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化妆品的慢性健康影响
Section § 111791
这项法律被称为《2005年加州安全化妆品法案》,并可以此名称引用。
Section § 111791.5
本法律定义了理解与可能致癌或损害生殖健康的化学物质相关的法规的关键术语。“权威机构”是指任何能够识别此类化学物质的公认团体。“被认定为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可能在特定的国家或国际报告中被列为潜在致癌或对生殖有害的物质。所提及的“司”是指州卫生服务部中专门负责疾病控制的一个部门。“成分”一词指联邦法规中定义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不必要或附带的成分。“制造商”是指根据联邦标签要求,其名称出现在化妆品产品标签上的个人或公司。
Section § 111792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销售的、受FDA监管且含有已知致癌或损害生殖成分的化妆品,其制造商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报告。制造商需要提交这些化学物质的详细清单,包括用于香料或调味的,或被视为商业秘密的物质。这些化学信息必须包括它们的名称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如果这些成分后来从产品中移除,或不再被认为有害,制造商必须向州部门更新信息。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年化妆品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截至2013年底,应创建一个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在线数据库,以帮助公众理解和查询这些信息,包括“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等术语。
Section § 11179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调查可能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化妆品。目的是检查已知会导致癌症或生殖问题的成分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调查可以包括审查科学数据和对不同人群进行研究。制造商可以提供自己的健康数据,如果被要求,也必须提交具体信息。这包括有关所涉化学物质的详细信息,以及人们通常使用多少产品。制造商必须遵守提交这些信息的截止日期,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
Section § 111792.6
这项法律解释了从2022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的化妆品制造商需要做什么。他们必须向州公共卫生部披露某些成分,特别是出现在“指定清单”上的香精和香料成分。“指定清单”包括可能有害或具有癌症或生殖毒性等健康风险的化学品。
如果这些成分达到一定浓度,制造商需要报告,并且还必须包括产品的通用产品代码 (UPC) 和化学文摘社 (CAS) 编号。但是,他们不需要披露商业秘密或确切浓度。
该部门将维护一个包含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并分享这些指定化学品的更新。此外,该法律通过以易读格式公开这些信息,并显示所披露成分的相关健康风险,从而帮助消费者。
Section § 111793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在化妆品中发现潜在有毒成分,调查结果必须送交两个特定部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然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有 180 天的时间来制定并提出安全标准,除非他们在 90 天内书面决定不需要制定标准,并提供理由,特别是为了保护经常接触该化学品的工人。
Section § 111793.5
本节讨论了加州立法机关关于化妆品安全性的调查结果。化妆品成分审查(CIR)是一个由行业资助的机构,负责评估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然而,一份2004年的报告发现,有54种产品含有CIR认为不安全的成分,尽管它们被用于特定用途进行销售。联邦法律要求所有化妆品成分和产品在上市前必须证明其安全性,否则必须带有警告标签。加州的监管部门可以检查这些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并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报告给有关部门,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