及是否能阻止未来的违规行为。
如果违规并非故意,最高罚款将降至 $2,500。对于轻微的初犯,局长可以只发出警告而不是罚款。
任何被罚款的人都可以在 3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对罚款提出异议。在听证会上,他们可以查看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提交自己的证据。如果他们不要求听证,罚款将成为最终决定。他们还可以在决定作出后 30 天内,向民事法院上诉局长的决定。经确认的罚款可通过州提起的诉讼追缴。
Section § 110920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于覆盖该部门在监管和执行与该费用相关的具体职能时所产生的成本。换句话说,该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履行本条所列职责的成本。
Section § 110925
本节解释说,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费用和民事罚款将存入普通基金。然后,经立法机关批准后,这笔钱将用于支持本条中提及的主管职责。
Section § 110930
Section § 110935
Section § 110940
Section § 110955
Section § 110956
Section § 110958
每年,主管必须编制、公布并向加州有机产品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有机产品注册信息的摘要。这份摘要包括关键细节,例如收到的注册数量、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型和数量,以及总销售额和销售额中位数。它还包括注册人的姓名,并根据其年度销售额将其分类,范围从低于5,000美元到超过30,000,000美元。该报告必须通过以汇总形式呈现数据来确保个体专有信息的机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