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875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简单地说明了一套特定法律的正式名称:《谢尔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本部分应被称为《谢尔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Section § 10988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条款中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1098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广告”定义为任何旨在鼓励人们购买或使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沟通或表述。这包括标签、包装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购买决定的沟通方式。

Section § 1098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抗生素药物”。它是一种供人类使用的药物,包括部分或全部由青霉素、链霉素等物质制成的任何药物。这些物质要么是微生物天然产生的,要么是化学合成的,旨在杀死或阻止微生物生长。但是,它不包括专门为动物制造的药物。

“抗生素药物”指任何药物,但不包括用于非人类动物的药物,其全部或部分由任何形式的青霉素、链霉素、金霉素、氯霉素、杆菌肽组成,或任何其他供人类使用的药物,含有任何数量的由微生物产生的、且在稀释溶液中具有抑制或破坏微生物能力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合成的等效物或其任何衍生物。

Section § 109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着色剂”。着色剂基本上是一种能够改变食品、药品、化妆品或人体颜色的物质,例如染料或色素。要被认定为着色剂,该物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它来源于天然或合成,并且在与其他物品混合时能够改变颜色。

然而,如果一种物质仅用于非着色目的,则根据本法律,它不属于着色剂。“颜色”一词在此包括黑色、白色和灰色。本法律还排除了某些化学品,如农药或植物营养素,这些化学品会影响植物的自然颜色,不将其视为着色剂。

“着色剂”是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物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895(a)  它是一种染料、色素或其他通过合成过程或类似人工方法制成,或从植物、动物、矿物或其他来源提取、分离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无论其特性是否发生中间或最终改变的物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895(b)  当添加到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中,或添加到人体或人体的任何部位时,它能够单独或通过与任何其他物质反应,赋予该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或该人体或人体部位颜色。
“着色剂”一词不包括部门通过法规确定仅用于着色以外目的的任何物质。
本节所使用的“颜色”一词包括黑色、白色和中间灰色。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农药化学品、土壤或植物营养素或其他农业化学品,仅因其直接或间接帮助、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土壤产物的生长或其他自然生理过程,从而影响其颜色(无论是在收获前还是收获后)而将其视为着色剂。

Section § 1099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化妆品”。它包括任何用于人体以清洁、美化或提升魅力的产品。然而,普通肥皂不被视为化妆品。

“化妆品”指任何旨在擦拭、倾倒、撒布、喷洒、导入或以其他方式施用于人体或人体的任何部位,用于清洁、美化、提升魅力或改变外观的物品或其组成部分。
“化妆品”一词不包括肥皂。

Section § 1099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中“伪造品”的含义。当这些物品被错误地贴上标签或包装,看起来像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商标或类似标志时,就属于伪造。如果产品虚假声称是由另一家公司生产或分销的,它也被视为伪造品。

Section § 10991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定义了“部”这个术语,指的是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10991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当提到“主任”时,指的是州卫生服务主任,他是负责本州卫生服务的重要官员。

Section § 109920

Explanation

本法将“器械”定义为任何工具或设备,例如仪器、机器或植入物。它可包括部件和附件,需获得医学认可,并用于诊断或治疗人或动物的疾病。此外,这些器械可能在不通过化学作用或代谢的情况下改变身体的结构或功能。

“器械”指任何仪器、器具、工具、机器、装置、植入物、体外诊断试剂或其他类似或相关物品,包括任何部件、零件或附件,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0(a) 在官方《国家处方集》或《美国药典》或其任何补充中得到认可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0(b) 旨在用于诊断疾病或其他病症,或用于治疗、缓解、处理或预防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疾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0(c) 旨在影响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身体的结构或任何功能,且其任何主要预期目的并非通过在人类或其他动物体内或体表发生化学作用来实现,且其任何主要预期目的的实现不依赖于代谢作用。

Section § 1099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何为“药物”。药物可以包括官方药典中列出的物品、用于诊断或治疗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品、影响身体结构或功能的产品(不包括食品),以及这些物品的组成部分。然而,“药物”一词不包括器械、带有联邦声明的某些标注食品,或大麻产品(即使是用于外部使用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a) “药物”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a)(1) 官方药典中认可的物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a)(2) 用于或意图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疾病的物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a)(3) 除食品外,用于或意图影响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身体结构或任何功能的物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a)(4) 用于或意图用作第 (1) 至 (3) 款所指物品组成部分的物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b) “药物”一词不包括任何器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c) 任何食品,如果其声明(如联邦法案第 403(r)(1)(B) (21 U.S.C. Sec. 343(r)(1)(B)) 和 403(r)(3) (21 U.S.C. Sec. 343(r)(3)) 条,或第 403(r)(1)(B) (21 U.S.C. Sec. 343(r)(1)(B)) 和 403(r)(5)(D) (21 U.S.C. Sec. 343(r)(5)(D)) 条所述)是根据联邦法案第 403(r) (21 U.S.C. Sec. 343(r)) 条规定的要求作出的,则不应仅因其标签或标示包含此类声明而被视为 (b) 款下的药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25(d) 大麻产品,包括任何意图用于外部使用的大麻产品,不属于药物。

Section § 1099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联邦法令”一词,指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及其任何修订。

Section § 109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何为“食品”。它包括供人类或动物食用、饮用、作为甜食、香料或口香糖的任何物品。它还涵盖用于制作这些食品或其组成部分的任何材料。

“食品”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35(a) 供人或其他动物食用、饮用、制作糖果、调味品或口香糖的任何物品,或意图用于此目的的任何物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35(b) 用作第 (a) 款所指任何物品的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或意图用于此目的的任何物品。

Section § 1099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它是指任何用于食品生产,并可能最终进入食品或改变食品特性的物质。这包括在食品制造、包装、储存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物质。然而,它明确排除了某些项目被视为“食品添加剂”,例如生鲜农产品上的农药化学品、着色剂,以及在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某些其他特定法案之前获得批准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指任何物质,其预期用途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可合理预期导致该物质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食品特性。这包括旨在用于生产、制造、包装、处理、封装、运输或储存任何食品的任何物质或辐射源。
“食品添加剂”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0(a) 存在于或附着于生鲜农产品中或其上的农药化学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0(b) 用于或旨在用于任何生鲜农产品的生产、储存或运输的农药化学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0(c) 着色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0(d) 根据在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72 Stat. 1784)颁布之前,依据联邦法案;《禽产品检验法》(71 Stat. 441; 21 U.S.C. Sec. 451 et seq.);经修订和扩展的1907年3月4日《肉类检验法》(34 Stat. 1260; 21 U.S.C. Sec. 71 et seq.);或本州的《食品和农业法典》授予的批准或认可而使用的任何物质。

Section § 109945

Explanation
“食品药品检查员”是指由食品药品局正式任命的人员。此人拥有在另一法律条款,即第106500节中描述的特定权力。

Section § 10994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食品加工设施”定义为用于制作、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的场所。它明确排除了某些类型的设施:在不同条款中定义为食品设施的场所、注册的家庭食品经营,以及仅储存、处理或加工干豆的设施。

“食品加工设施”指为生产、包装或储存加工食品之目的运营的任何设施。食品加工设施不包括第 (113785) 条所定义的食品设施、根据第 (114365) 条注册或持有许可证的家庭食品经营,或任何专门储存、处理或加工干豆的设施。

Section § 1099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家用医疗器械零售设施”。它明确指出,此类设施是指任何销售或准备处方器械和家用医疗器械相关服务的场所,但许可药房除外。然而,它明确排除了许可设施内为直接治疗患者而储存用品的区域,例如医院或急诊室。它也不包括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临终关怀机构内仅为治疗患者而储存用品的地点,前提是这些用品是根据医疗专业人员的处方使用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a)  “家用医疗器械零售设施”是指除许可药房以外的区域、地点或场所,在其中并从中根据处方销售、适配或配发处方器械、家用医疗器械或家用医疗器械服务。“家用医疗器械零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持有、准备、制造或重新包装处方器械、家用医疗器械或家用医疗器械服务的任何区域或地点,以及从中零售提供、销售或配发处方器械、家用医疗器械和家用医疗器械服务的任何区域或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b)  “家用医疗器械零售设施”不包括本部门许可的设施中,仅为治疗在该设施注册接受治疗的患者或在该设施接受紧急护理的患者而储存或持有处方器械的病房用品、病区用品、手术室用品或急诊室用品的任何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c)  “家用医疗器械零售设施”不包括根据《第2部》第8章(第1725条起)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根据《第2部》第8.5章(第1745条起)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的任何区域,其中储存或持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57条(c)款中规定的用品,仅由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或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为治疗患者而使用,只要所有处方器械仅根据被授权开具或订购家用医疗器械,或使用家用医疗器械,或使用家用医疗器械治疗其患者的医疗保健执业者的处方或医嘱提供给这些患者。

Section § 109948.1

Explanation

本节将“家庭医疗器械服务”定义为与家庭医疗器械的交付、安装、维护、更换或使用指导相关的活动。这些服务旨在帮助患病或残疾人士居家生活。

它明确指出,“家庭医疗器械”包括氧气系统、呼吸机、CPAP设备、医用病床、轮椅、呼吸暂停监测仪以及其他用于家庭护理环境的类似器械。

该法律还阐明了哪些不被视为“家庭医疗器械”,例如医院在常规患者护理中使用的器械、假肢、AEDs,以及通过医生诊所或药师提供的器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a)  “家庭医疗器械服务”是指对患病或残疾人士使用的家庭医疗器械进行交付、安装、维护、更换或使用指导,以使其能够居家生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  “家庭医疗器械”是指旨在用于家庭护理环境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1)  供氧系统和预充气钢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2)  呼吸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3)  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设备 (CPAP)。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4)  呼吸系统疾病管理设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5)  医用病床和便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6)  电子和计算机驱动轮椅以及座椅系统。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7)  呼吸暂停监测仪。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8)  低气损持续压力管理设备。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9)  经皮神经电刺激器 (TENS) 设备。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10)  处方器械。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11)  一次性医疗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25.1条所定义的失禁用品。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12)  体外诊断测试。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b)(13)  部门通过的法规中定义的任何其他类似器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  “家庭医疗器械”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1)  医院和护理机构在正常治疗患者过程中使用或分发的器械,但医院或护理机构的独立部门或附属公司,或专门向个人住所提供家庭医疗器械的机构所交付或分发的器械除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2)  假肢和矫形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3)  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s)。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4)  通过医生诊所作为医生服务一部分提供的器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5)  由执业药师提供的、用于施用只能由执业药师分发的药物的器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48.1(c)(6)  由执业药师提供的肠内和肠外器械。

Section § 109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当提及“直接容器”时,它不指代容器内的任何内部包装或内衬。

“直接容器”不包括任何包装内衬。

Section § 1099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援引了联邦法律对“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如果联邦定义发生变化,负责的加州部门必须在六个月内审查这些变化。然后,他们需要在网上发布一份报告,建议加州是否应采纳这些变化。除非有新的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联邦的这些变化将在联邦定义变更一年后自动在加州生效。

“婴儿配方食品”应具有与该术语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1 U.S.C. Sec. 321(z))中使用的相同定义。在根据本节援引纳入“婴儿配方食品”联邦定义的所有变更之前,该部门应审查这些变更。在联邦定义任何变更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该部门应完成对这些变更的审查,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描述这些变更并就根据本节援引纳入这些变更是否适当提出建议。联邦定义的任何变更应在联邦变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本节生效,除非颁布并生效一项明确禁止该变更生效的法律。

Section § 109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标签”定义为放置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上或其直接容器上的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

“标签”指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上或在其直接容器上显示的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

Section § 1099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标示”定义为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这些信息出现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上,或随附于它们,包括其容器或包装上的信息。

“标示”指附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或附于其容器或包装纸,或随附于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任何标签、书面、印刷或图形资料。

Section § 109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卫生部门”的含义。它包括任何获得州政府支持的市、县或地方卫生区的卫生部门,以及任何已存在至少12年的市卫生部门。

“地方卫生部门”指符合根据第101部第3部分第3章(从第101175条开始)获得州援助资格的市、县、市县联合体或地方卫生区的卫生部门,或任何已设立自身卫生部门12年或更长时间的市的市卫生部门。

Section § 1099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的“制造”。它包括制作、加工或包装这些物品,甚至包括为分销而改变其包装纸或标签。但是,它不包括零售商直接从散装容器中重新包装并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制造”是指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准备、调配、繁殖、加工或制作。 “制造”一词包括为促进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分销而重新包装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容器、包装纸或标签的行为。 “制造”一词不包括零售商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时从散装容器中重新包装的行为。

Section § 109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根据联邦定义界定“医用食品”,并概述了当联邦层面发生变更时,加州定义更新的流程。州政府部门必须在六个月内审查任何变更,向特定委员会报告,并建议是否采纳这些变更。除非有新法律阻止,否则变更将在联邦变更一年后自动在加州生效。

Section § 109975

Explanation

“新器械”是指任何医疗或科学器械,专家们根据科学研究普遍认为其尚未被充分证明是安全有效的。这可能是因为该器械尚未经过彻底调查,或者虽然已被研究但尚未在实际中广泛应用。

“新器械”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75(a) 任何器械,其组成、构造或特性使其在具备科学培训和经验以评估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专家中,不被普遍认可为经科学调查已充分证明,在器械标签或广告中规定、推荐或建议的条件下使用是安全有效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75(b) 任何器械,其组成、构造或特性使其经此类调查以确定其在这些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后,已获得此类认可,但除调查之外,尚未在这些条件下被实质性使用或持续实质性时间。

Section § 109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新药”。新药是指任何安全性与有效性尚未被专家普遍认可的药物,这可能是因为它尚未经过充分研究,或者在其标签或广告中指明的条件下尚未被大量使用。另外,它也可能是一种通过调查被认可为安全有效的药物,但除此之外尚未被广泛使用。

“新药”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80(a)  任何药物,其成分构成使得该药物在具备科学培训和经验以评估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的专家中,未被普遍认可在其标签或广告中规定、推荐或建议的条件下使用是安全有效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80(b)  任何药物,其成分构成使得该药物,经调查以确定其在这些条件下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后,已获得上述认可,但除调查外,尚未在这些条件下被实质性地使用或使用相当长的时间。

Section § 10998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官方药典”这个术语指的是三本主要出版物的当前版本:《美国药典》、《美国顺势疗法药典》和《国家处方集》,以及这些文件的任何更新。

Section § 1099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语境下“包装”的含义。“包装”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用于封装这些物品的任何容器或包装物。但是,它不包括用于向各种分销商进行散装运输的大型运输容器或包装物,也不包括零售商用于向消费者交付的简单包装物,只要这些包装物不带有任何相关的印刷信息。

“包装”是指制造商、生产商、批发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可用于封装或盛装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任何容器或包装物。
“包装”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90(a) 任何仅用于将散装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运输至任何制造商、包装商、加工商或批发或零售分销商的运输容器或外包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9990(b) 任何零售商用于向任何零售消费者运送或交付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运输容器或外包装,如果该容器或包装物不带有任何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相关的印刷品。

Section § 109992

Explanation

“巴氏杀菌带壳蛋”一词指经过处理以杀死有害细菌的鸡蛋,其处理方法须经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农业部或任何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巴氏杀菌带壳蛋”指经过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农业部或本部门批准的任何方法进行巴氏杀菌的带壳蛋。

Section § 109995

Explanation

本节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组织、政府机构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等实体。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遗产管理机构、公立或私立机构、协会、组织、团体、市、县、市县、本州的政治分区、州内的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上述任何一方的任何代表、代理人或机构。

Section § 110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农药化学品”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可以单独、与其他化学品结合或以配方混合物形式发挥经济毒物作用的物质。要被视为农药化学品,它必须用于种植、储存或运输生鲜农产品。该定义遵循《食品和农业法典》以及《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中的州和联邦指导方针。

“农药化学品”是指任何单独使用、与其他一种或多种物质化学结合或配制而成的物质,符合本州《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12753) 条或《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61 Stat. 163; 7 U.S.C. Sec. 135 et seq.) 所指的“经济毒物”,并且用于任何生鲜农产品的生产、储存或运输。

Section § 11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潜在危险食品”定义为任何在储存温度高于华氏45度时,可能滋生有害微生物的食品。

Section § 11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处方”。处方可以是医生直接向给药人员发出的口头指令,也可以是医生签署的书面指令。处方必须包含医生的姓名、地址、执业许可类别,患者的姓名和地址,药品或器械的详细信息,使用说明,以及签发日期。

“处方”是指为所开具处方的患者单独开具的口头医嘱,由开具处方者直接向提供者发出,或通过开具处方者签署的书面医嘱间接发出,该书面医嘱须载明开具处方者的姓名和地址、开具处方者的执业许可类别、患者的姓名和地址、所开具的药品或器械的名称和数量、使用说明以及签发日期。

Section § 1100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处方器械”定义为根据第111470条规定必须凭处方才能使用的任何医疗器械。

“处方器械”指根据第111470条规定限于凭处方使用的任何器械。

Section § 11001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处方药”定义为根据法律的另一特定条款依法需要医生处方的任何药物。

“处方药”指根据第111470条规定限于凭处方使用的任何药物。

Section § 11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主要展示面”定义为在典型的零售环境中,产品标签上当其陈列销售时,顾客最常看到或检查的部分。

“主要展示面”是指在零售销售的正常和惯常展示条件下,最有可能被展示、呈现、显示或检查的标签部分。

Section § 110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原始农产品”定义为任何处于其原始、未经加工状态的食物。即使水果在出售前经过清洗、着色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只要仍保持未去皮的自然状态,它仍然被视为原始农产品。

Section § 11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药物或器械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它要求有可靠且受控的研究,例如由合格专家进行的临床试验,以证明药物或器械确实如其所声称的那样有效。

此外,根据科学判断,如果一项强有力的临床调查结果结合其他支持性证据足以证明有效性,部门可以接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25(a) “实质性证据”是指由具备科学培训和经验的专家,通过充分且受控的调查(包括临床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基于专家能够公正且负责任地得出结论,即该药物或器械在任何药物或器械的标签、拟议标签或广告中规定、推荐或建议的使用条件下,将具有其声称或宣称的效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25(b) 如果部门根据相关科学判断,一项充分且受控的临床调查的数据,以及在调查之前或之后获得的证实性证据,足以确立有效性,那么部门可以认为这些数据和证据构成本条前述目的的实质性证据。

Section § 110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涵盖了食品、药品、器械和化妆品销售的各个方面,包括它们的制造、加工和包装。它还涉及在任何商业运营中展示或提供这些产品以供销售,以及对它们的处理。此外,它也规范了这些物品在任何机构中的销售和分发。

本部分关于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销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30(a) 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制造、生产、加工和包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30(b) 在任何机构的经营活动中,展示、提供、持有或保管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以供销售、配发、赠与、供应或施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0030(c) 在任何机构的经营活动中,销售、配发、赠与、供应或施用任何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

Section § 11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目前制定的所有关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的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有新的规定出台并明确废止它们。

Section § 11003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前关于工业大麻产品的法律将保持不变,直到联邦政府制定关于工业大麻的新规定。一旦这些联邦规定确定,加州将更新自己的法规,无论是为了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还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安全。

Section § 110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其规定不与《食品和农业法典》或《酒精饮料管制法》中的规则相矛盾或冲突。

它还与这些领域已正式制定的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本部分应如此解释,使其不与《食品和农业法典》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分部(从第23000条开始)的《酒精饮料管制法》以及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