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化妆品带有或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在化妆品标签或广告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或在习惯性或通常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则该化妆品为掺假产品。
化妆品掺假化妆品
Section § 1116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化妆品含有任何有害物质,可能在使用时(无论是按照标签或广告的指示,还是按照通常的使用方式)对使用者造成伤害,那么该化妆品就被认为是掺假产品。
化妆品掺假 有害物质 有毒成分
Section § 1116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煤焦油染发剂带有特定的警告标签,则不必遵守第111670条规定。标签必须警告产品可能对某些人造成皮肤刺激,并建议进行初步皮肤测试。它还必须明确说明,该产品不得用于染睫毛或眉毛,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失明。此外,包装上应包含如何进行皮肤测试的清晰说明。
第111670条不适用于煤焦油染发剂,但其标签上须醒目标明如下内容:
“注意——本产品含有可能对某些个体造成皮肤刺激的成分,应首先按照随附说明进行初步测试。本产品不得用于染睫毛或眉毛;否则可能导致失明。”
标签上还应附有进行此类初步测试的充分说明。
煤焦油染发剂 皮肤刺激 警告标签
Section § 1116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化妆品含有或由任何脏污、变质或腐烂的材料组成,则被认为是掺假的。
任何化妆品,如果其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污秽、腐败或已分解的物质组成,则视为掺假。
掺假化妆品 污秽物质 腐败物质
Section § 1116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化妆品在制造、包装或储存过程中处于不卫生的条件下,可能导致其受到污染或对健康有害,那么该化妆品就被视为“掺杂的”。
掺杂化妆品 不卫生条件 化妆品污染
Section § 111691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含有工业大麻或其衍生物的化妆品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就不被视为掺假。此外,只要这些化妆品符合既定的合规标准,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含有大麻而限制其销售。
化妆品不因其含有第 11018.5 条所定义的工业大麻而掺假,只要工业大麻中的大麻素、提取物或衍生物符合第 9 章(从第 111920 条开始)中规定的要求。含有工业大麻或工业大麻中的大麻素、提取物或衍生物的化妆品的销售,不得仅因其含有工业大麻而受到限制或禁止,前提是工业大麻中的大麻素、提取物或衍生物符合第 9 章(从第 111920 条开始)中规定的要求。
化妆品 工业大麻 掺假
Section § 1116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化妆品(染发剂除外)含有一种根据特定条款(第 (111665) 条)被认为不安全的着色剂,那么该化妆品就被视为“掺假”或不安全。
化妆品掺假 不安全着色剂 染发剂例外
Section § 1117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用于出口的化妆品满足三个条件,则在加州法律下不会被视为不安全或不纯:它符合买方的要求,它不违反接收国的法律,并且其包装上明确标明是用于出口的。但是,如果该化妆品在美国境内销售,则必须遵守所有国内法规。
任何用于出口的化妆品,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应被视为本部分项下的掺假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20(a) 其符合外国购买者的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20(b) 其不与进口国的法律相冲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1720(c) 其在运输包装外部贴有标签,表明其用于出口。
如果该物品在国内商业中销售或要约销售,则本条不应使其免除本部分的任何规定。
化妆品出口 掺假化妆品 外国购买者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